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十六条一千四百八十八个汉字,占正文的百分之四十七点五七——接近一半的篇幅,讲的是「谁来收、什么时候收、收错了怎么办」。
这一段分两块:第十四条到第二十四条是征收管理,九百七十二字;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九条是附则,五百一十六字。
这一篇不算谁在范围内,也不算税额怎么算,只算「流程」。
流程看起来最没有争议,实际上争议最多——因为流程里每一个「十五日」,都可能变成一笔滞纳金。
一、十六条一张表
| 组 | 条 | 字数 | 讲什么 |
|---|---|---|---|
| 两家分工 | 14—15 | 280 | 谁征收、谁监测、信息怎么互送 |
| 时间地点期限 | 16—19 | 266 | 什么时候发生、在哪缴、多久缴一次 |
| 比对与特别事项 | 20—22 | 303 | 数据对不上、核定、海洋工程 |
| 责任与支持 | 23—24 | 123 | 转致两法、设备投资支持 |
| 附则 | 25—29 | 516 | 三个术语、税不免责、VOCs 试点、废止排污费、施行 |
附则五百一十六字,比征管四个组里最长的那组还多。 原因只有一个:第二十七条那二百三十六字是二〇二五年新加的。
把这一条摘出去,附则只剩二百八十字,五条平均五十六字——这才是税法附则的正常体量。
二、第十四条:一百三十七字,三家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
-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款,三个主体。
第一款三十八字: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二款三十七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第三款六十二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句话概括:税务收钱,环保测数,政府搭台。
这个分工和别的税都不一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自己就能查账、自己就能核数;环保税不行——排放数据在生态环境部门手里,税务机关没有监测能力,也不该有。
第三款那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虚写。 它把「两家配合」从部门间的自愿协作,变成了政府的法定职责。配合不好,是政府的事,不是两个部门互相推。
三、第十五条:一百四十三字,双向信息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款:建平台、环保送税务、税务送环保。
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双向」两个字是这条的核心。 单向往回送,环保给税务送数据,那是「协助征税」;双向互送,税务把欠税和风险疑点也送给环保,那就变成了联合监管。
《实施条例》把两份清单列细了:
生态环境部门送五项——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排放口、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含排放量和浓度值);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复核意见;双方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送六项——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申报数据异常或未按期申报的信息;双方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五项对六项,税务多送一项。 多的是「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这一项是环保部门执法时的参考,也是联合惩戒的接口。
四、第十六条:二十二字,当日
二十二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当日」两个字,二〇一八年之前不是这么写的。 资源税法写的是「发生应税行为当日」,契税法写的是「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日」——都是「行为发生之日」的逻辑,环保税只是把这个逻辑落到了「排放」这个动作上。
这个「当日」的用处只有一个:算十五日的起算点。 按次申报的,从排放当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的不看这个日子,看季度终了。
排污是连续的,纳税义务是逐日发生的。 第十六条把一件连续的事切成了「每一天」,这是为了给按次申报留一个起点——否则「按次」的「次」从哪天算,说不清。
五、第十七条:二十八字,排放地
二十八字: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排放地」三个字,在《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被拆成三类:
-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 应税噪声——产生地。
三种污染物,三个地方。 大气和水看管子在哪,固废看它在哪产生(不是在哪堆),噪声看声源在哪。
这个区分在实务里很要紧:一家企业总部在市区、厂在县里、固废运到邻市处置,它的三个税目可能落在三个不同的县。 各缴各的。
跨区域还有一条:《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这七个字,实务上通常解释成「谁方便查谁管」。 但没有法定标准,所以这类争议最后多数是上级裁定。
六、第十八条:一百零四字,按月算、按季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
-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两款。
第一款三十三字: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二款六十九字: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这八个字,是环保税最有特色的一处。 别的税要么按月要么按季,计算期和申报期是一致的;环保税把两个期间拆开了——算按月算,报按季报。
为什么这么设计?因为监测数据是按月出的。自动监测设备的小时均值、日均值,最终要汇成月均,才能套第十三条的减征档位。 算的周期必须跟着数据走,所以按月;申报太频繁没意义,所以按季。
那「按月计算」的月税额怎么变成「按季申报」的季度税额?三个月相加。 而三个月的减征档位可能不同——一月浓度低于标准四成、二月低于五成,两个月的减征比例不一样,要分别算完再加。
这是环保税申报表里最容易错的地方:不是拿季度平均浓度套一次档位,是每个月各套一次。
七、第十九条:一百一十二字,十五日与如实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
-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两款,第一款八十二字,第二款三十字。
第一款是两个十五日: 按季申报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第二款是一句责任: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两个不同的标准。 真实性管「填的数对不对」,完整性管「该填的有没有少填」——少报一个排放口,是完整性问题;报错一个浓度值,是真实性问题。 两种都追责,但举证的方向不同。
「十五日」怎么算:起算日不计入,末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不是「次月十五日」——第一季度终了是三月三十一日,十五日就是四月十五日。
八、第二十条:一百六十九字,比对与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
-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两款,四十一字加一百二十八字。
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第二款:税务机关发现申报数据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应纳税额。
这一条是整部法的枢纽。 它把「两家分工」从纸面变成了一个可执行的流程:税务比对 → 发现异常 → 提请复核 → 环保出意见(十五日)→ 税务按复核数调整。
三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可以」提请复核,不是「应当」。 提请是税务机关的裁量权,不提请就直接按申报数征,也合法。
第二,「十五日内出具复核意见」是硬期限,但没有配套的后果条款。 逾期不出怎么办?税法没写。
第三,「应当按照……调整」是硬义务。 复核意见出来,税务机关没有裁量空间——按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改,不改不行。 这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一个逻辑: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交送的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计税依据。
翻译成一句话:数据打架,以环保的为准。
什么叫「申报数据异常」?《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了两种情形:一是当期申报的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二是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两个「明显偏低」,一个纵向比、一个横向比。
九、第二十一条:五十五字,核定
五十五字:依照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第四项是「不能按前三项方法计算的,按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这一条讲的是「谁来核定」。
答案是「会同」——两家一起,不是一家说了算。 税务机关不能自己核定,生态环境部门也不能自己核定,必须联署。
「核定」这个词在税法里很重。 它意味着不是按纳税人的申报,而是由机关算出来一个数,纳税人按这个数缴。核定之后的举证责任会倒过来:纳税人要推翻核定,得拿出证据。
十、第二十二条:七十九字,海洋工程单列
七十九字:「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为什么海洋工程要单列一条?
