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13 至 2019-10-2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咨询:情况是这样的,某公司股东曹某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他妻子,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0元,依据总局2… 2. 该人员已于3月离职,10月要给他发放一笔奖励,请问,该项奖励的个税要如何计算?工资薪金还是劳… 3. 情况描述:本年3月份男宝出生,因早产12周加上超低体重,住院3个月共花费近20万。医保和大病… 4. 1、本单位员工取得非本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且劳务报酬支付方为个人,无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员… 5. 我单位属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和收益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合伙人个税,缴纳… 6. 我参加了蒙牛牛奶的,得到了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 7. 公司开展周年庆活动,给公司员工每人发了40元的保温杯;还举办了抽奖活动,一等奖是600元的奖… 8. 我企业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9年10月10日以前有四个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是周A、… 9.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10. 公司创办至今满5年,有3个自然人合伙人,今年企业年底盈利50万,但累计至今年还是累计亏损20… 11. 想咨询一下员工周末开会聚餐的费用,记入福利费,是否需要纳个税,或是记入业务招待费?还有公司业… 12. 有签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没有在公司交社保 13. (1)按照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14. 您好,父女之间无常赠送股权,涉及哪些税费,怎么计算这些税费 15.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涉及个人推介业务(自然人推荐客户来我司购买房产,我司与其结… 16. 境内上市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上市公司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东已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 17. 在国外工作,国内有房但没有收入,这种情况要不要把国外的收入申报国内的个人所得税 18. 本人想咨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准备出售,在发生二手房买卖前,是否有渠道可以提前获知二手房买卖过程… 19. 跨省建筑企业到重庆市北碚分局就不能进行个税明细申报,必须按1%核定征收?能提供一下跨省建筑企… 20. 研究生,每年工资未达到纳税标准,但每个月的劳务税,超过八百部分均扣税,本来钱就很少,再扣税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咨询:情况是这样的,某公司股东曹某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他妻子,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0元,依据总局2014年67公告之规定,因为是夫妻关系,符合转让价格偏低的特殊情形,故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意思就是文件认可他的交易价格。而印花税是属于凭证税,书立合同协议的双方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依据合同协议金额贴花,因为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为0元,0元0.05%50%=0元,故没有征收印花税。夫妻关系之间进行股权财产分割,应不属于转让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只是家庭内部分割而已,我认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个事情基层税务人员有意见认为,转让价格偏低,要依据转让金额偏低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适用核定金额征收印花税?我个人认为不妥,望省局予以明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5】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 2.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果是夫妻存续期间的0元转让,可视为正当理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不属于正当理由范围。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无法确认或者有异议可以再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该人员已于3月离职,10月要给他发放一笔奖励,请问,该项奖励的个税要如何计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具体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若是因该员工任职受雇于你司而补发的奖金,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情况描述:本年3月份男宝出生,因早产12周加上超低体重,住院3个月共花费近20万。医保和大病险报销后自费70000余元。后又肺炎感染住院1周,刷完医保后自费5000元左右。即两次共自费7.5万元。问题1:出生时,登记名称是“某某之子”,是否可直接用后面户口和社保登记的名称;问题2:以上两次住院,是否都可以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问题3:个税扣除时规定“自己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那么如果上述两次均可扣除,7万登记在我个税账户下,5000元登记在宝宝母亲个税账户下,请问那5000元能否享受个税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因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不能两方同时扣除。
1、本单位员工取得非本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且劳务报酬支付方为个人,无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员工想自行到税局大厅申报这部分劳务报酬,具体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又该携带什么材料呢?2、员工取得非本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支付方为个人,且是从异地取得,员工可以到厦门税局申报这部分税额吗?自行到税局大厅申报这部分劳务报酬,具体申报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又该携带什么材料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单位属于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和收益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合伙人个税,缴纳的个税是否可以按缴纳个税的2%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因此,您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我参加了蒙牛牛奶的,得到了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蒙牛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建议咨询支付方是否已代扣代缴税款。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公司开展周年庆活动,给公司员工每人发了40元的保温杯;还举办了抽奖活动,一等奖是600元的奖品,二等奖是300元的奖品,其余是一些小奖品,这些计入到职工福利交不交个税,如果要交应该怎么交?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企业是一家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019年10月10日以前有四个自然人合伙人,分别是周A、龚B、朱C、金D这四个自然人,其中周A占35%的份额、龚B占25%的份额、朱C占10%的份额、金D占30%的份额;截止2019年10月10日属于我企业的账面财产为持有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万股,历史成本价为每股0.5324元每股,成本价9343899.32元。2019年10月10日,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退伙,根据《退伙决议》将其所持有合伙企业的70%的份额的财产退还给的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后全体合伙人决议决定黄E加入合伙企业,入伙财产为其协议受让原退伙人应该得到的部分退还财产(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75.5万股);原退伙人应该得到的另外剩余的退还财产(即某股份公司股票1053万股)由存续合伙人金D受让并增加投入到合伙企业。(退伙协议签署前一个工作日(2019年10月9日)某股份公司股票的收盘价(9.27元/股))。最终我企业因周A、龚B、朱C三个合伙人退伙,导致新合伙人黄E及原合伙人金D按市价接受退伙财产并投入合伙企业的总金额为壹亿壹仟叁佰捌拾捌万元整(¥11388万元)(即1755万股70%9.27)。其中:金D新增投入9761.3万元,黄E投入1626.7万元。