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之下有个尴尬场面:一个债务人,三个担保人,债权人找其中一个把钱全要走了。这个「倒霉」的担保人能向债务人全额追偿,这一点没有争议;他能不能再让另外两个担保人各分摊一些,则是担保法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现行规则给出的答案是:有条件地可以,条件就写在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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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种可分担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解释用一款一个规则的方式划出了边界: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把三款翻译成大白话:第一,担保人之间白纸黑字约定了相互追偿和份额的,按约定来;第二,约定了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相互追偿但没定份额的,按比例分担;第三,什么都没约定,但大家在同一份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的,仍然可以按比例分担——签字同页本身被视为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情形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救生通道」:几个人在同一张担保合同上签名,哪怕合同里一句追偿都没提,分担请求仍然成立。

二、第四种情形:不能分担

第三款的「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是排除条款:各担保人分别签了不同的担保合同、彼此之间也无任何约定——比如一个签保证合同、一个拿房产办抵押,双方素不相识、不同页不同时——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要求另一个担保人分担。

立法理由在于:互相不知情的担保人之间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法律不替他们创设合伙式的分摊关系。

三、分担的金额怎么算

注意第13条的措辞是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顺序是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追不回来的窟窿,才由其他担保人按比例补。比如担保人甲承担了90万,向债务人追回30万,剩60万未获清偿,若构成可分担情形且三名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其余二人合计要补60万中按比例的部分。

这条顺序对承担担保责任的人影响重大:起诉时建议把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一并解决「追偿+分担」两层请求,避免两个案子来回打。而担保人向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基础是: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物保与保证并存的混合担保场合,承担了责任的第三人还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法条依据

四、给担保人的实操建议

签字环节:如果必须做担保,争取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这半页纸的差别,决定了将来能否找同伴分摊;若能与共同担保人事先签一份内部协议,写明各自份额与相互追偿,规则更清晰。

承担责任前:向债权人核实其他担保人的情况与担保合同的形式,评估「分担通道」是否畅通,必要时把其他担保人纳入谈判。

承担责任后:先向债务人追偿并留痕,债务执行不能的证据(终本裁定、执行查控结果)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的前提材料。

五、常见问答

问:我们三个担保人在一份合同上签字,但没写份额,怎么分?答:按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比例的一般均摊。

问:另一个担保人是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我承担后能直接找它分担吗?答:若在同一份合同签字或另有约定,可以;分别签合同且无约定的,不能。

问:可以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利息吗?答:分担部分自催告或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可以一并主张,标准参照同类计算。

六、误区提示

误区一:「只要都是担保人,就能互相分摊。」签字形式与约定状态决定一切,分别签约、互不知情的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分担请求权。

误区二:「找同伴分摊前不用先向债务人追。」分担对象仅限「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跳过债务人直接找同伴,法院不会支持。

共同担保是一群人为同一笔债系上的多根保险绳,绳子与绳子之间的分摊规则取决于他们是否「认识」彼此。签字在同一页,分摊有依据;各签各的合同,就只能指望债务人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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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普法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