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里有两条,一条四十八个字,一条五十三个字,讲的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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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说不征什么,第 8 条说谁来扣。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一条排除,一条设定义务。两条摆在一起,会撞出一个奇怪的结构:有人有扣缴义务,但扣缴的税额是零。

这不是立法失误,是排除清单划得太准。

一、四十八个字,三个词,两类标的

第 3 条只四十八个字,但要拆成三层读。

第一层:「对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排除的是进口环节。

第二层:「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排除的是跨境服务这一类。

第三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结论。

注意它的宾语是「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是「交易」。

这个区别很重要:它排除的不是某类交易,是某类「已缴的两税税额」。

所以判断顺序是:先看这笔增值税是怎么缴的(海关代征?购买方扣缴?自行申报?),再看它落不落在两类里。

不是先看交易在不在境内。 交易在境内,照样可能被排除——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就是。

二、排除的是「谁收的税」,不是「交易在哪」

这是理解第 3 条的钥匙。

进口货物,交易当然发生在境内(货物进境了),但增值税是海关代征的,所以排除。

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服务在境内消费,按《增值税法》第 4 条第 4 项算「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也是境内交易,但增值税是购买方扣缴的,所以排除。

两类都排除,原因却是同一个:这两笔税不是「境内销售方自行申报缴纳」的。

情形交易地谁缴税城建税
境内企业销售货物境内销售方自行申报征
进口货物境内(进境)海关代征不征
境外单位销售服务境内(消费地)购买方扣缴不征
境外单位销售境内不动产境内购买方扣缴征

前三行的规律是「谁缴的」;第四行破了这个规律。

第四行为什么要征?因为第 3 条的排除清单里,只有「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三类,没有「不动产」,也没有「货物」。

排除清单是穷尽式的,不在清单里,就要征。

三、为什么排除——两个理由,一个结果

理由一:钱归谁。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进中央国库。城建税是地方税,收入归地方。

让一笔中央收入配一份地方附加,等于让地方政府对「不是自己辖区的生产活动」征税。

跨境服务同理:销售方在境外,不在任何一个地方辖区内;扣缴发生在购买方所在地,但这笔税对应的经济活动不在那里。

理由二:谁的税基。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两税实缴税额」。进口环节的税,本质上是「货物进境时的消费税与增值税」,属于对物征税,与地方公共服务没有对应关系。

一个结果:这两类税不进城建税基数。

这个设计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是配套的。 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本来就没有税可附;进口环节征了,但不附城建税。两头都不附,跨境货物的流转税链条就与城建税脱钩了。

四、这条规则比法早三十六年

第 3 条读起来像新规则,其实不是。

旧条例十条,一条都没写进口不征。

旧条例第二条只说「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排除。按字面,进口环节缴的增值税、消费税,也该附城建税。

但实际执行不是这样。规则在财政部的两个文件里:

(1985)财税字第 69 号第三条: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财税字第 143 号第三条: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两句话,一九八五年就定了。

那时还没有增值税——一九八五年征的是「产品税」和「增值税」并存,一直到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产品税取消,才变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列。

所以这条规则的名字换了三次:

时期附征对象依据
1985—1993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财税字 69 号、143 号
1994—2016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国税发〔1994〕51 号等
2016—2021增值税、消费税营改增后执行口径
2021 至今增值税、消费税法第 3 条

三十六年,四个阶段,一条规则的内核没变:进口环节不附,出口环节不退。

二〇二一年立法做的,是把一个执行了三十六年的部委口径,升成法律条文。

这个升格有实际意义。 在此之前,纳税人主张进口环节不征,依据是财政部的「规定」;税务机关否定了,纳税人很难在法上找到支点。写进法条之后,「不征收」成为法律上的排除,不再只是执行口径。

这也是城建税立法的一个特点:它没有发明新规则,它把旧规则整理了一遍,挑出该升法的升法,该废的废掉。

第 3 条四十八个字,就是整理的结果。

五、进口的三种形态,处理一致

进口不是一个动作,是好几种。三种常见的:

第一种,一般贸易进口。 报关单、税单、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第二种,加工贸易内销补税。 保税料件加工成品后内销,要补征进口环节税。这一笔补征的增值税,同样不征城建税。

第三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这个要看关税法的规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百零八个字。第二款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列为扣缴义务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平台或物流企业代收代缴,属于进口环节税收,同样不征城建税。

三种形态,处理一致:只要是进口环节缴的两税,都不附城建税。

这一条对跨境电商意义不小。 同样的商品,一般贸易进口后内销,内销环节要缴增值税并附城建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进口环节不附城建税,只在后续环节处理。税负差就在这里。

六、海关代征的税种里,没有城建税

要理解第 3 条,还得看一眼「代征」这件事。

海关代征哪些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城建税不在其中。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十八个字。第一句把征收机关一刀切开:「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所以进口环节的税款,从开出缴款书那一刻起,就与地方税务系统无关了。

