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一百二十个字,三款。
这是全法第二长的一条,也是唯一一条需要「算式」才能读懂的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款,字数分别是三十一、三十四、五十五。
第一款定基数,第二款定一个减项,第三款把具体办法交给国务院。
但光看这三款,算不出税。 因为「依法实际缴纳」这五个字到底包含什么、排除什么,法条没有展开。
展开它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一百二十三个汉字: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一百二十个字的法条,加一百二十三个字的公告,才凑出一个能用的公式。
一、一百二十个字,三款,四个要件
把三款拆开看:
| 款 | 汉字 | 内容 | 性质 |
|---|---|---|---|
| 一 | 31 | 以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 定基数 |
| 二 | 34 | 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 定减项 |
| 三 | 55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定授权 |
第一款三十一个字,是全法最核心的一句: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这一句里有四个限定: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两税税额。
四个限定缺一个,基数就会变形:
- 去掉「纳税人」——是不是谁缴都可以代缴?
- 去掉「依法」——违法缴纳的算不算?
- 去掉「实际」——应当缴纳但还没缴的算不算?
- 去掉「税额」——是不是按销售额算?
这四个字眼,每一个都在后面撑起一类争议。
二、第五十五个字里的三层授权
第 2 条第 3 款五十五个字,是这一条的出口: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十个字,三层:
第一层,授给谁。 国务院。
第二层,依据什么。 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注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这个限定——不包括部门规章,也不包括规范性文件。
第三层,怎么监督。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三层合起来,是一种「授权但不放权」的结构。
具体口径交给国务院定,但定的时候不能偏离本法,不能偏离其他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完了要向立法机关备案。
为什么计税依据的具体办法必须授权?
因为「依法实际缴纳」这五个字要落地,必须处理一堆技术问题:留抵退税怎么扣、免抵税额怎么算、直接减免怎么界定、跨期怎么结转。这些问题随时会变——留抵退税制度二〇一九年才有,二〇二二年才大规模推行。
写进法律,改一次要修法;写成授权,改一次发一个公告。
所以第 2 条的第 3 款,其实是给前两款装了一个「可更新的接口」。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只读法条算不出税。 法条定的是框架,接口连出去的是公告。框架稳定,接口常新。
三、公式:一个加项,两个减项
公告第一条把「依法实际缴纳」展开成一个四项式:
| 项 | 内容 | 方向 |
|---|---|---|
| ① |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 底数 |
| ② | 增值税免抵税额 | 加 |
| ③ |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 | 减 |
| ④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减 |
写成一行:
计税依据 = ① + ② - ③ - ④
四项里,三项来自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表,一项(②)来自出口退税的核准通知。
这个公式有一个反直觉的地方:它从「应当缴纳」出发,不是从「实际缴纳」出发。
按理说,「实际缴纳」就该看银行扣款。但公式的底数用的是「应当缴纳」——申报表上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为什么要绕这一下?
因为如果只看银行流水,两个东西会被漏掉:
一是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抵掉的那部分从来没进过银行,但它实质上是「用出口退税抵了内销应纳税额」,等于已经「缴纳」了。不减这一项,就等于免了它。
二是直接减免。 减免的部分也没进银行,但它本来就不该缴。不扣这一项,就等于征了它。
一个要加,一个要减,方向相反,原因相同:都不能看流水,要看申报。
四、「依法实际缴纳」五个字的四层筛选
从「应当缴纳」到「实际缴纳」,中间要过四道筛子。
| 筛 | 筛掉什么 | 依据 |
|---|---|---|
| 一 |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两税 | 法第 3 条、公告第一条括号 |
| 二 |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 | 法第 3 条、公告第一条括号 |
| 三 | 直接减免的两税 | 公告第一条 |
| 四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 法第 2 条第 2 款、公告第一条 |
四道筛子,筛掉四类:海关收的、跨境扣的、国家免的、国家退的。
留下的,才是「依法实际缴纳」。
注意第一、二道筛与第三、四道筛的性质不同。
前两道是「这笔税根本不属于城建税的征收范围」——立法层面的排除,写在法第 3 条。
后两道是「这笔税属于范围,但基数要调」——计算层面的调整,写在公告里。
性质不同,救济路径也不同。 前两道错了,是适用法律错误;后两道错了,是计算错误。前者可以主张不征,后者只能主张少缴。
五、过滤一:不含进口与跨境
第 3 条四十八个字,把两类两税挡在门外:
第一类,进口货物缴纳的两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不征城建税。
第二类,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这一类通常是购买方扣缴的。
为什么排除?
