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不用申报"是流传最广的误区之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怎么办理,本篇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2018 年修正)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讲清。
先说结论
适用对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办法第三条) 申报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办法第九条) 简易申报:实行简易申报的,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方式认可: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办法第十条) 超定额补税: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办法第十二条) 执行期结束申报: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办法第十七条)
一、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核定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办法第二条); · 定额执行期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办法第五条); · 核定程序: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五个工作日)→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办法第七条)。
二、申报规则
- 一般申报**
- · 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容办理
- 简易申报**
- · 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 · 是否适用简易申报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方式为准
- 委托划缴**
- · 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账户存款不足致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缴纳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 简并征期**
- · 经营地点偏远、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征收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办法第十五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三、超定额与执行期结束怎么处理
当期比对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比对后超过定额的,就超过部分对应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异地经营
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款,同样应当办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当期超幅度
当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执行期结束
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按申报额缴纳、低于定额按定额缴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重新核定
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的,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办法第十八条)。
四、新旧法差异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简易申报≠没有义务 简易申报只是"缴清税款后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的简化方式,未经认可自行"不申报"仍是未按期申报。
2. 开票超定额要主动办 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对应的税款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等比对系统提示再处理可能已构成未按期缴纳。
3. 执行期结束申报别漏 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每月实际数申报是法定动作,"反正下期又核定了"的想法不成立。
常见问题
定额户每月都要去申报吗?
实行简易申报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的,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办法第九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邮寄、简易申报等方式的,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第十条)。
这个季度开票额超过了定额,怎么办?
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办法第十二条);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的,还应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怎么办?
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供说明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 30 日内书面答复;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争议解决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地点搬到了别的区,定额还有效吗?
备案内容与实际经营地点变化相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款,依照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
定额执行期结束了要做什么?
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办法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 办法第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 办法第十七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办法第二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引文中"……"为省略部分,全文见本地法规库)。
- > ★办法以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正版为准;2018 修正后核定方法为第六条、核定程序为第七条,引用注意新旧编号。
一句话:定期定额户同样负有申报义务;简易申报须缴清税款且方式经认可,超定额主动补办,执行期结束按实际申报,定额争议 30 日内可申请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