自此,合伙企业的名字虽然没有变化,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为金D和黄E两个自然人。我们的问题是:一、我企业原合伙人退伙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是什么?二、2019年10月10日新的合伙人黄E加入及份额发生变化后的金D,在今后的合伙企业减持买卖股票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减持成本如何确定?有人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发生变化,合伙企业的份额财产转让给新合伙人,合伙企业没有发生变化,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化一样,合伙企业的减持股票的成本(以我公司为例按)计算还应该按照原始成本每股0.5324元计算,有人认为:退伙人退伙应得的财产份额在退伙时如果按规定缴纳了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新合伙人按协议价支付了对价,则合伙企业接受新合伙人或存续合伙人因接受退伙人的财产新增投入的财产,应按照其所支付的对价计入成本,到底哪种观点正确呢?请专家详细说明。三、2019年10月10日后,新的合伙人黄E加入及金D财产份额发生变化后,合伙企业需要交什么税吗?请文字回复?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企业原合伙人退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就本案例来说,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白云边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创办至今满5年,有3个自然人合伙人,今年企业年底盈利50万,但累计至今年还是累计亏损20万。年底后明年一月,原1位合伙人要退伙,新增3位合伙人,且原2位合伙人持股份额要做变更。请问下,1.该变更合伙人的行为在税务上是否有文件材料申报需要?2.原合伙人退伙转让的股权该怎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个税,还有其他税费要交吗?3.新合伙人新一年度的合伙所得个税是从新一年度开始计算的嘛?前期累计亏损是否就没有继承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1、“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还需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问题所述情况较为复杂,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想咨询一下员工周末开会聚餐的费用,记入福利费,是否需要纳个税,或是记入业务招待费?还有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每月限额报销的汽油费,是否可以并入他个人工资总额,申报个税,费用可于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1、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不属于税务部门规范范围,您可联系会计主管部门核实。 2、如您所述“公司业务员用私车跑业务”,取得报销的汽油费应当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该员工与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协议),则该笔报销的汽油费应并入车辆租赁所得计征“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发生车辆租赁的日常费用凭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汽车发生的固定费用如: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条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有签劳动合同的兼职人员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没有在公司交社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对收入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1)按照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请问目前是否依然在执行这条规定?(2)个人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发工资是否应该包含补充医疗保险费?某单位将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按职工总额的4%提取后再按企业员工人数平均分摊到月得出的数额加到员工的应发工资中去计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符合有关规定吗?若符合,请指出符合哪项规定?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8】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第一问:目前仍在执行。 针对第二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提示:企业为职工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没有相应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父女之间无常赠送股权,涉及哪些税费,怎么计算这些税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涉及个人推介业务(自然人推荐客户来我司购买房产,我司与其结算佣金),我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我司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4款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7】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境内上市股东将持有的限售股赠与上市公司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股东已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并缴纳了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该限售股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间解禁。现该员工持股计划解除锁定后在二级市场转让,其限售股转让成本是否可以按之前上市公司股东就该赠与行为被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收入确认?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6】根据您的叙述,如员工转让的是解禁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外工作,国内有房但没有收入,这种情况要不要把国外的收入申报国内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因此,符合习惯性居住条件要求的居民纳税人,需要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想咨询本人名下的不动产准备出售,在发生二手房买卖前,是否有渠道可以提前获知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漯河市税务机关在核定本人房产时,不提前告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本次买卖价格和上次价格已知),未告知核定程序和标准。请河南省税务局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核定程序和方法,告知本人具体二手房买卖时计税基础?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一条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跨省建筑企业到重庆市北碚分局就不能进行个税明细申报,必须按1%核定征收?能提供一下跨省建筑企业在重庆不核定征收的有具体条件吗?能提供解决此问题具体渠道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4】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规定,“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跨省异地施工单位未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则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可联系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研究生,每年工资未达到纳税标准,但每个月的劳务税,超过八百部分均扣税,本来钱就很少,再扣税是否合理,能不能办理退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取得的是劳务报酬所得,需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税。如果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规定计算缴纳个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13 至 2019-10-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13 至 2019-10-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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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13 至 2019-10-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