进口环节的税收,进的是中央国库;城建税是地方税,用于地方建设。让进口环节的税也配一份地方附加,等于让地方政府对不是自己辖区的生产活动征税。
跨境服务同理:交易发生在境内,但销售方在境外,不在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辖区内。
这一条与第 8 条(扣缴义务人)撞在一起,会产生一个特殊结构,见下一篇。
六、过滤二:不含直接减免
公告第一条有一个定义,七十个汉字: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这个定义的关键在后半句:直接减免要扣,先征后返不退。
两者的差别在哪?
直接减免,是「应纳数」本身变小。 比如某类货物免税,申报表上应纳增值税就是零,城建税基数自然是零——扣的是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数。
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是「应纳数不变、缴了再退」。 申报表上应纳增值税全额,国库也全额收了,然后再退。
所以城建税的基数里,这一笔要留着。
结果是:企业拿回了增值税,城建税不退。
这一条在实务上争议最大,因为它看起来「不公平」——增值税退了,凭什么附加不退?
理由在税收性质上: 先征后返是财政返还政策,退的是「已经缴入国库的税款」,属于财政支出行为;城建税在缴纳时已经形成了地方财政收入,返还政策没有覆盖它。
除非文件另有规定。 公告留了这个口子:「除另有规定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六条把两件事分开写清楚了: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多缴要退,返还政策不退。 一个纠错,一个给惠,两回事。
七、两税不同:消费税的基数简单得多
公告第一条把两税放在一起定义,但仔细看,两个税的处理不一样。
增值税那一句: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消费税那一句: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增值税有加项有减项,消费税只有一个减项。
为什么?
因为消费税没有免抵退,也没有留抵退税。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税,生产环节征一道,不产生链条,也就没有「进项留抵」这个概念。出口免税,但不是零税率,不存在「抵」和「退」的组合——出口环节直接免征,已征的按规定退,与内销应纳税额之间没有抵扣关系。
所以消费税的基数,就是「应纳消费税减直接减免」。一句话说完。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本身倒是复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从价、从量、复合三种,还有六个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但那都是「怎么算出应纳消费税」的问题,与城建税无关。 城建税只接结果,不接过程。
这一点对纳税人的意义是:算城建税时,增值税要调四项,消费税只调一项。 两个税种放在一个公式里,复杂度并不对称。
八、加项:增值税免抵税额
这是公式里唯一的加项,也是出口企业最容易漏的一笔。
先看免抵退是什么。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免),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抵不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
「抵」掉的那部分,就是免抵税额。
它从来没进过银行:出口不征税,内销应纳的税被抵掉了,账面上没有一笔「缴纳」。
但从实质看,这笔税是被「用掉」了——用出口应退的税,抵了内销应纳的税。
如果城建税只按银行流水算,这一块就完全落空。
所以公告把它加回来: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三条还规定了时间: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注意「核准」两个字。 不是企业自己算出来的那天,是税务机关核准的那天。
这一笔为什么最容易漏?
