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6-29 至 2021-07-16,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阿里1688平台用户,每次充值的时候收款款是阿里中国,具体名字为“阿里巴巴… 2. 我司打算将不动产和债务打包转让给其他公司,经查政策,这属于债务重组,不动作转让属于不征增值税… 3.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 4. 你好老师,我公司目前达到关于留抵税退税的5个条件,但是由于我公司目前与上游企业业务暂停,为减… 5. 根据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 6. 1、个人可否代开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抵扣?2、个人需要缴纳税费标准(增值税、附加税、个… 7. 根据2017年90号文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 **8.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企业,收到苗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内容为林业产品树木增值税专用发… 9. 老师好,我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发票购买方只填写了电话号码,没有填写地址,请… 10. 我单位是提供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时选择了一般计税,一般计税期间采购的专用于体育服务的… 11.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怎么抵扣进项税?比如,进项2000元,是其中一个单位抵扣2000元,还是两… 12.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13. 您好,我公司为境内公司,从国外供应商进口零部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发现部分进口零部件有质量… 14. 我单位取得走逃企业开的专用发票,未抵扣,现增值税综合平台上显示该发票红色预警信息,不能进行任… 15. 随着房地产项目利润下滑,当应纳增值税额<预缴增值税(已考虑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项目将出现增… 16.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请问下这个在哪里查到还有请问这个分类是… 17.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赡养4位老人可以抵扣多少? 18. 最新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 19. 在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在勾选平台认证的背景下,一些进项发票票面出现了不合规情况如:压线、错… 20. 您好!一、问题背景:我公司为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展的业务是回收学生使用过的平板电脑,质…**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阿里1688平台用户,每次充值的时候收款款是阿里中国,具体名字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我们消费完成收到的发票是“阿里巴巴(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发票后面附带了一张阿里巴巴内部的说明,大致意思阿里成都公司委托阿里中国公司代为收款,请问这样的操作在税收法规及相关规定是否允许或者是否有相关的文件明确规定?我方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我司打算将不动产和债务打包转让给其他公司,经查政策,这属于债务重组,不动作转让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购进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如有疑问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从小规模企业取得1%的农产品大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吗?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开具1%专用发票不能按照9%来计算抵扣 如有疑问
你好老师,我公司目前达到关于留抵税退税的5个条件,但是由于我公司目前与上游企业业务暂停,为减少亏损支出,我公司把租赁展厅及办公场地已退租,目前企业经营特别困难,可能经营不下去,请问像我公司目前这种情况,我公司可以申请增量留抵税退税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符合上述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您可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规定只说未备注的话土地增值税不能抵扣)现我司收到未备注相应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开具错误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1、个人可否代开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抵扣?2、个人需要缴纳税费标准(增值税、附加税、个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1.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特殊情况。根据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对依法减免增值税的,其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给予减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发〔1986〕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鄂地税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根据2017年90号文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请问我司是一家新开业的电影院,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免征增值税项目。那么租入的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可以全额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租金部分的进项税额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装修服务属于购进服务,相应的进项则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执行。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企业,收到苗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内容为林业产品树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请问能否按9%计算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税率3%的呢?谢谢指导?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1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您公司购进农产品,如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票面税额认证抵扣。
