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13 至 2020-08-20,答复单位 河北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大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代开商厅租赁发票含税11333,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合同金额的1%收取,113.33元,个人… 2. 您好,我单位是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之间(跨区域)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需要视同…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 4. 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项目:钢结构、彩板制作;铆焊加工。没有销售废钢的经营内容。公司… 5. 根据财税〔2016〕47号,(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 6. 请问河北地区的企业开具错误的专票申请冲红,是必须向税务局提供对方盖章的纸质拒收证明嘛? 7. 市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对沿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绿化、非机动车棚、小区塑料玩具及场地地… 8. 你好:我想咨询下针对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其征税范围包含出口免抵部分吗… 9. 您好,我单位从事污水处理行业,之前2020年5月前增值税适用加工劳务13%税率,从今年5月份… 10. 有时单位向个人赠送钱财物房产等,在计算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时,多数情况下会被视同销售。此时,受… 11.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以铁路运输方式销售产品。近期收到大量铁路开具的增值… 12. 国内的家具生产商家具出口后委托我司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完成家具组装安装,要求我司在国内开票,对方… 13. 一个法人公司下存在多个简易计税项目时,预收款阶段按预收款的3%预缴增值税,第一个项目达到增值… 14. 为什么软件销售按照13%的税率,而软件授权按照6%的税率呢,二者有什么区别? 15.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税,请问这… 16. 你好,老师:房地产企业如果以土地、以及相关的负债投资一个子公司,同时将相关人员也划到子公司;… 17. 1、不如实按照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开具发票,装款款开房地产开发住宅楼款是否符合增值税票据规范。… 18. 1、契税法出台候,很多人都担心,以后卖房都是最少3%的契税税率。请问,按目前的税率首套房和二… 19. 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 20. 房地产企业申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时需要分项目分楼栋抵减吗?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代开商厅租赁发票含税11333,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合同金额的1%收取,113.33元,个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含税12000,个人所得税按合同不含税金额的20%收取,12000/1.01*0.2=2376.24元,同样是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不一致,政策依据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出租不动产、车船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参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您好,我单位是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之间(跨区域)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文件应当视同销售(立意初衷在于解决税源管理问题),但本单位已经申请并执行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是否仍需按暂行条例视同销售开票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4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开具自来水是货物,增值税申报表上如何体现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三)各行说明……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三)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5栏。……(五)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七)第5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八)第6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应通过“经纪代理服务”—“物业管理”下前述业务专门设置的栏次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系统操作问题,您可咨询技术单位,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金穗公司400-011-0088、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611-2366;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填写附列资料(一)及附列资料(三)反映;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填写《附列资料》反映。因篇幅有限,建议您参考上述填报说明文件进行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项目:钢结构、彩板制作;铆焊加工。没有销售废钢的经营内容。公司采购原材料为钢板等钢材,生产钢结构件产生的废钢边角余料销售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收购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允许开局13%税率,品名为“废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发票开具项目应当是经营范围之内的,临时超范围经营的业务,并且开票系统中税务机关已认定的业务范围中有此项,可以自行开具(原则上已认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企业工商经营范围确定),开票系统中无此项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按其规定增项或代开发票。若属于日后长期从事该业务则需要到工商办理增项,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增加该征收品目后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财税〔2016〕47号,(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是否按1%(2020年政策1%),在实际申报纳税时此部分金额是否填在可扣除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何开票?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备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该项业务不需备案。
请问河北地区的企业开具错误的专票申请冲红,是必须向税务局提供对方盖章的纸质拒收证明嘛?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市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对沿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绿化、非机动车棚、小区塑料玩具及场地地坪等)支付补偿(补偿款由财政局拨付项目公司代为支付,项目公司对外签订补偿协议。土地使用权先收回国有,再由国土局划拨给轨道交通项目公司),1、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是否属于应税项目需要对方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其中涉及补偿给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小区业主委员会去税局代开发票?收据是否可以?(主要为轻轨地上车站的楼扶梯占用沿街小区或单位部分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业务特殊,已进一步与纳税人核实情况,咨询人表示其非大连的企业(为安徽企业),建议其持相关资料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想咨询下针对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其征税范围包含出口免抵部分吗?我刚查了财税〔2005〕25号还是全文有效?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您好,我单位从事污水处理行业,之前2020年5月前增值税适用加工劳务13%税率,从今年5月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开始适用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2020年1月备案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那2020年5月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详细您可查看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有时单位向个人赠送钱财物房产等,在计算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时,多数情况下会被视同销售。此时,受赠方是否应该被认为视同购买?销售与购买应该是成对配套的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您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以铁路运输方式销售产品。近期收到大量铁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货物的名称为“麦芽”。向您咨询两个问题:一是铁路能否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二是铁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应该免税吗?并且税率和税额都已***号标注。三是我司收到这样的发票是合法发票吗?见附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如符合免征增值税项目,开具免税发票时需要视使用的税控设备来确定发票税率栏次的显示,如果使用金税盘开具,税率则显示“*”,使用税控盘开具,税率则显示“免税”字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内的家具生产商家具出口后委托我司境外分公司在境外完成家具组装安装,要求我司在国内开票,对方国内付款。请问我司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涉及税率是多少,发生在境外是否仍然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具体的适用法律条文是哪条?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您公司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应税范围。
一个法人公司下存在多个简易计税项目时,预收款阶段按预收款的3%预缴增值税,第一个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按销售收入的5%申报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时,附表四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抵减其他项目的预缴增值税吗?如果可以不分项目抵减,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存在本期销售额的3%限额抵减的说法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本表第4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申报表中附表四第4行填写,其中“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不区分项目,需要用附表四中“本期应抵减税额”和您当期申报的增值税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栏的数字比较填写,如果“应纳税额合计”大于“本期应抵减税额”,则“本期实际抵减”栏目填写“本期应抵减税额”的数字;如果“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本期应抵减税额”,则“本期实际抵减”栏目填写“应纳税额合计”的数字,未抵减完的部分在“期末余额”体现,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为什么软件销售按照13%的税率,而软件授权按照6%的税率呢,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7】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纳税,请问这个政策的截止日期是哪一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你好,老师:房地产企业如果以土地、以及相关的负债投资一个子公司,同时将相关人员也划到子公司;这样的业务我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为:母公司用土地以及相关负债置换子公司股权;这样是不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1、不如实按照应税劳务及服务名称开具发票,装款款开房地产开发住宅楼款是否符合增值税票据规范。2、购买的房屋备案合同为毛坯备案,室内装修与开发商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未备案,为什么缴纳契税要按照房屋总价与装修总价合计来收取,如备案是精装房或备案是毛坯+精装,契税收取无可厚非,本项目装修为业主与开发商自行签订的,按照房屋款+装修款来记取契税不合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1、契税法出台候,很多人都担心,以后卖房都是最少3%的契税税率。请问,按目前的税率首套房和二套房都是1%-1.5%,以后还会继续吗?2、另,假设税率改了,缴纳契税的税率是按实际申报缴纳时候的税率计算,还是按签订购房合同时的税率日期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4】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因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具,现针对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应税货物或劳务那一栏应该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适用上述规定,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房地产企业申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时需要分项目分楼栋抵减吗?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下都有预缴税款情况下能否互相抵减?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在申报增值税税额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附列资料(一)、附列资料(二)和附列资料(四),可以抵减的预缴增值税税额填写在主表28栏次,应纳税额合计数抵减分次预缴税额,是不区分项目的,也不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13 至 2020-08-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13 至 2020-08-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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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13 至 2020-08-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