因为它在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不显眼,在出口退税系统里又是另一个界面。财务人员看增值税申报表,看到「应纳增值税」是一个数;看出口退税申报,看到「免抵税额」是另一个数。两个数分属两套系统,城建税要用它们的和。
九、减项:留抵退税,为什么能扣
第 2 条第 2 款三十四个字,是二〇二一年立法时的新增: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旧条例没有这一款。
不是因为当年不想扣,是因为当年没有留抵退税制度。留抵税额长期只能结转下期抵扣,不退现金,自然谈不上扣。
二〇一九年起,留抵退税制度逐步建立;二〇二二年大规模推行。钱退给企业了,城建税的基数就该相应减少——否则企业拿到了退税款,却还要为这笔「已经退掉的税」缴附加。
逻辑很简单:留抵退税退的是「多付的进项税」,不是所得。它减少了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城建税基数理应同步减少。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把这个选择权写进了法律:
四十六个字。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也可以选择退还。选退还的,城建税基数要扣。
十、留抵退税扣除的四个限制
扣是可以扣,但有四个限制,全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一条。
限制一:时间。「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不是收到当月,是下一个申报期。这个「下一个」很关键:它把扣除锁定在确定的申报期,避免企业自行选择扣除时点。
限制二:方法。「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只能扣一般计税方法那部分的基数。简易计税的基数不能扣。
为什么?因为留抵税额只产生于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不记进项,不产生留抵。扣在简易计税上,等于把不属于它的减项挪过去。
限制三:结转。「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退税额可能大于当期应纳增值税。扣不完的,结转,不浪费。
限制四:预缴不扣。 这一条不在 26 号公告正文里,在各地的执行口径中: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留抵退税额。
原因还是那个:预缴是预缴,汇算是汇算。 预缴环节不体现留抵,扣了会乱。
十一、预缴时不能扣
单说这一条,因为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最容易在这里出错。
一家建筑企业,机构在市区(7%),项目在县城(5%)。
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一百万元,同时按 5% 缴城建税五万元。
这时候能不能扣留抵退税额?不能。
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机构所在地 7% 算,这时候才处理留抵退税的扣除。
同一笔业务,两个环节,两套规则:
| 环节 | 税率 | 能否扣留抵退税 |
|---|---|---|
| 项目地预缴 | 预缴地(5%) | 不能 |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机构所在地(7%) | 能 |
这个设计的道理是:预缴环节的城建税,是「就地为地方财政预缴」的钱,与企业的留抵状况无关。
十二、查补与更正:两种反向调整
前面讲的都是「往下减」。有两种情形要「往回加」。
第一种,查补。 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少缴增值税,补税的同时要补城建税。补的基数就是查补的增值税额,且要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留抵退税被缴回。 如果企业已经扣除了留抵退税额,后来因为不符合条件被追回,那么已扣除的部分要加回基数。
26 号公告第二条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这一条处理的是「身份变了」的情况。 企业原来是般纳税人,有留抵没扣完;后来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又被查补以前的税——这时还能不能继续扣?
能。 因为那部分留抵是真实发生过的。
十三、滞纳金和罚款不进基数
第 2 条第一款用的词是「两税税额」。
税额,不是「缴纳的款项」。
这个区分在查补时最关键。
某企业被查补增值税一百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十八万元、罚款五十万元。
城建税的基数是多少?
一百万元。 滞纳金和罚款不进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十八个字。滞纳金是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性质是「占用税款的对价」,不是税;罚款是行政处罚,更不是税。
两者都不是「税额」,都不产生城建税。
这一条看着是常识,实务上错得不少。
有的企业在自查补税时,把滞纳金一并计入「补缴税款」,再按合计乘 7%,多缴了;也有的企业反过来,以为滞纳金也要配附加,专门去补,补错了还要申请退。
判断标准只有一条:看缴款书上的「税额」栏,不看「合计」栏。
缴款书上有分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只有第一项进基数。
十四、多缴退税与不予退还
最后一种调整,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基数错了,税缴多了,能不能退?