因为它的排放口在海上。陆上的排放口有坐标、有监测点位、有排污许可证;海上的平台、人工岛、海底管道,监测方式、数据采集、管辖归属都不一样。
「具体办法由两家部委规定」——这条授权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办法出台。 实务上海洋工程仍按一般规则申报,排放地按《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确定。这是一条「留了口子但口子还没装上」的条文。
十一、第二十三条:七十三字,转致两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
-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十三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个主体,两部法。
| 主体 | 主要适用 |
|---|---|
| 纳税人 | 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滞纳金、罚款)+环境保护法 |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章)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环境保护法 |
和资源税法比一下就知道这一条的分量。 资源税法第十三条只转致征管法一部;环保税转致两部,多出来的那部是《环境保护法》——因为生态环境部门在这部法里有实体职责,不只是配合。
十二、第二十四条:五十字,设备投资支持
五十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这是全法唯一一条「给钱」的条文。
为什么单给自动监测设备? 因为第十条把自动监测放在四种方法的第一位——设备装了、联了网,数据就准;数据准了,税才征得动。 但设备要钱,中小企业不愿意装,所以法律写一句「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注意它的表述是「鼓励」和「支持」,不是「补贴」和「必须」。 具体给不给、给多少,看地方财政,法律不承诺数额。这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不是可诉的权利。
十三、第二十五条:一百八十六字,三个术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五条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四段:一句引导,三个定义。
污染当量八十七字,说的是「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末句是「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排污系数四十一字,是「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四十九字,是「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三个定义,三种性质: 污染当量是换算尺,排污系数是统计平均值,物料衡算是守恒定律。最要紧的是污染当量最后那句「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它是整个当量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承诺了「一个当量等于一个当量」,否则第九条的排序就没有意义。
十四、第二十六条:五十七字,税不免责
五十七字: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这一条只有一句话有用:缴税不等于买许可。
排污费时代有一种误解:缴了费就是「买了排放权」。环保税把这个误解用一句话堵死——缴税是公法上的义务,赔偿是私法上的责任,两条线并行,互不抵销。
一家企业全年足额缴了环保税,周围鱼塘死了鱼,照样要按环境污染责任赔;造成严重污染,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税单不能当免责证明用。
十五、第二十七条:二百三十六字,授权的边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三款,一百一十一加六十三加六十二。母篇已经讲过它的来历和 VOCs 办法的落地,这里只讲条文本身的结构。
第一款是「授权加备案」。 授权对象是国务院,授权内容是「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边界是「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程序是「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个限定词值得逐个看:
「规定以外」——这四个字把这个税种和附表二切开了。 VOCs 不在附表二里,所以不能直接按第三条征;只能另开一条通道。
「试点」——不是全面开征。 试点意味着有范围、有期限、有评估。落地文件把范围定在八个行业,就是「试点」两个字的落实。
「备案」——不是批准。 国务院制定办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可施行,不需要人大事先批准。这是授权立法里比较宽松的一档。
第三款是「时限加义务」。 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这一款是全条最硬的。 它把「试点→评估→修法」写成了一个闭环:试点不是终点,是修法的前置程序。 二〇二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五年期满二〇三一年底,届时必须有一份报告和一份修法建议。
十六、第二十八条:二十八字,不再征排污费
二十八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句话是「费改税」的法律表达。它不是「暂停征收」,是「不再征收」——排污费这个费种,从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法律上消失了。
配套的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废止。《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后一句写得很清楚:本条例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一月二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部税法废止一部行政法规,程序上是「新法施行、旧法失效」,不是「修改」。 所以查二〇一八年以后的案例,不能再引排污费条例。
最后一个数在第二十九条,九个字:「本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通过是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是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 中间隔了一年零六天。
这一年不是浪费。三十个省要在这段时间里走完「省政府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两级备案」的全套程序,把本地税额定出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个省的税额全部落地,剩下西藏。
这一年也是给企业的缓冲:监测设备要装、排污许可证要换、财务系统要加一个税种。
十七、不申报会怎样
这一节不在第十六条到第二十四条的字面里,但它是整段流程的牙齿。
