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30 至 2020-07-08,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某地政府为落实惠民措施,1、为本地城乡居民老年人、残疾人、伤残疾军人提供免费乘公交服务,同时… 2. 公司租赁商品房,物业费部分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加油站行业的个人私营独资企业,我是投资人,我想把加油站名下的不… 4. 个人出租非住房怎么计算房产税和个税?我按税务局规定的公式来计算,去大厅开票,大厅给的算法不一… 5. 一般纳税人A销售房产100万元,税务局的核定价格为300万元,按300万元缴纳增值税。在开具… 6. 我们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时要求我们出具税务局印制的收款收据,我们自己印制的收款收据或… 7. 发票没有复核人,收款人能用吗? 8.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同银行同期利息一样),是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找税局代开?经营范围… 9. 为提高员工学历,所取得的学费发票学校只能开个人抬头,能否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10. 我们是川外勘察设计企业,总公司在成都设立有非法人性质,负责人性质的分公司(即总分公司为同一法… 11. 农民将向村集体承包经营的农田用地,转租给我司用于农作物种植和旅游观光采摘。年租金5000元、… 12. 老师好!根据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规定,电子发票也… 13. 您好!我公司是电影放映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因5月未出政策之前,在1月份开具了两张电影放映… 14. 你好,请问4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有部分货物要退回,现7月要开红字发票,但对方发票… 15. 您好,我司是非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把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从而取得利息收入,但我司工商经… 16. 您好!请问电子普通发票中的电话、地址、电子支付标识没填写不能报销吗?公司地址在河北保定 17. 假发票或者发票不全如何投诉?在哪里投诉? 18. 购买商品未给小票,发票,收据,算偷税漏税吗? 19. 拍卖房产,因时间久远,只有房管局存有买卖房屋合同,税务局当时未开具发票。请问转让时税务局可否… 20. 现在广州已经推行普通发票电子化,我单位有委托代征的资格,之前用的是纸质版通用发票,请问纸质版…

二、官方答复汇编

某地政府为落实惠民措施,1、为本地城乡居民老年人、残疾人、伤残疾军人提供免费乘公交服务,同时为群众全部实现城乡“1元”公交票价。政府审计视运营企业亏损情况,给予财政补贴。2、为解决学生上、放学安全,政府鼓励企业运行校车。为弥补承运企业运营亏损,政府对该企业校车购置及学生乘车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请问税务主管部门,以上两种情况,企业收取政府弥补企业运营亏损补贴时,是否需要向政府开具发票?具体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租赁商品房,物业费部分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省税务局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加油站行业的个人私营独资企业,我是投资人,我想把加油站名下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和经营权转让给中石油,可否以我投资者的名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直接缴税办理转让过户,不需要以企业的名义转让过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转让过户问题,不属于解答范围

个人出租非住房怎么计算房产税和个税?我按税务局规定的公式来计算,去大厅开票,大厅给的算法不一样和扣的税不同,以哪个为准?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和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一般纳税人A销售房产100万元,税务局的核定价格为300万元,按300万元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交易价格还是核定价格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我们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时要求我们出具税务局印制的收款收据,我们自己印制的收款收据或是从市场上购买的收据不能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发票没有复核人,收款人能用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7】增值税发票上开票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人员姓名如实开具。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开票(同银行同期利息一样),是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还是找税局代开?经营范围没有利息收入这类也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为提高员工学历,所取得的学费发票学校只能开个人抬头,能否入账,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我们是川外勘察设计企业,总公司在成都设立有非法人性质,负责人性质的分公司(即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总公司中标后跟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委托分公司开展具体工作,提供相应劳务。请问分公司可否直接开具分公司发票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农民将向村集体承包经营的农田用地,转租给我司用于农作物种植和旅游观光采摘。年租金5000元、农田用地2500平方。请问:该农民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吗?需要交什么税?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情况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该农民涉及的税费: 1.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 = 租金收入/(1+5%) ×5% 2.城建税 =增值税×(1%或5%或7%) (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3%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2% (2019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5.印花税 :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6.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小于等于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大于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1-20%)×税率。 (1)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2)“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老师好!根据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规定,电子发票也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类型。该文件提出:“单位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请问老师:(1)电子发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认定?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获取?(2)个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票根"APP下载的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发票原件?(3)电子发票的元数据,指的是什么?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税务部门没有专门的相关文件对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认定作出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公司是电影放映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因5月未出政策之前,在1月份开具了两张电影放映的专票,现在对方公司不肯退回发票也不肯冲红,无法收回。我公司可否就这两张收不回的专票缴纳增值税,1月份其余电影票收入享受25号文的免增值税政策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有疑问

你好,请问4月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有部分货物要退回,现7月要开红字发票,但对方发票联已经入账,不能收回,能直接开红字发票,把红字发票联给对方入账?红字发票能只开退回的货款这一部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此,部分货物退回,可部分红冲发票,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您好,我司是非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把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从而取得利息收入,但我司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利息收入这块,请问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司可以自行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吗?如果每个月都有利息收入,可以年度一次性开票吗?借款利率有没有最低限制和规定?还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借款利率?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一般纳税人偶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经常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机关增加营业范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等应税行为,需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正常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持一致,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您好!请问电子普通发票中的电话、地址、电子支付标识没填写不能报销吗?公司地址在河北保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假发票或者发票不全如何投诉?在哪里投诉?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据实开具发票。如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进行涉税举报,提供相应时间、事项、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等信息,我们将为您受理工单并及时向被举报方主管税务机关转办。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购买商品未给小票,发票,收据,算偷税漏税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房产,因时间久远,只有房管局存有买卖房屋合同,税务局当时未开具发票。请问转让时税务局可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现在广州已经推行普通发票电子化,我单位有委托代征的资格,之前用的是纸质版通用发票,请问纸质版通用发票不能申领了,现在该如何申请委托代征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对目前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将逐步为其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纳税人可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申领电子普通发票。申领后,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广东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单联无金额限制版)。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全市推广电子普通发票以后,逐步替代纸质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您的咨询属于具体业务操作问题,为及时准确解答您的问题,请直接咨询您司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30 至 2020-07-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30 至 2020-07-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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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30 至 2020-07-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