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03 至 2020-03-30,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业务场景:我公司同甲方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甲方提供就餐场所和后厨,我公司采办伙食材料后为甲方提… 2. 业务场景:我公司同甲方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甲方提供就餐场所和后厨,我公司采办伙食材料后甲方提供… 3. 新企业社保怎么交 4. 我公司是一家来自山西省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外出在江西省吉安市施工,工会组织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 5. 缴纳工会经费时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社保吗 6.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按照什么类型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7. 请问新办建筑企业建筑工程工伤团体险享受阶段性社保费降费是向社保中心申请还是向税务局申请?标准… 8. 我们是一家民办学校(就是原来的三本),纯民办,无财政拨款,但是执照为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享受这… 9. 你好贵局:我司是中型企业,但是我司企业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全部委托一家外服公司… 10. 申请办理增值税延期缴纳,应同时申请办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延期缴纳吗? 11. 非本市户口,原来在厦交纳职工医社保,现在停保了。听说现在可以“灵活就业,个人参保”方式,在厦… 12. 公司在2019年12月底办理完了营业地址跨区迁移,只变更了地址,其他的都没变更,但从1月份交… 13. 我公司2019年1至9月每月在职员工数均少于30,10月至12月每月在职员工数均超过30,年… 14. 本人龙岩户籍到3月满60周岁,在厦连续缴社保13年半。请问:以个人身份办理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 15. 残保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9月是3个人,10月份新增1名,1… 16. 我小孩是19年12月31日早产出生。在长治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未来的及给小… 17. 所属行业为环境卫生管理业,属不属于生活服务的其他生活服务业 18. 代国有企业购买捐赠疫情进口医疗设备增值税可以减免吗 19. 老师您好,请问我这月能在电子税务局上补缴2月份的社会保险吗?如果能如何操作? 20.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业务场景:我公司同甲方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甲方提供就餐场所和后厨,我公司采办伙食材料后为甲方提供一日三餐。问题:36号中指出: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场所并不是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提供的配餐服务业务是否属于餐饮服务;如不属于餐饮服务,是否属于其他生活服务业?因涉及是否可以应用加计抵减15%的政策,急复为盼?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业务场景:我公司同甲方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甲方提供就餐场所和后厨,我公司采办伙食材料后甲方提供一日三餐。问题: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场所并不是我公司所有,此业务是否属于餐饮服务;如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什么业务?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七)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新企业社保怎么交?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如果您要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建议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社保中心会将相应数据传输与税务机关,与税务系统纳税人进行自动关联,关联成功后,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项社保费申报缴纳。 如果您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需要先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医保中心会将相应数据传输至税务机关,关联成功后,缴费方式为实时电子缴税的,每月由医保中心传输缴费数据至税务系统,自动从三方协议账户扣缴相应费款。
我公司是一家来自山西省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外出在江西省吉安市施工,工会组织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是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新组建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和使用问题的答复》(工财[2007]8号)要求,我单位的工会经费是通过铁路总工会上交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不应当由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征。我单位外出施工所在吉安市税务部门依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财政厅、国税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赣工通字[2019]14号),要求对我单位进行代征工会经费。此做法是否违背中华全国总工会上述文件精神?请予以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7】按照规定,税务部门是工会经费的代征部门,具体的业务政策解释权在工会部门,您提出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征问题,我局及时与工会部门取得了联系,得到如下答复。铁路系统施工企业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工会经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总工办发[1997]60号)要求,工会经费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建筑安装行业拨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问题的批复》(工财字[2012]15号)明确规定,建筑安装行业各工程项目单位要"按照所在地省总工会规定的经费上缴比例,向所在地地方工会上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的地方应纳入税务代收范围)"。因此,铁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须向当地缴纳工会经费;二是铁路施工企业的工会经费虽然归属铁路总工会管理,但承揽工程的铁路施工企业,其在工程中的用工人员并非铁路施工企业的职工,而工会收缴的主要是此类人员工资形成的工会经费;三是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赣工发[2011]9号)文件精神,文件中明文规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会经费的主管部门是工会部门,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您若还有疑问,您也可以向当地工会部门进行咨询。
缴纳工会经费时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社保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5】根据《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工发【2018】49号)规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按照什么类型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2】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类型建议您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另,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请问新办建筑企业建筑工程工伤团体险享受阶段性社保费降费是向社保中心申请还是向税务局申请?标准是什么?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6】您可以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我们是一家民办学校(就是原来的三本),纯民办,无财政拨款,但是执照为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享受这次疫情社保减免政策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规定:“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税务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企业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你好贵局:我司是中型企业,但是我司企业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全部委托一家外服公司代扣代缴,该外服企业被认定为大型企业,福州市税务局只认可外服企业规模,从而导致我司只能享受三险减半。请问贵局我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您所述情况,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的标准以参保单位的企业类型为准。 建议参考下列文件: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规定:“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 四、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工信、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税务、统计、工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申请办理增值税延期缴纳,应同时申请办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延期缴纳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非本市户口,原来在厦交纳职工医社保,现在停保了。听说现在可以“灵活就业,个人参保”方式,在厦门参加养老保险,可否以“灵活就业,个人参保”方式,在厦门参加医疗保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1】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居住证持有人只允许以个人身份在厦缴纳养老保险,暂无法参保医疗保险。