26 号公告第六条给了两条规则:
规则一: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多缴是错误,错误要纠正,附带的税一起退。
规则二: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返还政策是优惠,优惠不覆盖附加。
两条规则的界线是「这笔税该不该缴」:
| 情形 | 该不该缴 | 城建税 |
|---|---|---|
| 计算错误多缴 | 不该缴 | 退 |
| 政策返还 | 该缴,缴了再返 | 不退 |
| 直接减免 | 不该缴 | 不征(基数已扣) |
| 留抵退税 | 该缴,但基数要减 | 基数已扣,不另退 |
四种情形,四种处理,看着复杂,其实只有一句话:城建税跟着「应纳数」走,不跟着「实际入库数」走。
十五、算例一:一笔最干净的城建税
先看最简单的情形,把公式走一遍。
某市区企业,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销项 200 万元,进项 120 万元,应纳 80 万元。消费税零。无减免,无留抵退税,无免抵税额。
| 项 | 金额 |
|---|---|
| ① 应当缴纳的两税 | 80 万元 |
| ② 免抵税额 | 0 |
| ③ 直接减免 | 0 |
| ④ 留抵退税 | 0 |
| 计税依据 | 80 万元 |
| 税率 | 7% |
| 城建税 | 5.6 万元 |
八十乘百分之七,五点六万。
同一笔业务,如三项附加一起算:教育费附加 2.4 万元、地方教育附加 1.6 万元,三项合计 9.6 万元。
增值税八十万,附加九点六万,附加占增值税的百分之十二。
十六、算例二:留抵退税一千万,扣不完
某市区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 300 万元。本期收到留抵退税额 1000 万元。
第一步,算基数。 300 - 1000 = -700。
基数不能为负。
第二步,当期扣除 300 万元,基数归零。 城建税零。
第三步,余额 700 万元结转下期。
假设下期应纳增值税 500 万元,无新退税额:
| 期 | 应纳增值税 | 可扣留抵 | 扣除 | 计税依据 | 城建税 7% |
|---|---|---|---|---|---|
| 本期 | 300 | 1000 | 300 | 0 | 0 |
| 下期 | 500 | 700 | 500 | 0 | 0 |
| 再下期 | 400 | 200 | 200 | 200 | 14 |
三期合计:退了一千万,少缴城建税七十万。
这个数怎么来的? 1000 × 7% = 70 万元。
换句话说,留抵退税退的是增值税,但实际效果是「增值税+附加」一起退。
这也是为什么 2022 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时,地方财政压力不小——退的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少收的是地方独享的城建税。
十七、算例三: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
某市区生产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 100 万元(内销),出口货物核准免抵税额 500 万元。
| 项 | 金额 |
|---|---|
| ① 应当缴纳的两税 | 100 万元 |
| ② 免抵税额 | 500 万元 |
| ③ 直接减免 | 0 |
| ④ 留抵退税 | 0 |
| 计税依据 | 600 万元 |
| 城建税 7% | 42 万元 |
注意:100 万元的应纳增值税,配的是 42 万元的城建税,不是 7 万元。
多出来的 35 万元,就是免抵税额那 500 万元对应的城建税。
这 35 万元什么时候缴? 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如果企业只按申报表上的 100 万元算,会少缴 35 万元。 这 35 万元在检查时会被认定为少缴,加收滞纳金,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出口企业每年在这上面出的问题,比留抵退税扣错更多。
十八、四个最容易错的地方
错法一: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算进基数。
进口货物在海关缴的增值税,不征城建税。有的企业把海关缴款书上的税额并进申报,多缴了;也有的企业反过来,把进口环节当成「已缴」,在计算留抵时重复处理。
错法二:把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从基数里扣掉。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退了,但城建税基数不减。这是 26 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写着的。
错法三:免抵税额漏计。
前面算过,100 万元应纳增值税 + 500 万元免抵税额,城建税 42 万元。只算 100 万元,少缴 35 万元。
错法四:留抵退税扣在简易计税上。
留抵退税额只能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数里扣。简易计税部分不能扣。
四种错法,两个方向:前两种多缴,后两种少缴。
多缴的,退税要走流程;少缴的,检查时要补税加滞纳金。两个方向都麻烦。
十九、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基数 |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 法第 2 条第 1 款 |
