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开错了、退货了、服务中止了——不能一撕了之,要走红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怎么办理,这篇讲清什么情形要开红字、怎么申请、审核时最容易漏的几个环节。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适用情形(办税指南原文口径)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 · 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 办理路径: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 取得相关凭证 → 据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必报表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一、什么情形要办

情形处理
销售退回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原蓝字发票
开票有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后重新开具
应税服务中止按中止部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折让按折让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纸质专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注意:红字不是"作废重开"。已跨月、已认证抵扣、或对方已入账的发票,一般不能直接作废,只能走红字。

二、要报什么资料

要准备的材料
  • 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
  • 作废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
  • · 《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
  • · 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原件
  • 按情形加报**
  • · 销售退回、折让的,提供双方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
  •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怎么办

跟着做
1

判断情形

确认属于销售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无法认证,且原发票不能直接作废。

2

填开信息表

由销售方或购买方(视情形)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可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信息。

3

取得凭证

信息表经确认后,凭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按信息表载明的金额、税额开具红字。

5

账务与申报处理

冲减当期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购买方已抵扣的,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四个审核卡点

  1. 信息表是"前置凭证"。办税指南明确: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方可开具。没有信息表直接开红字,属于流程违规。
  1. "均无法认证"才算。纸质专票的红字情形是"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只丢一联、另一联还能用的,不符合该情形,要按丢失损毁等其他规则处理。
  1. 作废信息表要专门申请。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需要作废的,要提交《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及信息表原件,不是"放着不用"就行。
  1. 上下游联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红字开具后购买方须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时要提示双方同步处理,避免"销售方冲了、购买方没转"形成不对称。

其他审核要点

· 实施细则待核验:办税指南引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该文件本地尚无全文;涉及细则条款的具体操作口径建议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现行文本为准,补齐后核验。 · 公告依据待核验:办税指南同时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第七条。上述公告本地尚无全文,涉及电子专票红字流程的,以官网现行文本为准。 · 资料真实性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常见问题

当月开的专票开错了,能直接作废吗?

满足作废条件(通常为当月、未认证、未记账、全部联次收回等)的,按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一律走红字流程。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购买方已认证抵扣,谁去申请信息表?

一般由购买方填报信息表(已抵扣情形),销售方据以开具红字。具体由谁填报按现行公告规则与系统流程确定。

红字发票要不要交税?

红字发票是冲减,不是另一次应税行为。按信息表金额冲减当期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对应已缴税款按规定处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07-20 修订)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 5 年。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待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上述文件本地尚无全文,引用其具体条款前须先补齐核验。

一句话:专票开错、退货、中止、折让,或纸质专票抵扣联与发票联均无法认证,要走红字——先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校验通过后才能开红字;购买方已抵扣的,同步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