老师好,我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发票购买方只填写了电话号码,没有填写地址,请问下这张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我单位是提供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时选择了一般计税,一般计税期间采购的专用于体育服务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我单位现在想选择使用简易计税。问题1:在改为简易计税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全部转出?问题2:如果不全部转出,固定资产尚未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在改为简易计税的当月一次性全部转出,还是按照固定资产月度折旧额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对应的进项税逐月转出?问题3:适用简易计税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在当月抵扣且按照月度折旧额占原值的比例对应的进项税逐月转出?还是将全部进项税额一次性认证为不抵扣?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按照该文件规定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做进项税转出。
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怎么抵扣进项税?比如,进项2000元,是其中一个单位抵扣2000元,还是两个单位,每个单位抵扣1000元?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送给员工家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6】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好,我公司为境内公司,从国外供应商进口零部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发现部分进口零部件有质量问题,向国外供应商提出索赔,取得赔偿款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单位取得走逃企业开的专用发票,未抵扣,现增值税综合平台上显示该发票红色预警信息,不能进行任何操作。请问该如何消除该异常信息?此异常信息有什么影响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如您遇到系统操作问题,建议拨打技术服务单位热线进行咨询,金税盘咨询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95113,税控盘咨询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6112366。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随着房地产项目利润下滑,当应纳增值税额<预缴增值税(已考虑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项目将出现增值税多预缴情况,根据当前增值税的政策,多预缴的增值税无退税政策,只能留存抵扣,多缴的税金将造成项目资金沉淀,压缩项目收益。根据福建省晋安局税政一股发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指导意见》中指明,房地产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时间三者熟先的原则确认。采取此种销售方式后,经报备后可以不再预缴增值税。如按照此份文件指导意见执行,可解决目前房地产企业超预缴增值税情况。请问厦门地区房地产企业能否选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收款后开具有税率发票不再预缴增值税的方式缴纳增值税?期望厦门市税务局可以对此做出统一指导意见,解决企业多预缴增值税的困境!?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2】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则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请问下这个在哪里查到还有请问这个分类是否已经更新还在现在还是一直沿用的?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如有疑问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中,赡养4位老人可以抵扣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0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最新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此栏数据既无法自动带出来数据,办税大厅也无法手动填写数据(右下角留抵退税数据),怎么办?因为我企业有881万元的留底退税(附加105万元)在2021年7月申报(属期六月份),怎么办?啥时候能解决?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5《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七条规定:“……《(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列第 1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1 列第 1 至 3 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 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过程中,上述栏次未带出正确数据且无法手动修改,您可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电话4000912366进行咨询,您也可以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实。
在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在勾选平台认证的背景下,一些进项发票票面出现了不合规情况如:压线、错格,信息不全(特别是因打印机问题密码区没打全)等情况;但这些发票仍可以在认证平台被合规勾选认证。如果采购方能在查验平台查询这些并在勾选认证平台对此类发票勾选认证后,是否能正常抵扣,税务机关是否会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您好!一、问题背景:我公司为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开展的业务是回收学生使用过的平板电脑,质检、翻新后,有两个业务方向:1再销售2租赁给学生因为刚刚去税局办理了落户手续,专管员告知,你方业务从学生手中低价回收平板电脑,如果不取得进项发票,将来销售出去,有可能后续管理会出现预警信息,认为只有销项没有进项,涉嫌虚开发票。二、实际我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业务员到全国各地去面对学生宣传回收业务,同时把机器款付给学生(或者是学生将平板寄到我公司,我公司质检后,经办的业务员先给学生通过自己的网银打款),然后业务人员凭着二手平板的入库单据、他付款的网银记录,呈报财务人员报销。(公司的对公账户,要进行上千笔直接给学生的汇款、且全是一百元之类的小额汇款,存在难度。因为公司网银付款,需要学生银行卡的开户行信息,而学生自己都不知道开户行在哪,学生不会为了一百元的旧货到处找开户行信息,操作难度太大。。基于实际操作困难的原因,不得已只好让经办人员通过个人网银直接给学生付款,然后公司再给业务员报销)三、本次咨询的问题:我方业务为实际发生的,真实且无隐瞒,二手平板回收入库我方也有记账软件进行认真的管控,给学生的付款记录(业务员个人网银付款记录)也一一留存了,请问针对我公司的这种业务,如何避免被列入虚开发票的行列?我方可否在税局进行业务备案,说明情况,以避免出现管控预警?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6-29】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管控预警问题具体可以与主管局核实。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6-29 至 2021-07-1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6-29 至 2021-07-1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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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6-29 至 2021-07-1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