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2-01 至 2020-12-2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海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劳务公司和项目经理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民工工资表和项目经… 2. 目前我司有职工取得了石家庄市人才绿卡,按照相关政策“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 3. 收到贵局关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回复,请问是所有单位都可以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 4.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相关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你好,请问实施股权激励中,还在限售期时的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分红的行为,在股票解… 6. 自然人甲认缴A公司300万元,占A公司30%股份,后因甲无钱缴纳该股款,便将该股份转让给自然… 7. 个人投资了某公司的电影项目120万,电影亏损,只回款40万,这40万我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我以个人名义投资某公司电影项目120万,电影亏损,只回款40万,请问这40万我还需要缴纳个人… 9. 房地产延期交房支付给客户的延期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 我老板有四个公司,每个公司都在多个市县有项目,那个税要怎么报,一台电脑不可以全部申报这四家公… 11. 我是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员,现在普查结束了,我们这里的政府发普查报酬的时候说要缴20%的税?… 12. 12月份我单位分别发放了2019年的年度绩效和考核兑现,这两笔收入能否合并按照年终一次性奖申… 13. 请问,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日常税务检查是否有次数限制,如有请问是哪号文件,感谢百忙之中给与解答 14. 单位统一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15. 你好,我公司拥有数艘游艇,平时接待游客在三亚湾附近游玩,配备船长水手还有一定数量的果盘,1个… 16. 个税更正往期申报,然后就报不了,显示未申报需要去大厅申报,大厅会给我申报吗 17. 本人在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完成了本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但是厦门市财政局并没有出具… 18. 最近网上传说,金融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本金的30%,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有这一说吗? 19. 我司为外资企业,外籍股东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个税,应该如何… 20. 警衔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劳务公司和项目经理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民工工资表和项目经理承诺代发工资的承诺书将劳务费直接转入项目经理账上,民工工资要不要进行个税申报?如果劳务公司直接银行代发民工工资要不要进行个税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目前我司有职工取得了石家庄市人才绿卡,按照相关政策“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可以取得一次性货币补贴,请问该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2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收到贵局关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回复,请问是所有单位都可以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中的标准吗?还是只有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是否可以?谢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安徽省公务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文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文件解读规定:“四、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已明确公告适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收入。这一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启动公车改革,目前没有启动改革,其个人不适用本公告;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人员也不适用本公告。”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用于奖励我公司相关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实施股权激励中,还在限售期时的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和分红的行为,在股票解禁后该如何计算个税呢?按财税[2012]85号之规定,股息红利是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部分就已经纳税,那么股票解禁日收盘价是否需要复权计算?如果按复权计算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自然人甲认缴A公司300万元,占A公司30%股份,后因甲无钱缴纳该股款,便将该股份转让给自然人乙,甲乙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A公司30%股份转让给乙,由乙直接将转让款作为股本支付给A公司。因工商变更需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请问此笔业务甲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人投资了某公司的电影项目120万,电影亏损,只回款40万,这40万我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应按什么比例缴纳?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我以个人名义投资某公司电影项目120万,电影亏损,只回款40万,请问这40万我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要缴纳,应该按什么比例缴纳呢?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规定: “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房地产延期交房支付给客户的延期违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出台后,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目前未有文件规定属于“偶然所得”征收范围。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老板有四个公司,每个公司都在多个市县有项目,那个税要怎么报,一台电脑不可以全部申报这四家公司各个市县的个税吗?不可能为了申报个税买十多二十台电脑吧?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如为异地施工单位存在多个项目地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可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图标进入登录页面,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进入登录页面)进行办理,无需更换电脑。需单位的法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予办税权限的办税人员使用其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或手机号码/证件号+密码(WEB端或APP端的账户名和密码)登录该系统后通过“单位办税”模块办理。
我是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员,现在普查结束了,我们这里的政府发普查报酬的时候说要缴20%的税?这是怎么回事?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为20%。
12月份我单位分别发放了2019年的年度绩效和考核兑现,这两笔收入能否合并按照年终一次性奖申报缴纳个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可以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方式申报。
请问,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日常税务检查是否有次数限制,如有请问是哪号文件,感谢百忙之中给与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单位统一为员工支付的体检费是否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你好,我公司拥有数艘游艇,平时接待游客在三亚湾附近游玩,配备船长水手还有一定数量的果盘,1个小时收取1000元,请问收取的1000元按照那个税目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不是运输公司?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具体业务事项的判断和办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个税更正往期申报,然后就报不了,显示未申报需要去大厅申报,大厅会给我申报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二、业务概述】申报错误更正,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的过程。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涉及多缴税款,通过退抵税类业务办理。……【四、附报资料】1.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五、办理规范】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您单位往期申报错误,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业务。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本人在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完成了本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但是厦门市财政局并没有出具证书,也就更没有证书编号,请问本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时,证书编号那一栏要怎么填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5】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由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没有取得相关证书,未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该项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近网上传说,金融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本金的30%,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有这一说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 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您可结合具体所得的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司为外资企业,外籍股东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个税,应该如何申报?是由股东自己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大厅申报,还是公司代为申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2】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份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二十九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警衔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2-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据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警衔津贴等不属于上述予以免税的范围,应依法和其他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2-01 至 2020-12-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2-01 至 2020-12-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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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2-01 至 2020-12-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