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3-06-29 至 2023-09-01,答复单位 浙江省12366、福建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股东借款给公司如何纳税:一:股东借款给公司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那么股东要请税务… 2. 请问如果想要开具勘探工程发票,需要什么资质?非施工企业,可以开具勘探工程发票吗? 3. 未签订合同,只有只列了数量、未列明单价和金额的调拨单、出仓单和入库单,以及开具了发票,需要缴… 4.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这个车辆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5. 您好,感谢百忙之中予以解惑。大连地区乘坐公共交通的明珠卡充值发票中显示“预付卡销售·明珠卡充… 6. 全电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还需在备注栏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 7. A公司向B销售货物价格10万元,交付货物同时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税价合计)。B以… 8. 你好,我司在酒店举办活动,租用场地,同时使用他们的led,那么led的费用是否可以和场地费合… 9.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现在也不提供下载按钮了 10. 我公司供货给京东销售,京东平台扣点5%是否算为公司收入?举例: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京东扣… 11. 我司为外地员工租赁个人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并与房东个人签订租房合同。现需要开具电费发票,国家电… 12. 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实际由分公司提供服务,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给甲方,由分公司收款吗?是否… 13. 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我5月份有在1688电商网站上采购几批货物,其中的一批有要求他们开具发票,… 14. 我是一名司机,从事着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全国各地接单运输,在完成运输货物之后,货主企业付我运费… 15. 1.销售方开具全电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后,销售方自己需要保留电子版本吗?2.购买方取得全电发票时… **16. 员工出差动车上叫外卖配送费由中国铁路网络有限公司开票,开信息技术服务*服务费,这个要做什么科… 17. 作为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和代理港杂服务业务,如何开发票? 18. 我司提供建筑机械租赁租赁服务,开具13%的发票,能否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19. 领导你好!近日更新手机数字化电子开票软件后,开票时需要一个字一个字填入客户税号。相对于之前填… 20.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个人借款给公司B,收到了借款利息,公司B支付借款利息给A个人,但需要A开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股东借款给公司如何纳税:一:股东借款给公司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那么股东要请税务代开借款利息发票给公司入账,且收利息;二:股东借款给公司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有借款合同,但约定不收取利息,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9-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如果想要开具勘探工程发票,需要什么资质?非施工企业,可以开具勘探工程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贵公司需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发生时如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未签订合同,只有只列了数量、未列明单价和金额的调拨单、出仓单和入库单,以及开具了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这个车辆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感谢百忙之中予以解惑。大连地区乘坐公共交通的明珠卡充值发票中显示“预付卡销售·明珠卡充值”字样,单位财务已“预付卡发票不得报销”为由禁止报销。但是日常通勤上班都是使用明珠卡刷卡乘车,而且明珠卡属于单一用途卡或特定类型卡,以及公共交通行业的性质都决定了明珠卡只能以“预付充值”的形式进行消费或购买此类服务。请问税务主管机关是否有相关法规依据,明确此类公交卡充值发票不得在单位报销。如果可以报销,参考的法规是什么?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7】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涉及到“公交卡充值发票”企业是否可以报销,不属于税务解答范围,建议您参照企业管理制度里的相关规定。如您咨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全电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还需在备注栏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8-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规定: 三、浙江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A公司向B销售货物价格10万元,交付货物同时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万元(税价合计)。B以A迟延交货为由,要对A罚款5000元,若A认可的话,对于该5000元,B应向A开具何种发票?或者A可以针对此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吗?以上?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4】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综上所述,“......价外向购买方收到的......”,属于上述的价外费用范围,则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反之,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好,我司在酒店举办活动,租用场地,同时使用他们的led,那么led的费用是否可以和场地费合并开具场地费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三、福建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因此,如酒店出租不动产和出租设备的,两项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如开具数电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需按照特定业务开具,无法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如开具增值税税控发票的,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行填开。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现在也不提供下载按钮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8-10】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下载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票信息查看页面中,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电子发票至本机磁盘。 第二种:用户打开开具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第三种: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点开链接后的操作与方式二相同。
我公司供货给京东销售,京东平台扣点5%是否算为公司收入?举例: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京东扣除了5元扣点,最终给我们打款95元,我司开具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京东,另5元京东会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京东扣除的5元是否应算为我司收入?请回答是或否?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我司为外地员工租赁个人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并与房东个人签订租房合同。现需要开具电费发票,国家电网回复开出发票的购买方名称为房东个人,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将该笔费用在税前扣除吗?如不行,应该要如何操作这些电费才能在税前予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实际由分公司提供服务,可以由分公司开具发票给甲方,由分公司收款吗?是否可以通过补充资料或特定的授权程序来使这种行为合法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26】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我5月份有在1688电商网站上采购几批货物,其中的一批有要求他们开具发票,他们也配合开具出来了,但是后面的几批他们不愿意开具发票请问,我这边有权力要求他们开具剩下的发票吗?如果他们不配合,我能怎样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是一名司机,从事着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全国各地接单运输,在完成运输货物之后,货主企业付我运费的同时,需要本人在当地税务局开具司机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接单运输地域的不确定性,特此向总局咨询,做为一名普通司机,可不可以在运输接单省份城市申请临时税务登记。恳请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具体建议向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1.销售方开具全电发票交付给购买方后,销售方自己需要保留电子版本吗?2.购买方取得全电发票时,除了纸质凭证外,还需要保留哪个格式的电子版本?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3-07-20】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规定: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4号)规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员工出差动车上叫外卖配送费由中国铁路网络有限公司开票,开信息技术服务*服务费,这个要做什么科目?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若铁路企业提供的是同城餐饮配送服务应按照收派服务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取得该发票,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相应科目。
作为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提供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和代理港杂服务业务,如何开发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4.管道运输服务。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是9%;另收取的港杂费,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6%。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不同项目的业务可以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但要区分不同税率分开开具。
我司提供建筑机械租赁租赁服务,开具13%的发票,能否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领导你好!近日更新手机数字化电子开票软件后,开票时需要一个字一个字填入客户税号。相对于之前填写发票抬头就会自动显示税号,程序变得即耽误时间又繁琐,肯请领导审核后更新软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福建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确定。 ……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因此,如您企业已纳入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开具数电票。开具路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开票员通过企业办税登陆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发票填开】的“立即开票”功能,选择需要开具的发票类型、票种标签等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蓝字发票开具表单视图界面,纳税人填写购买方信息时,可手工填写,系统根据模糊查询提供相似选项供选择,点击“名称框”右侧按钮,在右侧弹出的客户信息查询页面选择已维护的客户信息,或者通过提供二维码的方式供购买方扫描填写信息,购买方上传后再进行选择。 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开票信息中的客户信息进行维护,以便在开票时根据需求选择预设的客户信息来填写开票信息,便捷完成发票开具。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进行新增维护。 具体操作您可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系统升级公告中下载《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操作指引》查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个人借款给公司B,收到了借款利息,公司B支付借款利息给A个人,但需要A开发票给B公司,那法定代表人A是否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3-06-29】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第二节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3-06-29 至 2023-09-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3-06-29 至 2023-09-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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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3-06-29 至 2023-09-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