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5 至 2020-03-09,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上海的保险代理公司,其广东分公司与当地的广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是否可以由该保险公司向上… 2. 飞机燃油附加费未列示在行程单上,而是另外开了一个旅游服务的个人名头的发票,请问这种可以一并报… 3. 领导:您好!新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1月份只开了六千元发票,无外债纠纷。受疫情影响,需要注销,… 4. 如果供货方给经销方现金返利(返利金额与销售商品收入和数量相关),供货方还是经销方应开具发票?… 5. 某公司拒绝开出纸质发票,以电子发票推行为借口拒绝消费者的开出纸质发票的合理要求,该公司做法是… 6. 1、我单位经销各类品牌白酒,客户完成销售量后我公司会给予客户同类品牌白酒一定数量或者是家用电… 7. 单位给发1600的暖气补贴,员工租的房子,没有暖气,能代开发票吗?斗交什么税 8. 在玉兰油Olay购买商品,商家拒绝开发票 9. 我单位员工,出差较多,在实报实销原则下,列支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1.乘… 10. 请问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房租发票可以开专票吗? 11. 您好!我单位有一块三旧改造土地待开发,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有一幢违章建筑并用于出租经营,我… 12. 部分税务局要求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金额不得为负数,是为什么,政策依据是什么。正常来讲,如果… 13. 税管您好!新开办的商贸企业,拟经营铁砂、铁矿,须申领最高限额佰万元版专票。请问:须具备哪些条… 14. 税官您好:生产企业与化工研究院(事业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生产企业),化工研究院以无形资… 15. 我单位为建筑工程单位,因项目部搬迁,需出售现使用的活动板房,请问应该如何开票,缴纳增值税? 16. 1月份税局代开专票有误,红冲之后,税管员说补开是按照之前的三个点来开,可是却开了一个点的。请… 17. 在出具普通发票时,购货方的公司名称写错字,但在邮寄过程中发票记账联丢失,是否可开红字发票冲销… 18.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一房产十年用于商业租赁,目前到期后续租十年,收取5… 19. 您好,请问餐饮业要如何开通电子发票呢?我已经办理了纸质发票的开具,但是现在想改成网上电子发票… 20. 本人向经销商购买新车,有购车合同,经销商不向我开具车辆专用发票,通过非法渠道从外省购买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上海的保险代理公司,其广东分公司与当地的广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是否可以由该保险公司向上海总公司支付手续费,并由上海总公司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飞机燃油附加费未列示在行程单上,而是另外开了一个旅游服务的个人名头的发票,请问这种可以一并报销么?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规定:“ 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 三、《行程单》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式样附后)。《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规格为238mm×106.6mm。票面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领导:您好!新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1月份只开了六千元发票,无外债纠纷。受疫情影响,需要注销,能走简易注销程序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已经领用并开具了发票,无法办理简易注销,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如果供货方给经销方现金返利(返利金额与销售商品收入和数量相关),供货方还是经销方应开具发票?那么该如何开具发票(以负数列示折扣额还是红字发票)?可以是专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某公司拒绝开出纸质发票,以电子发票推行为借口拒绝消费者的开出纸质发票的合理要求,该公司做法是否对?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1、我单位经销各类品牌白酒,客户完成销售量后我公司会给予客户同类品牌白酒一定数量或者是家用电器、电动车等商品,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处理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处理?两个文件的区别是折扣额后者允许单独开红字发票。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开具方法是怎样的?2、我单位从供应商或白酒生产商处购进的白酒,我公司购进达到一定数量后,我公司发生的部分金额的销售费用供货方将其折算为白酒与正常购进的白酒一起给我们发货,供货方为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蓝字金额为正常购进和赠送白酒的合计金额,同时赠送白酒的金额以红字作为折扣额在蓝字金额下方列示一行;或者白酒生产商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商品服务栏填写“酒销售折让返利”,金额栏填写负数金额。备注栏不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白酒供货商这样开具专票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未查询到该文件,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单位给发1600的暖气补贴,员工租的房子,没有暖气,能代开发票吗?斗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1994〕89号所列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员工无法开具发票。

在玉兰油Olay购买商品,商家拒绝开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我单位员工,出差较多,在实报实销原则下,列支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1.乘坐高铁,确定车票,票面信息员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2.自驾车,取得油票发票三种:第一种抬头为员工个人车牌号,第二种抬头为我单位名称。第三种为我单位分支机构名称(我单位为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由总行进行财务费用的统一报销》。请问以上实报实销的是否属于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尤其是抬头为个人的油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1.企业员工取得的高铁车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属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企业抬头发票。 3.分支机构支出的油费应按实际业务发生开具发票,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作为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房租发票可以开专票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自然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二、代开发票流程 ……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我单位有一块三旧改造土地待开发,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有一幢违章建筑并用于出租经营,我单位与该经营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协商拟要求对方清场并撤出场地。待我司建好后分回部份房屋以补偿该经营方原有的建筑成本和经营损失。请问,1、我司是否应就补偿部份按市场价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经营方?2、该经营方收到我司补偿的房屋是否也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以便我们确认拆迁补偿支出?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纳税人的性质以及三旧改造的具体模式等情况),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您司的“三旧”改造模式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部分税务局要求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金额不得为负数,是为什么,政策依据是什么。正常来讲,如果企业前期有未开票销售额,后期在开票后,未开票金额必然为负数?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后补开发票,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为避免少缴或不缴税款,在补开发票时,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不能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写负数,需到办税大厅进行处理。

税管您好!新开办的商贸企业,拟经营铁砂、铁矿,须申领最高限额佰万元版专票。请问:须具备哪些条件?提交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标准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拥有产权或签订12个月以上长期租赁合同。 3.实收资本在3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不含税单价在十万元以上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单个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5.近三年内无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若你司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办理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5、代理委托书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税官您好:生产企业与化工研究院(事业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生产企业),化工研究院以无形资产(专利)作价出资,生产企业以现金出资,请问化工研究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新设立公司入帐还是直接以评估报告入帐?如果不开具发票每年的摊销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对于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我单位为建筑工程单位,因项目部搬迁,需出售现使用的活动板房,请问应该如何开票,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应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仍有疑问,建议您可拨打12366-2咨询了解。

1月份税局代开专票有误,红冲之后,税管员说补开是按照之前的三个点来开,可是却开了一个点的。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要作废重开还是退税?怎么弄?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有关代开发票作废的所需资料及具体流程,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在出具普通发票时,购货方的公司名称写错字,但在邮寄过程中发票记账联丢失,是否可开红字发票冲销?若不能,请问可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一房产十年用于商业租赁,目前到期后续租十年,收取5%租赁发票。续租后是否可以继续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您向您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请问餐饮业要如何开通电子发票呢?我已经办理了纸质发票的开具,但是现在想改成网上电子发票的形式,请问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票种,并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后,即可网上领用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中的具体申请操作,建议您拨打4009912366联系电子税务局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 发票票种核定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注: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所需资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本人向经销商购买新车,有购车合同,经销商不向我开具车辆专用发票,通过非法渠道从外省购买发票,把购车人开成经销商的名称,上户到经销商名下,搞成以租代购,说还清按揭款再过户,违反税收征管法不?此公司购买的专用发票远超10万,达几百万,构成犯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5 至 2020-03-0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5 至 2020-03-0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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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5 至 2020-03-0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