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连带责任保证是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债权人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连带责任保证的本质是并列:债务人与保证人站在同一排,债权人向谁主张都行。它给债权人选择权,给保证人的是没有任何顺位保护的暴露,所以成立要求更严。

一、必须明示「连带」。 民法典把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系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约定不明的后果已被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需要积极证明的保证方式:合同里要有「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这类表述。只写担保人、负责到底、保证还款而不涉及连带的,都推不到连带上去,见保证。

二、其余要件与一般保证相同。 书面形式、保证人资格、主债务真实存在、范围可以确定,判断标准一致,不再复述。

三、债权人取得对保证人的直接请求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两个请求可以先后行使,也可以一并起诉;把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最稳妥,法院不会以保证人未先诉债务人为由驳回。

四、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但并非毫无防御。 他不能再要求债权人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但仍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七百零一条);债务人有抵销权、撤销权时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第七百零二条);保证期间已过;数额超出保证范围;主合同未经其同意变更加重责任。用法见保证人能拿债务人的哪些抗辩来挡债。

五、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连带只是对外关系,对内仍是代偿,追偿范围与法定权利移转见保证人追偿权。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
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保证人可以,不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不能,先诉抗辩权把债权人挡在门外
成立方式必须明示连带,约定不明不成立明示即可,约定不明也依法推定成立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该做什么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从请求保证人之日起从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

三处程序差异连起来看,就是两种保证给债权人的两套动作清单。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的全部动作都落在保证人身上: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时效从主张之日跑三年。一般保证下,动作落在债务人身上: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债务人,时效要等到先诉抗辩权消灭才起算。最典型的翻车是动作错位:只起诉债务人、从不向保证人主张,期间一过保证人照样免责,因为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动作是请求保证人。

另一组容易混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对外都能直接索偿,内里不同。前者有从属性,主债务无效则保证原则上无效,受保证期间约束,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后者是第三人自己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负连带债务,没有保证期间,只受诉讼时效约束。文本上看第三人自称什么、有无共同承担的意思,看不出来时按保证处理。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合同写「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没出现「保证」两个字,算连带责任保证吗? 答:通常算。关键看文本是否表明保证的意思与连带内容,用语是否规范不影响定性;若整份文件是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加入债务,则按债务加入处理。

问: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也是六个月吗? 答:是。约定不明时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与保证方式无关;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其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且期间不中止、不中断、不延长。

问:只在微信上催过保证人还钱,算不算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他承担责任? 答:可能构成,但有举证风险。法律要求的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限于起诉;微信、短信、函件只要内容明确、能够证明到达保证人,就有主张空间。稳妥做法是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或直接起诉。

问:借款人和出借人私下改了合同,保证人还担不担责? 答:看改的是内容还是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担责;加重债务的,对加重部分不担责。仅变更履行期限且未经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的认定依赖合同文本与主张记录,个案结论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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