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1-11 至 2020-01-16,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发票联遗失,向何处的税务机关报告并… 2. 咨询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政府补助款开具发票时,需不需要交税,主体是民办非企业学校(人社部门办… 3.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成功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业务… 4. 浙江移动公司开月结发票,因为利用第三方缴费,现在不开具发票,或者发票仅开具部分金额 5. 人力资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劳务派遣业务,没有选择差额征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专票6%,… 6. 在给个人消费服务后,货拉拉平台拒绝给个人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7.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没盖清晰,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个吗? 8. 当年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以后年度再取得该费用支出的发票,该费用支出在当年和取得… 9. 本企业是酒店企业,酒店与房东(个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又与A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10. 员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陪护费、住院期间餐费、往返医院检查的交通费等不在工伤保险保险的范围内… 11. 增值税发票企业名称错,已经认证,购买方红字信息表系统带入所以企业名称为正确的,那么销售方开红… 12. 你好,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 13. 其他公司向我公司借款,现在对方公司要还借款利息,要求开发票,这个获得的利息如何开发票 14. 你好,我的经营范围只有机械租赁我能开土地整改费的发票吗? 15. 我公司因为和A公司共用一个自来水总表,现双方签订转供合同,水务公司开票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将… 16. 共保业务手续费的问题是采用哪种形式开票呢?①主共收全额发票,再给从共开②主共、从共分别收取自… 17. 请问非油品零售企业收到汽车加油费专用发票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18. 请问当地税务局代开的房屋租赁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房屋出租方的章?如需要,依… 19. 2018年1月我公司给A公司开具了一张技术研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付款,现在… 20. 尊敬的领导。我们是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国家给予我们多方面支持。锯末是伐树、锯木等下来的…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发票联遗失,向何处的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遗失手续?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销货方提供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
咨询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政府补助款开具发票时,需不需要交税,主体是民办非企业学校(人社部门办的民学许可证),承担的项目是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结算补助款时需开具发票,用不用交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因此,若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成功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业务都只能选择差额征收不能选择全额计税?疑问:关于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开票,不同的项目收入可以分别应用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吗?但同一个项目已选择差额纳税的,此项目全部收入均要实行差额纳税,不能再重新选择全额纳税吗?以下例子开票方式是否正确?例1目前有A、B、C三家客户,A、C开票选择了差额开票,B选择了全额开票,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第一,根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功能清单》相关规定,取消简易征收办法备案,删除对应监控规则。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浙江移动公司开月结发票,因为利用第三方缴费,现在不开具发票,或者发票仅开具部分金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若对方一直不给开具发票的,可向直接充值话费第三方企业当地12366反映核实。
人力资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劳务派遣业务,没有选择差额征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专票6%,那开具的发票应该包括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工资吗?如果包括,为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成本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6】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在给个人消费服务后,货拉拉平台拒绝给个人开具发票!请问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没盖清晰,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个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当年发生的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以后年度再取得该费用支出的发票,该费用支出在当年和取得年度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本年度发生的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若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已超过5年,则不可追补确认扣除。
本企业是酒店企业,酒店与房东(个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又与A公司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由我们酒店直接付款给A公司,由A公司开发票给本酒店,那么A公司应该开具哪种类型的发票,和开什么开票项目的发票给本酒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员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陪护费、住院期间餐费、往返医院检查的交通费等不在工伤保险保险的范围内,企业给员工报销,如果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相关政策是什么?非常?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发票企业名称错,已经认证,购买方红字信息表系统带入所以企业名称为正确的,那么销售方开红字的时候导入信息开票也为正确的名称,这样就存在红字发票与原来的蓝字名称不是一样的,这样红冲是否是正确的呢?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我司2020年新销售的货物含财政补贴收入,该部分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需要的话,是应该与客户承担部分价款合并开具,还是另外开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你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新销售的货物含财政补贴收入”属于上述情况,请按规定执行。若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描述,以便准确回复。
其他公司向我公司借款,现在对方公司要还借款利息,要求开发票,这个获得的利息如何开发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1-14】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你好,我的经营范围只有机械租赁我能开土地整改费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我公司因为和A公司共用一个自来水总表,现双方签订转供合同,水务公司开票给我公司,再由我公司将双方协定由A公司承担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付水费给我公司。现问题是我公司的经营资质并没有自来水专供,只有双方签订的转供协议,请问我公司是否能想A公司开具水费发票,若不能,此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共保业务手续费的问题是采用哪种形式开票呢?①主共收全额发票,再给从共开②主共、从共分别收取自己份额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请问非油品零售企业收到汽车加油费专用发票需要申报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请问当地税务局代开的房屋租赁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还需要加盖房屋出租方的章?如需要,依据文件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没有要求加盖房屋出租方的章。
2018年1月我公司给A公司开具了一张技术研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一直没有办理付款,现在付款的各签批手续已完成,发现原来开具的发票已丢失(距开票之日已快2年),A公司财务非得让我们重新开具发票,才给付款,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3】如发票丢失,则按发票丢失办法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处理方法: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方法: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方法: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销售方处理方法: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处理方法: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销售方处理方法:不需处理。购买方处理方法: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销售方处理方法:不需处理。购买方处理方法: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尊敬的领导。我们是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国家给予我们多方面支持。锯末是伐树、锯木等下来的下脚料。应该属于农产品下脚料范畴。我们收购农民的锯末他们不能给我们开发票。请问领导我们是否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1-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若属于上述农业产品,收购农民个人免税农业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收购”字样。也可以由农民个人到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1-11 至 2020-01-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1-11 至 2020-01-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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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1-11 至 2020-01-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