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超标了,但业务性质特殊,还能不能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怎么办理,本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 号讲清——请注意,市面上大量内容仍引旧口径(36 号文附件 1 第三条、43 号令),这些依据已整体换新。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适用主体: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中,只有一类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 办理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第四条第二款) 办理期限: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第五条第二项) 不再符合条件的处理: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第九条) 逾期后果:未按期限办理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 5 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第八条) 辅导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实行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第十一条)

一、什么情形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 万元)的,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这是现行唯一可选情形; · 自然人:属于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两类应办登记例外情形之一(另一类即上述非企业单位),自然人本身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也就谈不上"选择"; · 注意:旧口径下可以选择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营改增超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现行规则下已不在可选范围内。

二、要报什么资料

要准备的材料
  • 核心资料**
  • ·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按 2026 年第 2 号公告附件 2 格式填报
  • 留存备查**
  • · 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十条)
  • 办理渠道**
  • · 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

三、办理路径与流程

跟着做
1

判断是否符合

确认本主体属"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 500 万元规定标准。

2

把握期限

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第五条第二项)。

3

提交说明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第四条第二款)。

4

持续符合

经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在变化当期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的当期起不再适用(第九条)。

5

接受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

四、新旧法差异

新旧法差异
可选主体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三类主体可选择——①其他个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③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仅一类——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2026年第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个体工商户、一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再在可选范围
依据文号
2025-12-31 前旧口径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四、五、九条;43号令已废止
办理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按期办理的,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逾期仍不办的,次月起按增值税税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26-01-01 起新口径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未按期办理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第五、八条)
不再符合条件
2025-12-31 前旧口径无专门处理规定
2026-01-01 起新口径第九条明确——纳税人应在变化当期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辅导期
2025-12-31 前旧口径实行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国税发〔2010〕40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第十一条)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别再按旧的三类主体口径办 现行只有"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一类可选;个体工商户、一般企业不能再以"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为由选择小规模。

2. 期限口径变了 不再是"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而是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逾期未办的,自期限结束后 5 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3. "选择"不是一劳永逸 条件变化后应在变化当期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的也会主动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常见问题

我们是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了,能不登记一般纳税人吗?

不能再以"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为由选择小规模。现行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一类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非企业单位怎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026 年第 2 号公告附件 2),办理期限为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什么时间办?逾期会怎样?

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未按期办理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 5 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以后经营情况变了,不符合条件了怎么办?

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的当期起不再适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不符合的,在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

现在还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吗?

不实行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十一条)。

法条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二)自然人。
  •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
  •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九条: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八条: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十一条: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2026 年第 2 号公告第十二条: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引文中"……"为省略部分,全文见本地法规库。
  • > ★依据变更提示:12366 办税指南"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事项(2023-05-30 更新版)所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3号)第七条,均已随 2026 年第 2 号公告施行而不再适用;本指南已按新口径改写。

一句话:"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现行只剩一类主体——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期限改为超标次月申报期内,逾期 5 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且自 2026 年起不再设纳税辅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