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税款算在哪一期",直接关系到申报表归属与滞纳金风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给出统一框架,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补齐四项行业规则,本篇一并讲清。
先说结论
基本规则: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视同应税交易: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进口货物: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服务预收款:先收价款再分期/分次提供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当日孰先确定,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2026年第13号公告) 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与实际交付孰先(2026年第13号公告)
一、法定情形
· 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进口货物: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扣缴义务:随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日发生。
二、四个关键细节(《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 "收讫销售款项"**
- ·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 · 有书面合同且确定付款日期的: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 视同应税交易**
- · 完成时点同样按货物发出、所有权转移、转让完成等当日确定
- 出口货物**
- · 报关出口日期早于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三、2026 年第 13 号公告四项行业规则
- 大型设备、船舶、飞机**
- ·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 服务预收款("孰先+全额")**
- · 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确定
- · 确定后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不是等服务分期完成再分批申报
- 销售不动产("孰先")**
- · 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转让完成;两者都完成的,按孰先确定
- 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
- · 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按规定缴纳
四、怎么办
对表合同条款
先看书面合同有无确定付款日期,有则按付款日期;先开票的按开票当日。
自查预收情形
收了预收款的,标注首次服务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取孰早,并按全部价款归期。
不动产交易标注双时点
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
归期申报
将各笔交易按确定的时间归入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如实填报。
特殊行业对照
大型设备、金融机构利息按 13 号公告专项规则处理。
五、新旧法差异
六、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先开票=开票当日 即便款项未收、货物未发,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日。审核中最常见的就是"先开票后发货"业务被归入发货当期。
2. 预收款不是"等做完再报" 先收款后服务的,孰先时点一到就要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拖到服务全部完成再申报,属于所属期错误。
3. 无合同付款条款的兜底时点 未签书面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按交易完成当日(货物发出、服务完成、权属转移等)确定,不是按收款日。
常见问题
先给客户开了发票,货还没发,什么时候缴税?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该期就要申报。
收了预收款,约定的服务下个月才开始,怎么算?
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2026年第13号公告)。
卖房已经交付但还没办权属登记,税款算哪期?
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都属转让完成,两者择先;已交付未登记的,按实际交付时点确定。
出口货物报关在合同收款日之前,按哪个算?
报关出口日期早于法定时点的,以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银行收不回的利息要一直挂账不缴吗?
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超过 90 天的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时缴纳(2026年第13号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部分:(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律适用《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及配套规定。
一句话:应税交易以收款项、取得索取凭据或先开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服务预收款与不动产按"孰先"规则,大型设备与金融机构利息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专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