这个分工带来一个连带结果:进口货物的城建税,不是「免征」,是「根本没有进入征收程序」。

「不征」与「免征」在税法上是两件事,差别在进项处理。

  • 免征是可以放弃的(放弃免税权后可以开专票、可以抵扣);
  • 不征是范围之外,没有放弃这回事,也不产生「如果征了能抵多少」的问题。

城建税是「不征」,不是「免征」。 第 3 条用的词就是「不征收」。

这个用词与增值税法第 6 条一致——那一条列的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四项,不是免征。

为什么这么讲究? 因为「免征」意味着「本来该征」,只是给了优惠;「不征」意味着「本来就不在范围内」。前者的调整要改优惠目录,后者的调整要改范围界定。

第 3 条四十八个字,用的全是「不征收」。

七、境外的三类,与未列的三类

第 3 条排除的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三类。多一个都没有。

把跨境交易的标的摊开对照:

标的是否在排除清单城建税
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是不征
服务是不征
无形资产是不征
货物否征
不动产否征
自然资源使用权否征
金融商品否征

后四类为什么不在清单里?

因为它们的「所在地」很清楚:货物有实物,不动产搬不走,自然资源在特定地域,金融商品有发行地。税务机关抓得住,也说得清该由哪里的地方财政分享。

而服务、无形资产是「无形的」——一项咨询、一项专利许可,交付地在哪说不清,只能靠「消费地」或「销售方所在地」推定。既然说不清,就不附。

一个技术性理由,决定了一整类交易的税负。

八、消费地在哪,决定第 3 条有没有对象

第 3 条只管「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那么什么算「向境内销售」? 答案在《增值税法》第 4 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一百四十四个字,四项。第四项是服务与无形资产的判定:

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两个标准,用「或者」连接。

第一个标准:在境内消费。 一项咨询服务,谁在用、用在哪,就是消费地。

第二个标准:销售方在境内。 只要卖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就算境内,不问消费地。

这两个标准一宽一窄,组合起来产生一个结果:几乎所有「有境内主体参与」的服务交易,都会被认定为境内。

而一旦认定为境内,就产生增值税;一旦产生增值税且由购买方扣缴,第 3 条就有了适用对象。

反过来:如果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销售方也在境外,那它压根不是「境内销售」,连增值税都不产生,第 3 条也用不上。

这就是两条法的接缝:

情形是否境内销售(增值税法第 4 条)谁缴增值税城建税(第 3 条)
境外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境内使用是(消费地在境内)购买方扣缴不征
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做市场调研是(销售方在境内)购买方扣缴不征
境外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服务,全在境外否不产生不适用
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机构并由机构销售是(销售方是境内机构)自行申报征

四行里,前三行都指向「不征」,第四行指向「征」。

分界线不是「跨境不跨境」,是「谁在销售」。 这一点在第十三节还会再遇到一次。

九、第 8 条:扣缴义务人跟着两税走

法条依据

五十三个字。三层:

第一层,谁是扣缴义务人。 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层,扣什么。 城建税。

第三层,什么时候扣。 扣缴两税的同时。

这个写法与第 7 条(同时缴纳)是一套逻辑:不另设时点,不另设主体。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增值税法》第 15 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五条
  •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八十四个字。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国务院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的除外。

所以链条是:境外单位销售 → 购买方扣缴增值税 → 同时扣缴城建税。

但第 3 条又说不征。

十、有义务,零税款

把第 3 条与第 8 条叠在一起,会得到一个特殊的法律状态。

情形: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购买咨询服务,支付 100 万元。

  • 增值税:境外单位在境内销售服务,购买方扣缴,税率 6%,扣缴 6 万元(100 万元为含税价,应换算为不含税:100 ÷ 1.06 × 6% ≈ 5.66 万元)。
  • 城建税:第 3 条排除,不征。

购买方是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第 8 条),但应扣缴的税额为零(第 3 条)。

有义务,零税款。

这个状态在法理上没问题:义务存在,只是义务的标的为零。但对纳税人会造成困惑——申报表上要不要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五条给了明确答案: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不含」两个字,把这类扣缴从「同时缴纳」的规则里摘出去了。

