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游客户索要专用发票,而自己卖的是免税项目——这时就要走"放弃优惠"。放弃增值税优惠怎么办理,《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定实体规则,2026 年第 25 号公告统一程序,本篇按现行口径讲清。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能不能放弃:可以。《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 锁定效应: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办理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八条,2026-09-01 施行) 典型动机:免税交易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放弃优惠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后,可满足下游抵扣需求 过渡规则:2026-01-01 至 2026-08-31 期间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 25 号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一、什么情形考虑放弃

· 下游为一般纳税人且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免税项目只能开普通发票; · 权衡点:放弃后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销售额相应做大,但可满足客户抵扣链条;三十六个月内不能反悔恢复(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 是否放弃属商业决策,法律不作强制;享受免税还是放弃优惠,应结合客户结构与价格谈判综合判断。

二、怎么办

跟着做
1

评估锁定效应

确认放弃的优惠项目、三十六个月期限与小规模除外规则(法27条)。

2

出具书面声明

写明放弃的具体优惠项目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25号公告第八条)。

3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渠道提交备案。

4

自起始时间起计税

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实填报申报表。

5

留存凭证

书面声明、备案回执留存备查,与后续申报资料对应。

三、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声明要素不全 25 号公告第八条要求书面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声明缺起始时间的,办理前应补齐,避免备案不完整。

2. 混淆出口退(免)税的放弃 出口业务的放弃退(免)税另有一套规则:自放弃之日起次月起按选择的方式处理,且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出口业务不要套用本篇程序。

3. 忽视"该项"范围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锁定对象是"该项税收优惠"。纳税人放弃某一项优惠后,其他优惠是否受影响,按各自文件的适用条件判断,申报时逐项核对。

四、新旧法差异

新旧法差异
实体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放弃免税权规则散见于各优惠文件(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各文件口径不一
2026-01-01 起新口径《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统一——可以放弃+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办理程序
2025-12-31 前旧口径程序分散于各文件,格式与起始时间要求不统一
2026-01-01 起新口径25号公告第八条统一为书面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废止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
过渡衔接
2025-12-31 前旧口径无统一过渡条款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6-01-01 至 2026-08-31 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25号公告执行(25号公告第十一条)

五、常见问题

放弃之后反悔了,想恢复免税行吗?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重新适用(《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

放弃免税后能开专用发票吗?

可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之一是"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放弃优惠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的交易,相应不再属于该情形,可按规定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也锁三十六个月吗?

不。《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不受三十六个月锁定。

声明里没写起始时间怎么办?

注明起始时间是 25 号公告第八条的明确要求;已提交的声明缺该项的,应补正后重新备案,建议办理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格式。

出口企业想放弃退(免)税,也按这篇办吗?

不。出口业务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办理: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选择免征或缴纳增值税,且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免征增值税,具体见出口退税系列指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十一条: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具体见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放弃优惠统一程序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适用 25 号公告;出口退(免)税的放弃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另行办理。

一句话:书面声明+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放弃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出口业务的放弃另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