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则可以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作废吗?本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解读官方答复口径,并提炼要点、提示 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
一、官方答复
您好,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则可以作废。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要点提炼
· 您好,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则可以作废。 ·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四、常见问题
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作废吗,官方口径是什么?
您好,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则可以作废。
办理时要注意什么?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026 年有口径变化吗?
涉及增值税申报期限、起征点、进项抵扣等事项,自 2026-01-01 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详见上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答复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问题解答->征收管理->发票管理)整理,更新日期 2025-01-16。答复口径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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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作废吗——按 12366 官方答复口径办理,涉及 2026 年新法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