所以操作上:扣缴增值税,不扣城建税;申报时这一栏不填。

这是全法唯一一处「有义务但不产生税款」的结构。 它不是为了收税,是为了把规则说圆。

十一、剩下什么要扣缴: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

排除清单之外的三类,扣缴时要连城建税一起扣。

境外单位销售境内不动产。 这是最常见的一类。境外公司出售其在中国境内的房产,购买方扣缴增值税,同时扣缴城建税。

境外单位销售货物。 相对少见,但存在——境外企业在境内有货物(比如寄售、保税区货物转内销由境外主体销售),销售给境内企业。

境外单位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矿权、林权等。

三类的共同点:标的在境内有明确的「物」的落点。

这就是第 3 条排除清单的边界:摸得着的,征;摸不着的,不征。

十二、出口:不征、不退、但免抵要征

出口这一侧,规则与进口对称,但细节更多。

「出口不退」指的是:出口退税退的是增值税,不退城建税。

为什么?因为城建税从来没有跟着出口环节征过。生产企业出口免征增值税,出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为零,城建税基数里没有这一块,没有缴过,就无所谓退。

但免抵税额要征。

这一点在上一篇详细算过:生产企业出口,抵掉内销应纳税额的那部分「免抵税额」,要加进城建税基数,按核准的下一个申报期申报缴纳。

三种出口形态,三种结果:

形态增值税处理城建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免、抵、退免抵税额部分征,退税额不征
外贸企业免退免出口环节,退进项不征(无应纳增值税)
出口免税免不征

第一行是唯一有税的。 而它偏偏最容易被漏——因为那部分税从来没进过银行。

十三、境外单位在境内有机构,就不适用第 3 条

这是最容易误判的一条边界。

第 3 条排除的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

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由该机构销售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销售方就不是「境外单位」,而是「境内机构」。

第 3 条不适用,城建税照征。

判断标准不是「钱付给谁」,是「谁在销售、谁在申报」。

情形销售方增值税城建税
境外公司直接签约,境内企业付款境外单位购买方扣缴不征
境外公司在华机构签约并开票境内机构自行申报征
境外公司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境外单位(代理人申报)代理人申报不征(仍属第 3 条)

第三行要注意: 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销售方仍是境外单位,只是申报方式变了,第 3 条照样适用。

所以「有没有代理人」不影响,影响的是「销售方是谁」。

十四、主张不征,拿什么证明

第 3 条是「不征收」,不是「免税备案」,所以没有审批环节。

但不审批,不等于不举证。

税务机关在比对数据时,会看到一笔增值税扣缴记录,却看不到对应的城建税。这时企业要能说清:这笔属于第 3 条。

三类凭证,对应三类情形:

情形凭证证明什么
进口货物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是海关代征的
跨境服务扣缴税款凭证、合同、付款凭证销售方是境外单位,标的是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售房不动产权证、买卖合同、扣缴凭证标的在境内,且不属于排除清单

进口这一类最好证:缴款书上盖着海关的章。

跨境服务这一类最难证,因为要证明「销售方是境外单位」。 合同签的是谁、发票(或形式发票)开的是谁、钱付到哪个账户——三样要对得上。

实务上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假境外、真境内」。 一家境内企业通过香港关联公司签合同,实际服务由境内团队提供,钱付到香港。这种安排下,销售方到底是谁?看实质:谁在提供服务、谁在承担风险、谁在用人。

如果实质上是境内主体在提供服务,第 3 条就不适用,城建税要征。

这就是第 3 条的另一面:它给的是「不征」,但要拿证据换。

十五、三个算例

算例一:进口设备后内销。

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 1000 万元,关税 50 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按 13% 计:(1000+50)×13% = 136.5 万元。

  • 进口环节城建税:0(第 3 条)
  • 若该企业将设备以 2000 万元(不含税)内销,销项 260 万元,进项 136.5 万元,应纳 123.5 万元
  • 内销环节城建税(市区 7%):123.5 × 7% = 8.645 万元

注意:进口环节那 136.5 万元是进项,不是基数。 它只影响应纳增值税,不直接进城建税基数。

算例二:跨境咨询服务。

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 106 万元(含税)。

  • 不含税价:106 ÷ 1.06 = 100 万元
  • 扣缴增值税:100 × 6% = 6 万元
  • 扣缴城建税:0

如果企业按 6 万元乘 7% 扣了 0.42 万元城建税,属于多扣,应当退还。

算例三:境外公司出售境内房产。

境外公司出售其名下境内写字楼,售价 1090 万元(含税),适用 9%。

  • 不含税价:1090 ÷ 1.09 = 1000 万元
  • 销项:90 万元(假设无进项)
  • 购买方扣缴增值税:90 万元
  • 扣缴城建税(房产所在地市区 7%):90 × 7% = 6.3 万元

