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代开的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本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解读官方答复口径,并提炼要点、提示 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
一、官方答复
您好,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二、要点提炼
· 您好,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三、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四、常见问题
代开的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官方口径是什么?
您好,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2026 年有口径变化吗?
涉及增值税申报期限、起征点、进项抵扣等事项,自 2026-01-01 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详见上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答复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问题解答->征收管理->发票管理->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代开)整理,更新日期 2025-01-16。答复口径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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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代开的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按 12366 官方答复口径办理,涉及 2026 年新法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