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本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解读官方答复口径,并提炼要点、提示 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
一、官方答复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要点提炼
·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四、常见问题
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官方口径是什么?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一、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办理时要注意什么?
以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2026 年有口径变化吗?
涉及增值税申报期限、起征点、进项抵扣等事项,自 2026-01-01 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相关公告执行,详见上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答复系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问题解答->增值税->征收管理)整理,更新日期 2026-07-20。答复口径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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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哪些增值税纳税人可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按 12366 官方答复口径办理,涉及 2026 年新法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