公司在2019年12月底办理完了营业地址跨区迁移,只变更了地址,其他的都没变更,但从1月份交税的时候社保信息就带不出来,什么都不显示,社保局说地址变更只要不出郑州市,就不会影响正常出计划,也让社保局查询了说我们公司已经正常出计划给社保局了,让我们问税局,税局说让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我们网上预约了,电话也打不通,现在已经第三个月了,社保再不交会出滞纳金吗?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如您单位已做过相关地址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单位参保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缴费信息登记。经核实,如申报系统中“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编号”关联不正确,会存在您所提及的情形,建议您再次查看系统中的信息。因暂不清楚您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 (http://henan.chinatax.gov.cn),在“首页”-“办税地图”中查询具体办税服务厅电话,并联系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另外,对于各险种滞纳金、罚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全国并无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地在社保法框架内予以细化。鉴于此,关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具体情况。
我公司2019年1至9月每月在职员工数均少于30,10月至12月每月在职员工数均超过30,年末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但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少于30,申报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以12月底在职员工数计算还是以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其中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第二条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本人龙岩户籍到3月满60周岁,在厦连续缴社保13年半。请问:以个人身份办理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1.需要什么资料?2.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分别到同安那个部门申请办理?申请程序如何?3.现在是疫情时期能否在网上申请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9】1、符合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超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保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有效厦门市居住证 (2)如我局未查询到厦门人社部门缴费年限电子数据的 ,需由厦门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厦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缴费证明 2、独立个人参保属同城通办,您可选择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办税服务厅地址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录入“办税服务厅”,即可查看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3、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独立个人参保,需到办税厅办理。请您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厦门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办税预约。
残保金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9月是3个人,10月份新增1名,11月又新增2名,12月又新增5名,年底一共有员工11名,那2020年一季度“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应该填几个人?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公式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其中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第二条 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我小孩是19年12月31日早产出生。在长治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未来的及给小孩上户,一直到2020年2月24日才上了户口,之后办理了社保卡后去社保局报销,被告知由于没有缴纳2020年的新农合,不能报销,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可以报销吗,如果不能报销,我这种情况可以补交2020年的新农合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住院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您需要与医保部门进一步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费用,全年其他月份也可以缴纳,每月的缴费期为1-25日。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个人需缴费的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传送的信息进行征收;若补缴,需到医保部门核定补缴费款所属期、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等信息,由医保部门通过共享平台传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19年错过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补缴的居民医疗保费仍由医保部门负责征收。
所属行业为环境卫生管理业,属不属于生活服务的其他生活服务业?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代国有企业购买捐赠疫情进口医疗设备增值税可以减免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1.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根据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不属于直接捐赠情形,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老师您好,请问我这月能在电子税务局上补缴2月份的社会保险吗?如果能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电子税务局的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024-23205098咨询确认。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第一条规定,为中小微型企业,阶段性免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二、如果单位为律师事务所,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六)项规定之【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标准,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省市两级近期将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市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通过税务局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通知,请您留意。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03 至 2020-03-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03 至 2020-03-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3)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4)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5)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6)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7)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8)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9)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80)
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03 至 2020-03-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