| 起点 |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 | 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 1 条 |
| 排除一 | 进口货物缴纳的两税 | 法第 3 条 |
| 排除二 |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 | 法第 3 条 |
| 加项 | 增值税免抵税额 | 公告第 1 条、26 号公告第 3 条 |
| 减项一 | 直接减免的两税(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 公告第 1 条 |
| 减项二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 法第 2 条第 2 款、26 号公告第 1 条 |
| 扣除时点 | 收到退税额之日起的下一个申报期 | 26 号公告第 1 条 |
| 扣除范围 | 仅限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基数 | 26 号公告第 1 条 |
| 余额处理 | 结转以后申报期继续扣除 | 26 号公告第 1 条 |
| 预缴 | 不扣除留抵退税额 | 各地执行口径 |
| 授权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法第 2 条第 3 款 |
二十、六方各看什么
一般企业。 只看两个数: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和有没有留抵退税。两个数相减就是基数。
出口企业。 多看一个数:免抵税额。它在出口退税系统里,不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上。这是最容易漏的一笔。
建筑与房地产企业。 跨地区项目预缴时,按预缴地税率就地缴;预缴环节不扣留抵退税。回机构所在地再按机构所在地税率算。
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 退回来的增值税,城建税不退。别在基数里扣。
进口企业。 海关缴款书上的增值税、消费税,不进基数。
税务机关。 比对三个数:两税申报数、留抵退税记录、免抵税额核准记录。三者一致,基数才对。
二十一、四句话
第一句:一百二十个字,加一百二十三个字的公告,才凑出能用的公式。 法条给框架,公告给口径。
第二句:四项式:应当缴纳,加免抵,减直接减免,减留抵退税。 底数看申报表,不看银行流水。
第三句:先征后返的增值税退了,城建税不退。 一个纠错,一个给惠,两回事。
第四句:出口企业最容易漏的是免抵税额。 一百万元应纳,配四十二万元城建税,不是七万元。
接着看
本篇与全貌
这一篇拆的是第 2 条那一百二十个字。十一条怎么分组、五分之四的字为什么都在讲「跟谁走」,见十一条六百八十三字,一分钱税基都不是自己的。
减免与简易计税
哪些税国家直接免掉、免掉之后城建税为什么不减基数,见免税就像三十六个月条例更短;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与差额,见简易计税。
它依附的两个税
增值税法三十八条的全貌,见增值税法三十八条:三千七百字正文,没有一条罚则;留抵退税的选择权写在第二十一条,见总则九条八百四十八字;零税率要申报,见计税期间七档变四档,预缴五日;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见留抵抵扣五百万,暂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怎么定,见三种算法,三十个字定死计税基数;六个组成计税价格,见六个公式,每一个都在除以一减税率。
征管与救济
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见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与滞纳金;少缴被查补,见追征期三年、五年、无限期;争议先缴税再复议,见纳税争议先缴税再复议,十一个事项;多缴退税的期限,见退税申请三年,不起诉不停止执行;期限计算用期限计算器。
合规与责任
虚开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见逃税罪;申报流程见增值税申报全流程与增值税怎么申报;出口退税操作见出口退税指引;合同里的税费条款见买卖合同范本与供货合同范本;举证见货款欠款证据。
文本与类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全文、增值税法、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增值税留抵退税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概念见进项税额与多缴税款退还。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一条至第三条与第六条的现行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条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第二条款次字数相加为一百二十(三十一加三十四加五十五),与单条字数一致;公告第一条为一百二十三个汉字,直接减免的定义为七十个汉字。文中三个算例为按现行规定的演示性计算,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涉及地方执行口径之处(预缴环节不扣除留抵退税额)以各地税务机关公开口径为准,非全国统一公告条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