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先说结论:民法典体系下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物权,共同的落脚点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核心的区别只有一条——要不要把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要移交占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外还要注意,抵押权的设立方式看财产类型:不动产抵押登记才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先说结论
担保物权的一般效力(《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抵押是什么(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可以抵押什么(第三百九十五条):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什么时候设立(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是什么(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质权什么时候设立(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五种常见担保方式一览
| 担保方式 | 类型 | 关键特征 | 设立要点 |
|---|---|---|---|
| 保证 | 人的担保 | 由第三人以信用担保债务履行 | 订立保证合同,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
| 抵押 | 物的担保(担保物权) | 不转移财产占有,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质押 | 物的担保(担保物权) | 转移动产占有 | 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 留置 | 物的担保(法定) | 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合同中产生 | 需符合法定要件,非依约定产生 |
| 定金 | 金钱担保 | 以定金罚则约束双方履行 | 依约定给付,注意数额上限规则 |
对普通人最需要先分清的就是抵押和质押:一句话——抵押「不动东西」,质押「交出东西」。
二、抵押和质押,四个维度对比
| 对比项 | 抵押 | 质押 |
|---|---|---|
| 是否转移占有 | 不转移,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 | 转移,出质人把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
| 标的物 | 不动产、动产都可以(含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等) | 以动产和权利为主 |
| 设立时点 | 不动产: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动产: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办理出质登记 |
| 对使用的影响 | 抵押人通常可以继续使用、经营 | 出质人不能再占有使用质押财产 |
这个差别带来一个很实际的后果:抵押不影响生产经营(厂房、设备抵押后继续用),质押会占用资产(货物、存单质押后就得交出去)。所以企业融资时,能抵押的资产通常优先考虑抵押。
三、还得记住两条「效力关联」
第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是简单地「一笔勾销」。
第二,登记与否会造成「抵押」和「保证」的实质差别。 这一点的实务后果很重,请看下面的案例。
四、两个真实案例
指导案例168号
裁判规则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给你的启示这条澄清了一个常见误解:「没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就白签了」——不成立。抵押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抵押权没有设立;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要注意最后一句:债权人自己对没办登记也有过错的,会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对债权人来说,合同签了之后及时办理登记,仍然是必须完成的动作。
裁判规则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应当依法认定有效。合同当事人约定担保人以一定的不动产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并未就约定的财产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该约定实际仍为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约定的抵押财产范围为限。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给了「没登记就是不设抵押」一个正向的解决方案:约定以某处不动产作担保但没办抵押登记,性质上转化为保证,只不过保证责任的范围以约定的财产价值为限。对债权人来说,这算是「没登记也没全丢」;但反过来说,本来可以拿到优先受偿的抵押权,最后变成了普通债权——位次和保障程度都明显下降。这就是为什么登记这一步不能省。
五、三个提醒
① 抵押与质押的分水岭是「占有」——不转移占有的是抵押,转移占有的是质押;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 不动产物权登记才设立抵押——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抵押权未设立,只能退而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赔偿。 ③ 先看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此时按各方过错分担责任。
房子抵押后还能住、还能出租吗?
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人通常可以继续占有使用;出租等处分行为需注意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具体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
车子抵押了,车还能开吗?
抵押不转移占有,通常仍由抵押人使用;但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同样涉及登记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区别主要在债权人能否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具体可参阅担保期限与一般保证相关说明。
权利质押一定要交付凭证吗?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债权人就完全没保障了吗?
不是。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句话: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不动产抵押登记才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各方按过错担责。担保期限的问题,可参阅担保的期限是多久?;抵押物的处分问题,可参阅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