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债务有多个担保人,责任怎么分担?结论是:要先把"对外"和"内部"两个层面分开看。"对外"是指多个担保人各自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有约定份额的按份额,没有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内部"是指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分担——这要看彼此之间有没有约定相互追偿、有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以及是否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先看约定份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② 没有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择一主张——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 保证范围取决于保证方式与约定——保证方式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④ 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要另看约定——担保人相互之间能否分担,取决于有无约定相互追偿、有无约定连带共同担保等情形;

⑤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有顺位——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区分物保由谁提供来确定顺序。

一、对外:多个担保人对债权人怎么承担责任

对外关系的关键,是有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要准备的材料
  • 对外承担责任的两种情形:
  • 约定了保证份额: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的"保证范围",与保证方式密切相关。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如果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又有人的担保(保证),则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物的担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内部:担保人之间能不能相互分担

这是"多个担保人"问题里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对债权人可以择一主张,并不等于担保人之间一定可以相互追偿。

真实案例

也就是说:担保人之间的分担,建立在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连带共同担保关系之上。如果各担保人只是分别、互不相干地为同一笔债务提供了担保,彼此之间又没有约定,那么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通常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而难以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

注意避坑
  • "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人"不等于"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分担"——前者是对外,后者是内部,规则并不相同;
  • 没有约定份额时,债权人往往会选择向更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主张,该担保人承担后可能面临追偿困难;
  • 同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是有意义的——它可能成为担保人之间主张按比例分担的依据之一。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常见问题

多个担保人没有约定份额,债权人可以只找其中一个人要吗?

可以。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谁承担、承担多少,债权人有选择的空间。

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要一部分吗?

视情形而定。如果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约定了连带共同担保,或者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可以主张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否则,一般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是什么意思?

是指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后,确实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那部分。担保人之间按比例分担的,通常是这一部分,而不是已经全部承担的金额。

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的,先找谁?

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物的担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债权人能否因此少要一点?

不能。担保人之间有无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可以择一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内部约定、如何分担,属于担保人之间的问题。因此建议在提供担保前,把份额和相互追偿的安排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

一句话总结

同一笔债务有多个担保人时,"对外"和"内部"是两套规则:对外,有约定份额的按份额,没有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内部,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分担,要看有无约定相互追偿、有无约定连带共同担保,以及是否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指印,否则通常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的事先约定越清楚,事后分担的争议就越少。

延伸阅读:担保人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吗、民间借贷可以做哪些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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