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核心差别就一条:能不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得先去起诉债务人、强制执行不到钱,才能找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这道缓冲,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还钱。而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方式没写清楚的一律按一般保证处理,这一点和过去完全相反。

先说结论

对比项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能否直接找保证人不能,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并强制执行能,可任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
保证人的抗辩享有先诉抗辩权无先诉抗辩权
诉讼/执行顺位后位、补充性平行、无补充性
约定不明的后果按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须明确约定"连带"
先说结论

写"连带责任保证"才连带;只写"担保人"或写"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所以出借人要图省事,请在借条上把"连带责任保证"四个字写全;担保人想留余地,就别主动认"连带"。

一、一般保证的"补充性"从哪来

一般保证的本质是补充责任:债务人先还,还不上才轮到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用一句话把这条界线说得很清楚。

真实案例
入库编号 2023-07-2-483-001 ·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21)最高法民终344号)

裁判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方需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并不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给你的启示判别的关键词是"不能承担时"。写了这句 → 一般保证;写成"我愿承担还款责任""由我负责还清" → 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责任更重。签字前把措辞想清楚。

二、执行阶段怎么区分

区分两种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最有实际意义:一般保证的执行有前后顺序,法院要等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后才能动保证人。

真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17)最高法执复38号)

指导案例120号

裁判规则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给你的启示两个实操点:① 承诺里写"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承担"的,执行中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可以先拦着;② 但"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严重不便执行"时,法院仍可执行保证人财产——所以别误以为一般保证就等于不用还。

三、两种保证下,各自该怎么做

跟着做
1

出借人要"连带"

签借条时明确写"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

2

出借人走一般保证

先起诉债务人;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等)后,再向保证人主张。

3

保证人抗辩

审查自己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核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过,核对保证范围与金额。

4

注意时效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须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

5

一并列明诉讼请求

起诉时把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二次诉讼。

注意避坑

重要提醒:民法典改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时代,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改为推定为一般保证。所以:

  • 旧借条(2021 年前签):要按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判断;
  • 新借条:不写"连带",就是一般保证。

这一条让不少出借人吃了暗亏,请在签新借条时把"连带责任保证"写全。

只写"担保人:某某",是哪种保证?

属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合同)。

一般保证人一定不用先还吗?

不是。当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保证人仍要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债务人财产"严重不便执行"时,法院也可执行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等情形下,保证人不得拒绝承担责任。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吗?

可以把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会体现顺位: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替还后能追偿吗?

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有反担保的按反担保约定主张。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句话:想让他连带,就把"连带责任保证"四个字写全;没写,法律只给你一个先诉抗辩的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