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起诉保证人、不起诉借款人,可以吗?取决于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可以直接只诉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先就借款人财产经过审判和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很多出借人觉得借款人失联或者明显没钱,就想直接揪住有资产的保证人,这个思路对不对、走得通走不通,要看当初担保是怎么写的。本文把两种保证方式下的起诉路径和例外情形讲清楚。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保证方式决定起诉路径,合同写明"连带责任保证"的可以直接只诉保证人。 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诉保证人通常会被驳回或要求追加债务人。 ③ 一般保证有四种法定例外情形,满足其一即可绕过先诉抗辩权。 ④ 实务中最稳妥的做法是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让法院一并处理。 ⑤ 无论诉谁,都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过期保证人可能脱保。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只诉保证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 2 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位,债务到期没还,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所以借款人跑路、失联、明显没钱的情形下,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完全走得通,法院可以在保证范围内判决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两种保证方式的核心区别,可以参考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原则上必须先诉借款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定位是"补充性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顺位责任,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的责任落地——起诉或仲裁债务人,拿到生效文书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转向保证人。跳过这一步直接只诉一般保证人,保证人一句"先诉抗辩权"就能挡回去,债权人要么被驳回,要么被要求追加债务人为被告,绕一圈又回到起点。

但四种例外情形可以突破这道门槛:借款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有证据证明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已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了先诉抗辩权。满足任何一种,就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实务中第三种最有操作空间,比如借款人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都可以作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的证据提交。

实务建议

要准备的材料
  • 起诉时把债务人与保证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一次解决,避免先后两次诉讼的周期与费用。
  • 起诉前核对保证方式:合同只写"担保人"没写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处理,对债权人不利,出借时要写明。
  • 盯紧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具体规则参考保证期间怎么计算?过了保证期保证人还担责吗?。
  • 借款人失联的,保全其名下财产线索,同时收集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为突破先诉抗辩权做准备。
  • 保证人还钱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这一层关系不影响债权人直接主张。

需要注意,起诉对象的选择还牵涉举证责任与执行策略的搭配:只诉保证人虽然程序上可行,但判决后若保证人也没钱,债权人还得回头处理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把两方都拉进诉讼,法院对主债务与保证责任一并查明,后续执行的选择面更大。至于借款人跑路时担保人要不要替还、还完之后怎么追,可以进一步参考贷款人跑路了,担保人要替他还钱吗?与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吗。

常见问题

借条上只写"担保人:某某",算哪种保证?

没有写明保证方式的,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对债权人不利,出借时应当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只诉一般保证人一定会被驳回吗?

不满足四种例外情形的,保证人会提出先诉抗辩,法院通常要求追加债务人或驳回起诉;满足例外的可以直接诉。

起诉保证人受时间限制吗?

受保证期间限制。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免除,与诉讼时效是两个概念。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