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计税期间制度整体改写,市面上大量内容仍按旧条例口径写"1 日、3 日、5 日"。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怎么确定,本篇按现行法条口径讲清,并附新旧对照。
先说结论
现行计税期间: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1 日、3 日、5 日计税期间已取消 申报期限: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预缴规则:以十日或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 按次纳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核定主体: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不收费
一、什么情形适用什么计税期间
· 计税期间共四种: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是纳税人自选; · 季度计税期间的适用范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 进口货物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申报期限怎么算
- 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 · 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如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 以十日或十五日为计税期间(两步走)**
- · 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
- · 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 按次纳税**
- · 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纳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怎么办
确认核定期间
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期间为准,勿自行按季或按月归集。
归集当期销售额
分清应税、免税、预缴三部分,核对开票额与未开票收入。
判断预缴义务
按十日/十五日计税期间的,期满五日内先预缴;建筑服务、房地产预售等特定情形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按期申报缴款
电子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预缴税款可在当期应纳税款中抵减。
留存凭证
完税凭证、预缴凭证留存备查。
四、新旧法差异
五、税务人员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三个高频易错点
1. 季度计税期间不是自选项 是否按季,先看是否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范围,再看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结果。小规模纳税人多数按季,但核定为按月的照样按月申报。
2. 十日/十五日期间是"预缴+申报"两步走 期满五日内预缴、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两个期限都要守,漏了预缴环节即构成未按期预缴。
3. 识别旧口径内容 任何培训材料、网页仍在写"1日、3日、5日"计税期间或"1个季度"之外的老预缴规则,均为 2025-12-31 前旧口径,核对时一律回到《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其他审核要点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人相同(《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 逾期申报影响纳税信用评价,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承担法律责任; ·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预售等五类情形的预缴,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执行,与本篇计税期间预缴是两回事。
常见问题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按季申报吗?
不一定。季度计税期间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但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核定为按月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按次纳税的,什么时候申报?
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纳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不必逐笔即时申报。
按月申报的,11 月的税款最晚哪天缴?
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即 12 月 15 日前;申报期限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按规定顺延。
进口货物按什么期限?
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不适用十五日申报期。
现在还有没有"按 1 日、3 日"申报的增值税?
没有。《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的计税期间只有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四种,1 日、3 日已随旧条例废止而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
- >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原"1日、3日、5日"计税期间相应取消。
一句话:计税期间现行口径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按月/按季的期满十五日内申报,按十日/十五日的期满五日内预缴、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