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大量旧内容还写着"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免征"甚至更老的口径。《增值税法》施行后起征点制度已整体换轨,增值税起征点与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怎么用,本篇按现行公告口径讲清,并标明执行窗口。
先说结论
制度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标准: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按次(日)销售额 1000 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执行窗口: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差额口径: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叠加优惠:同期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3% 征收率减按 1%(10号公告)
一、什么情形适用
· 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起征点制度); · 按月计税的对照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计税的对照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 按次纳税的对照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 适用差额计税的(如金融商品转让等),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二、三条关键规则
- 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
- · 未达起征点:全部销售额免征
- · 达到起征点: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不是只对超出部分缴
- 差额计税不含税判断**
- · 允许差额扣除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避免因含税口径误判
- 小规模减按 1% 同期执行**
- · 2026-01-01 至 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
- · 按规定预缴的项目,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三、怎么办
确认身份与期间
核对是否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期间按月还是按季(以核定为准)。
归集当期销售额
应税、免税、差额扣除分别归集,差额业务先算不含税余额。
对照起征点
月 10 万/季 30 万/按次 1000 元,判断未达免征还是全额计税。
选择征收率
适用减按 1% 的交易按 1% 申报,不动产销售等除外交易按 3%。
按期申报
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优惠栏次如实填写。
四、新旧法差异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达到即全额"还是"就超出部分"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季度销售额 31 万元的,按 31 万元全额计税,不存在"就 1 万元缴"的处理。
2. 窗口期不是永久政策 现行起征点标准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2028 年起是否延续以届时的国务院规定为准,切勿把窗口期写进长期制度描述。
3. 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起征点条款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不得按本篇起征点规则免征,其优惠适用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
季度销售额 31 万元,怎么缴?
达到起征点,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减按 1% 的交易按 1% 征收率计税,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
按次的 1000 元起征点怎么理解?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为起征点;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合计适用起征点标准。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 9 万元,能免吗?
不能按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优惠以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差额计税的业务怎么判断起征点?
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10号公告第一条)。
现在还有没有小规模 1% 征收?
有。2026-01-01 至 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起征点现行标准为窗口期政策(2026-01-01 至 2027-12-31),期满后以国务院新规定为准。
一句话:现行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季度 30 万元、按次(日)1000 元;未达免征、达到全额计税,窗口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 3% 减按 1% 同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