第一层,未按期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层,追征。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分三档: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的,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但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的,三年内可追征,特殊情况五年;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期限限制。
第三层,滞纳金。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年化百分之十八点二五,且不封顶。
三层叠加的实际效果是:晚缴一年,等于多缴一成八;晚缴三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一半。 而环保税的申报期是按季的,四个季度各有一个十五日,一年有四次踩线的机会。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申报不等于缴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写的是「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申报完、钱没到账,滞纳金照算。
十八、VOCs 的申报,有三处和老税种不一样
第二十七条开的那条通道,落到申报上有三个特殊设计,都写在《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里。
第一处:设备动静密封点,可以按年申报。 办法第十五条:VOCs 环保税按季计算并申报缴纳;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可以按年申报缴纳,在次年第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为什么单给这一项开口子?因为密封点的排放量要靠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据算,而 LDAR 通常一年做一轮。 按季申报,数据拿不出来。
第二处:复核期限从十五日变成三十日。 税法第二十条给生态环境部门的复核期限是十五日;VOCs 办法第二十一条给的是三十日,而且多了一种启动方式——生态环境部门自己发现问题,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税务机关。
第三处:少报的后果更硬。 办法第十七条列了三种情形:少报排放源项;单个排放源项少报的排放量占比超过百分之四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检测数据。前两种,按当期该源项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后一种,加上虚假扣除的专门算法。
三处设计指向同一件事:VOCs 的排放量比常规污染物更难核实,所以申报要求更严、复核期更长、造假代价更高。
十九、一条时间轴
把这一段的期限串起来。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纳税义务发生 | 排放当日 | 第十六条 |
| 按季申报缴纳 | 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 按次申报缴纳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 复核意见出具 | 收到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 滞纳金 | 按日万分之五 |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
算十五日的起止、算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可以用期限计算器。
| VOCs 试点报告 | 办法施行之日起 5 年内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
五个期限,三个「十五日」,一个「当日」,一个「五年」。
滞纳金那一行不在税法里,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按日万分之五,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年化百分之十八点二五——比任何一笔银行贷款都贵。
二十、要件表
| 争点 | 依据 | 要件 |
|---|---|---|
| 谁来征 | 第十四条 | 税务机关征收,生态环境部门监测 |
| 数据从哪来 | 第十五条 | 双向信息共享平台,五项对六项 |
| 什么时候发生 | 第十六条 | 排放当日 |
| 在哪缴 | 第十七条 + 条例第十七条 | 大气水按排放口所在地,固废噪声按产生地 |
| 多久缴一次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 |
| 报什么 | 第十八条第二款 | 种类、数量、浓度值及其他资料 |
| 数据对不上 | 第二十条 + 条例第二十一条 | 提请复核,15 日内出意见,按复核数调整 |
| 算不出来 | 第二十一条 | 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
| 海上怎么缴 | 第二十二条 | 具体办法由两部门规定 |
| 违法怎么追 | 第二十三条 | 转致征管法与环境保护法 |
| 缴了还要不要赔 | 第二十六条 | 要,税不免责 |
二十一、四句话
第一句:十六条一千四百八十八字,近一半篇幅讲流程。 因为这部税的计税依据不在纳税人账上。
第二句:税务收钱,环保测数,政府搭台。 第十四条三款把这件事分完,第十五条用双向信息共享把它焊死。
第三句:数据打架,以环保的为准。 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同一个答案。
第四句:一个「当日」、三个「十五日」、一个「五年」。 前四个管申报,最后一个管 VOCs 试点的收口。
接着看
同族
整部法的结构、一百一十五项污染物与 VOCs 试点,见二十九条三千一百二十八字。同族另两篇,一篇讲谁在范围内、园区污水厂为什么不算,一篇讲四步算出税额与两档减征,本篇不重复。
存量专题
申报与期限见环保税怎么申报;申报操作见环境保护税申报怎么办理;排污许可衔接见和排污许可怎么衔接;九个坑见常见错误案例;入门总览见环境保护税:谁要交、按什么算。
文本与标签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词条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税收滞纳金、纳税申报;标签见环境保护税申报、排污费取消、环境保护税法第27条、排污许可;类目见法条深读与税务办税指南;专题见税务。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现行文本(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后重新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与章标题,十六条合计一千四百八十八字,占全法三千一百二十八字的百分之四十七点五七;其中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九百七十二字、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五百一十六字。信息共享五项、六项清单出自《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排放地三类出自第十七条;申报数据异常两种情形出自第二十二条;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折年化百分之十八点二五,系按三百六十五日计算。挥发性有机物试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025 年 10 月 28 日)与《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 号,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