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4-06-11 至 2024-07-25,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值可以调整计税基础吗? 2. 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根据国资委要求将持有的一全资子公司股权的20%部分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 3. 员工为了参加会议定做了服装,报销可以做会议费吗 4. 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5.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没有关系。现A公司将他… 6. 我司在境外有业务,雇佣了一个境外人员为在境外为我司提供翻译服务,我司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是否需… 7.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8. 企业盘亏的存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保留哪些资料作为纳税依据 9. 跨省新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0. A企业占B公司10%股份,B企业原注册资本5000万,B企业因业务需求进行分立。分立后B公司… 11. 工会经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12. 有限责任公司用实收资本弥补亏损,对弥补亏损部分,对公司来说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股东来说,… 13. 对于各股东等比例减资,如果收回的金额低于净资产公允价份额,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 14. 我单位是建筑行业,今年买了一辆汽车60万,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吗? 15. 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 我司员工外派,在国外、国内都取得了收入,现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该用什么汇率折算在该国家的获取… 17. 由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税务局系统财务报表不允许零申报,所以公司财务报表填入数据如下借:其他… 18. 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年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19. 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当年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按投资比例交纳,还是按… 20. 股权划转,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值可以调整计税基础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我公司是国有企业,根据国资委要求将持有的一全资子公司股权的20%部分无偿划转给另一家国有企业A。这家国有企业A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员工为了参加会议定做了服装,报销可以做会议费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可计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作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组成内容,但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没有关系。现A公司将他持有的B公司的100%股权以增值扩股的方式投入到D公司,占D公司股份20%。是不是站在D公司的角度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购买的股权大于50%和股权支付比例85%的要求了,然后其他条件符合就可以参照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站在A公司的角度他取得的股权只有20%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还是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将他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C公司将其持有的D的2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那A公司和C公司双方是否都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在境外有业务,雇佣了一个境外人员为在境外为我司提供翻译服务,我司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人个所得税?对方是否需要给我们开具收据作为税前扣除证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1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涉及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需要就地分摊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盘亏的存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保留哪些资料作为纳税依据?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七、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跨省新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A企业占B公司10%股份,B企业原注册资本5000万,B企业因业务需求进行分立。分立后B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C公司2000万。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股权计税基础如何计算?①A股东持有的B股权的计税基础可按原计税基础500万元确定。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零。②A股东按比例确定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300万元(3000×10%)。确认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200万元(2000×10%)。请问应当选择哪种确定股权成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7-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工会经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7-0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有限责任公司用实收资本弥补亏损,对弥补亏损部分,对公司来说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股东来说,是否要调减初始投资成本?例如:甲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全部实缴),股东A公司占比60%,自然人张某占40%;2023年12月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净资产2000万。2024年1月,两股东决定将实收资本500万弥补亏损,弥补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未分配利润为0,净资产2000万。请问:1.甲公司是否需将500万并入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后,A公司与张某的初始投资成本是否需要由原来的1500万、1000万调整为1200万和800万?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8】一、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对于各股东等比例减资,如果收回的金额低于净资产公允价份额,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依据是什么?谢谢!例如:A公司2024年5月31日注册资本2500万(全部实缴)、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共1000万元,期末净资产3500万元(与公允价一样),股东由B公司(占60%)和自然人张三(占40%)构成。现两个股东决定等比例减资500万元,B公司收到减资款300万,张三收到减资款200万,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减资后B公司中与张三持股比例不变。请问B公司与张三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8】一、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 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处理。 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三、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我单位是建筑行业,今年买了一辆汽车60万,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福建地区,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情形,符合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司员工外派,在国外、国内都取得了收入,现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该用什么汇率折算在该国家的获取所得和缴纳的税款呢?可否按照全年平均汇率,还是按照每个月发薪日对应的汇率来进行折算,若按照年末12月31日的汇率计算,全年汇率波动大,该数据就不真实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由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税务局系统财务报表不允许零申报,所以公司财务报表填入数据如下借:其他应收款100贷:实收资本100,没有实际缴纳,工商信息的没有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涉及缴纳印花税吗,或者变更财务报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规定:“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 因此,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以实际到账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税种认定情况进行按年或按次申报。建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填报财务报表。如果有误,建议及时办理更正。
企业给员工缴纳的年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4】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法人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按当年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按投资比例交纳,还是按合伙企业实际分配给法人企业的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4-06-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划转,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请问被划转股权的原账面净值是不是理解为转让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4-06-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4-06-11 至 2024-07-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4-06-11 至 2024-07-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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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企业所得税汇算与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4-06-11 至 2024-07-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