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2-03-18 至 2022-04-18,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因疫情原因,人员无法到公司注册地(比如:上海)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只能在公司总部(比如:浙江… 2. 建筑业已办理结算,此结算为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验工计价单,未开具发票,业主未支付相应款项,… 3. 请问广东佛山地区的午餐补贴需不需要提供发票入账? 4. 2017-2019年度,我公司和深圳一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此期间,我司累积开具了约97万增… 5. 我是店里得股东21年贵公司帮我们门店装修设计,承包下来金额是8万5千元,从21年一直要求贵公… 6. 本公司主营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将自产的茶叶通过自有直营店面对外销售。门店销售给消费者部分,消… **7. 茶农销售加工好的绿毛茶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服务名称是:食品类产品茶叶这样可以吗 8. 本人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网络报名购买了广州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硕教育… 9. 您好,我司向其他公司出售防疫用门磁服务软件平台,该服务需用用到我司的门磁产品。该笔交易的主要… 10. 租赁房产,物业开具以房东为名义的水电费发票,承租方是否可以凭借这个水电费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 11. 我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按劳动法相关要求和我们签了劳动合同,逐月交社保。不过,因为公司业务主要是… 12. 珠海市南屏市场公共卫生间对面,40号商铺,主营内裤,皮带,内衣,拖鞋等百货。商家十分嚣张。拒… 13. 2022年1月1号新政策土地款将由税务征收,请问2021年12月31日土地款入财政,2022… 14. 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有形动房租赁费,此前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大厅是将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了的。… 15. 你好:请问不征税【出差误餐费】是否需要员工提供餐饮发票?可否依据企业自制的【误餐发放表】作为… 16. 目前成都自来水厂出通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 17. 淘宝个人店铺卖东西,客户索要发票,淘宝店主找第三方公司代开发票是否允许,代开发票公司和淘宝店… 1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七条提到“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 19. 我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收到的税控技术维护费发票,在抵减增值税税额时,是否需要在一… 20. 我再抖音购买商品后,卖家不愿意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愿意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算违规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因疫情原因,人员无法到公司注册地(比如:上海)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只能在公司总部(比如:浙江)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专票),请问如何解决异地开票问题?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建筑业已办理结算,此结算为业主、监理、施工方三方验工计价单,未开具发票,业主未支付相应款项,合同也未规定支付时间,工程未办理最终结算,此种情形下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请问广东佛山地区的午餐补贴需不需要提供发票入账?

【答复单位:佛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2017-2019年度,我公司和深圳一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此期间,我司累积开具了约97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但是至今未收到对方公司回款。此前得知,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已经被深圳政府查封,法人总经理等人员被收监。在这种情况下,我司想咨询下,未收到的款项部分所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回。或者应该咨询哪个部门,走哪个流程?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是店里得股东21年贵公司帮我们门店装修设计,承包下来金额是8万5千元,从21年一直要求贵公司开发票我们股东好对账,可是一年过去了,对方还是不开票,这是属于偷税漏税。装修公司法人周连喜,电话号码13631700245,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严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2】诉求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为能有效对接处理您反映的举报诉求,请您上传提供能够反映被举报单位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如购物小票、送货单、收款收据、有显示收款方名称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账单页面、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及您的具体诉求,我们将尽快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跟进。 同时,如果您需要实名举报或了解举报查处等情况信息,请您一并上传提供举报人姓名和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本公司主营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将自产的茶叶通过自有直营店面对外销售。门店销售给消费者部分,消费者通过银行二维码支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这部分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茶农销售加工好的绿毛茶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服务名称是:食品类产品茶叶这样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本人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网络报名购买了广州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硕教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D0X77XG;现任法人:梁柱)的“(教育学)西北师范同力研修班”服务(实属虚假宣传招生,西北师范大学已证实与虎硕教育无任何合作关系),共缴费29600.00元,现在却无法查看和打印收费发票。然而虎硕教育正在申请走破产清算程序,本人严重怀疑虎硕教育正在专法律漏洞,涉嫌隐瞒真实营业收入偷逃税款,侵害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请国家税务局对虎硕教育2020年以来的资金来源及去向加以核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7】诉求收悉。您的涉税举报诉求(或诉求)情况回复如下:已受理正在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纳税人涉税违法举报“快捷处理通道”的通知》(税总函〔2016〕621号)规定,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直接转交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处理,本工单由天河区税务局处理。

您好,我司向其他公司出售防疫用门磁服务软件平台,该服务需用用到我司的门磁产品。该笔交易的主要价值是软件服务,硬件门磁是配套服务一起寄给客户使用的,请问开票内容怎么填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租赁房产,物业开具以房东为名义的水电费发票,承租方是否可以凭借这个水电费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根据上述文件执行。

我是某公司职工,公司按劳动法相关要求和我们签了劳动合同,逐月交社保。不过,因为公司业务主要是工程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之类的业务,领导让我们注册个体户,再以个体的名义承包项目签劳务成本合同,然后开咨询费发票给企业,费用转到个体银行卡上。请问这样有没风险呢,我可以在一个单位同时领工资和提供咨询服务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4-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珠海市南屏市场公共卫生间对面,40号商铺,主营内裤,皮带,内衣,拖鞋等百货。商家十分嚣张。拒开发票,扬言自己在那里做了很多年生意,从未上交过相关税务,并自己声称,他不需要缴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3】诉求收悉。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为能有效对接处理您反映的举报诉求,请您上传提供能够反映被举报单位涉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如购物小票、送货单、收款收据、有显示收款方名称的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账单页面、银行转账凭证等)以及您的具体诉求,我们将尽快反馈到主管税务机关跟进。 同时,如果您需要实名举报或了解举报查处等情况信息,请您一并上传提供举报人姓名和身份证明等资料。 以上答复供您参考

2022年1月1号新政策土地款将由税务征收,请问2021年12月31日土地款入财政,2022年二期土地款税务征收,出让金发票如何开具,一部分国土局开具,一部分税务局开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缴费人应当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有形动房租赁费,此前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大厅是将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了的。为什么现在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该项收入并非个人的综合所得,而是个人的经营(出租业务)所得,税务大厅为什么不能在代开发票时收取,而要将该项工作转移到支付单位,这样会增加纳税人工作负担,能否多多体谅纳税人?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你好:请问不征税【出差误餐费】是否需要员工提供餐饮发票?可否依据企业自制的【误餐发放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目前成都自来水厂出通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已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委托成都市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特许经营权范围内,高新、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郫都、天府新区(以下简称“5+3”区域)辖区内(其中天府新区和郫都区仅涉及部分街道)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工作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启动。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将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标准以及核定的缴费信息实施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工作。故水厂给我们开的发票中垃圾费在发票备注中说明,没有开具发票,财务怎么取得垃圾费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按照规定,税务部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开具财政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代征单位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出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淘宝个人店铺卖东西,客户索要发票,淘宝店主找第三方公司代开发票是否允许,代开发票公司和淘宝店主会受处罚吗?违法违规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七条提到“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港口企业,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交通运输业”-代码:5532,但增值税发票开具项目大多为“物流辅助行业”而非“交通运输行业”,请问是否符合第七条的资格?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收到的税控技术维护费发票,在抵减增值税税额时,是否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分摊?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我再抖音购买商品后,卖家不愿意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愿意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算违规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2-03-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在以上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范围的,如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您可以拒收要求换开专用发票,如商家拒绝,您可以向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反映。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2-03-18 至 2022-04-1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2-03-18 至 2022-04-1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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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2-03-18 至 2022-04-1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