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22 至 2019-07-1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社保ca已经都办理完成,财务说要办理税务的三方协议,税务才可以收社保费用,不知道这个是个什么… 2. 咨询:新三板分红,公司直接股东,根据持股时间进行差异化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均持股一年以上,免个… 3. 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 4. 2019自贡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征标准百分比是多少呢? 5. 2.2、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1、公司有个别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工作,两处均发放工资。… 6. 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慰问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7. 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怎么办理 8. 企业临时性聘请劳务工提供单次安装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吗?是否可以认定为临时工,… 9. 刚注册的公司还没有经营,初次报税,在网上能报税么,要是能报税,在哪个网址或者app 10. 请问,一家企业平价购买了其他企业自然人的股权,没有产生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零申报代扣代缴事项… 11. 1、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 12. 请问在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是具体怎么换算呢?是否与个税申报系统人数一致呢? 13. 市级政府下达给我们区财政一笔资金,用来奖励辖区内部分企业,其中部分奖励发放给企业中的高管个人… 14.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是各类业务众包平台)以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方式取得… 15. 您好!背景:我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婚。在个税申报时,因误选择了“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 16. 个体户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标准分别是什么? 17.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 18. 请问今年还未申请2018年入库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现在还能申请吗? 19. 买卖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20. “纳税人信息查询”对应的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个人的纳税和申报个税记录,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

二、官方答复汇编

社保ca已经都办理完成,财务说要办理税务的三方协议,税务才可以收社保费用,不知道这个是个什么流程呢,另外税务的开通怎么确认自己要去哪个税务局办理?还是说可自行挑选就近税务局办理?闽侯地区的呢?开通办理一定要去窗口么?是否可以网签?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流程如下: (1)办税服务厅人员向纳税人提供《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2)开户银行在《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上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并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税务机关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并通过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4)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实行批量扣税,非定期定额户申报成功后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系统自动划缴税款。 您也可以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签订事宜,具体操作可拨打4009912366联系电子税务局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

咨询:新三板分红,公司直接股东,根据持股时间进行差异化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均持股一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直接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它将分红分给该持股平台下面的有限合伙人,请问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1.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若干税收措施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37号)文件规定,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转款60万至该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要交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请遵照执行。

2019自贡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征标准百分比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3】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熟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8〕28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二、对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2.2、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1、公司有个别员工同时在其他企业工作,两处均发放工资。请问,我公司在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按我公司支付的工资算,还是两边加总计算,还是其个人将剩余部分自己申报?答: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贵公司对由贵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因此,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就其两处及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慰问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怎么办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企业临时性聘请劳务工提供单次安装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吗?是否可以认定为临时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有疑问

刚注册的公司还没有经营,初次报税,在网上能报税么,要是能报税,在哪个网址或者app?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二、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上线的通告》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建设全国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的目标和具体规范要求,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已于11月1日上线运行,特此通告。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纳税人在一个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通告》规定,第一条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安装。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门户网站域名变更的公告》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变更为henan.chinatax.gov.cn,特此公告。网站原访问地址www.ha-n-tax.gov.cn将于4月19日停止使用,请您使用。 因此,您公司可以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操作问题,建议您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您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V3.1.050(河南省)”及“其他下载”中下载“网上税务局免费身份认证登录使用操作手册”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请问,一家企业平价购买了其他企业自然人的股权,没有产生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零申报代扣代缴事项?如果要报的话,这个是以前年度事项,当时没报,现在能到柜台补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若是之前未及时申报,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补申报。

1、个体工商户户主本人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通过经营所得直接扣减6万元费用申报,不通过综合所得申报?2、个体工商户下面的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要不要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也应当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

请问在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是具体怎么换算呢?是否与个税申报系统人数一致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口径是依据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行确认。例如:某单位某年各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该单位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市级政府下达给我们区财政一笔资金,用来奖励辖区内部分企业,其中部分奖励发放给企业中的高管个人,我们在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按偶然所得计税?如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是否要纳入全年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可否全额发放给被奖励人要求其自行纳税申报并对其进行监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03】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否纳入全年工资薪金总额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按照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确定的处理办法处理。 三、扣缴义务人对该项工资薪金执行与其他工资薪金一样的申报征收办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是各类业务众包平台)以提供服务或者劳务的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属于个人综合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30】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规定:“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您好!背景:我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婚。在个税申报时,因误选择了“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目前我的住房贷款是每月扣除500(按规定是每月1000)。问题:目前是否可以更改,1-6月份少扣除的每月500元,是否可以追溯?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9】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体户经营所得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具体适用的税率表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请问今年还未申请2018年入库的个税手续费返还,现在还能申请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买卖房屋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核定征收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非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纳税人信息查询”对应的国税局网站上,查询不到个人的纳税和申报个税记录,请问这个是什么原因?之前能查到,现在查不到了,是网站维护的问题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2】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文书式)调整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22 至 2019-07-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纳税记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22 至 2019-07-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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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22 至 2019-07-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