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免税项目从"散落文件"收拢为"法定九类+国务院衔接",但多数网页还在按原营改增试点文件的旧目录罗列。增值税免税项目有哪些、哪些停了哪些延续,本篇一次讲清。
先说结论
法定九类: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等农业项目;医疗服务;古旧图书与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科研教学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物资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物品与残疾人个人服务;托育养老婚介殡葬育养服务;学历教育服务与学生勤工俭学;文化宗教场馆门票收入(《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衔接安排: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一批项目自 2026-01-01 起长期免征;一批项目至 2027-12-31 窗口期内免征 关键要求: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 停止执行:除10号公告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17号公告外,2025-12-31 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类法定免税项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 第一类 农业**
-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 ·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第二类 医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第三类 图书物品**: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第四类 科研教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第五类 无偿援助**: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第六类 残疾人**: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第七类 育养殡葬**: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 第八类 教育**: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第九类 文化宗教**: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高频项目细化口径
- 农业**
- · 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 · 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10号公告)
- 医疗服务**
- · 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10号公告)
- 学历教育**
- · 免税收入限于规定招生计划在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伙食费收入
- · 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10号公告)
- 门票收入**
- · 指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 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不属于(2026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
- 住房相关**
-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
-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10号公告)
三、窗口期项目提示(至 2027-12-31)
·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书面合同须经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等; · 上述项目按 10 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执行,窗口期满后以届时的政策为准。
四、新旧法差异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没有宽限安排。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申报表与账务未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免税资格直接落空。
2. 外购农产品转售不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免税只及于自产;外购初级农产品销售、或以外购农产品加工的初级农产品销售,均应征税。
3. 免税不得开专票 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的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下游需要专票抵扣的,走放弃优惠程序(另见 T026)。
常见问题
农业生产者卖外购的蔬菜免税吗?
不免税。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0号公告)。
技术转让免税现在还有吗?
有。2026-01-01 至 2027-12-31 窗口期内,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时须持书面合同经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幼儿园的所有收费都免税吗?
不是。免税限于有关收费标准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标准收费以及以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不免税。
景区里的演出门票免税吗?
免税仅限第一道门票收入;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属于(2026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
同时经营免税和应税项目,怎么申报?
分别核算两类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填入免税栏次;未分别核算的,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五条: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窗口期免税项目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以届时的政策文件为准。
一句话:法定免税看《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九类,衔接看 10 号公告"长期+窗口期"两档;兼营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开不了专票,下游有抵扣需求走放弃优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