注意:这里的税率按不动产所在地,不是购买方机构所在地。 这是跨境不动产交易的特殊之处,与跨地区预缴的逻辑一致——税跟着物走。

十六、四个最容易错的地方

错法一:跨境服务多扣城建税。

第 3 条明确排除,26 号公告第五条再次明确「不含」。多扣的要退,且可能影响扣缴申报的准确性。

错法二:境外单位售房漏扣城建税。

不动产不在排除清单里。只扣了增值税,忘了城建税,属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

错法三:把出口退税当基数。

出口退的是增值税进项,不是「缴纳的税额」。退税不进基数,反而留抵退税要扣基数——两个方向相反,容易混。

错法四:把境外单位在华机构当成「境外单位」。

机构在境内、自行申报,第 3 条不适用,城建税照征。

十七、八种缴法,三不征五征

把前面散的情形收成一张表。同一笔两税,用不同方式缴,城建税的结论不同。

缴法典型情形计税依据城建税
自行申报境内企业销售货物、服务应纳两税征
海关代征进口货物进口环节两税不征
购买方扣缴(跨境服务)境外单位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扣缴的两税不征
购买方扣缴(货物、不动产)境外单位销售境内不动产扣缴的两税征
预缴跨地区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征,按预缴地税率
补缴检查查补、自查补税补缴的两税征,加滞纳金
委托代征代征单位代征两税代征的两税征
委托代扣代收代扣代收两税代扣代收的两税征

八行里,三行不征,五行征。

这八行不是公告的原文分类。 26 号公告第五条列的是五种方式——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这张表在五类之外又拆出了「自行申报」「海关代征」,并把扣缴按标的分成跨境与货物不动产两行。分类的轴不同:公告按「谁来缴」,这张表按「缴完之后城建税在哪落脚」。

三行不征的共同点:税不是「境内销售方自行申报」缴的,且标的属于进口或跨境无形交易。

五行的共同点:税最终落在境内某个具体地点,有明确的地方财政归属。

这张表可以直接当判断流程用:

先问「这笔两税是怎么缴的」,再问「标的是不是进口或跨境服务、无形资产」,两个答案一组合,结论就出来了。

不需要背条文,只需要问两个问题。

十八、要件表

要件内容依据
不征一进口货物缴纳的两税法第 3 条
不征二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法第 3 条
排除清单外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商品法第 3 条反面解释
扣缴义务人两税的扣缴义务人法第 8 条
扣缴时点扣缴两税的同时法第 8 条
跨境服务的扣缴扣增值税,不扣城建税26 号公告第 5 条
进口的其他形态加工贸易内销补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同不征关税法第 3 条、法第 3 条
出口免抵税额征,退税额不征26 号公告第 3 条、第 6 条

十九、六方各看什么

进口企业。 海关缴款书上的增值税、消费税,不进城建税基数。内销时按内销应纳增值税算。

跨境电商平台与物流企业。 代收代缴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附城建税(关税法第 3 条列为扣缴义务人,但城建税法第 3 条排除)。

购买境外服务的企业。 扣缴增值税,不扣城建税。申报时这一栏为零,不用填。

境外公司。 直接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涉城建税;出售境内不动产,购买方要扣城建税。

出口企业。 免抵税额要征,退税额不征。两个数在两张表上,必须都看。

税务机关。 重点看两类疑点:跨境服务扣缴时多扣了城建税;境外单位售房只扣了增值税。

二十、四句话

第一句:四十八个字排除两类,看的是「谁缴的税」,不是「交易在哪」。

第二句:排除清单只有三类——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摸得着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都要征。

第三句:第八条设了扣缴义务,第三条把税款抹成零。有义务,零税款。

第四句:出口不退,但免抵要征。那一笔从来没进过银行,最容易漏。

接着看

本篇与全貌

这一篇拆的是第 3 条与第 8 条。十一条全貌见十一条六百八十三字,一分钱税基都不是自己的。

出口与备案

免抵退的备案与申报流程,见出口退税备案;免税项目与不征项目的区别,见免税就像三十六个月条例更短。

境内的判定

境内四种情形怎么定,见境内两个字,旧条例三十三年没定义;不征四项与价外税,见不征四项八十五字,价外税四十八字;境外的扣缴链条,见境外单位在境内销售,谁扣缴增值税;进口环节两税叠加,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怎么算。

它依附的两个税

增值税法三十八条全貌,见增值税法三十八条:三千七百字正文,没有一条罚则;纳税地点五个落点,见纳税地点五个落点,一处不征;消费税五个环节,见八十一个字,条例只写了三个环节。

关税这一侧

关税纳税人是谁,见关税的纳税人是谁:进口看收货人,出口看发货人;缴款期限与滞纳金,见关税缴纳期限和滞纳金的计算。

征管与合规

征管法九十四条,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争议救济,见纳税争议先缴税再复议,十一个事项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出口退税操作见出口退税指引;购汇付款与合同条款见涉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本;付款凭证见货款欠款证据。

文本与类目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全文、增值税法、关税法、消费税暂行条例;标签见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类目见法条深读与海关与外贸;专题见税务;概念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汇总纳税。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现行规定,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第三、第八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分别为四十八字、五十三字。文中三个算例为演示性计算,采用现行税率与不含税换算,未考虑地方附加、特别纳税调整及个案差异;跨境不动产扣缴适用税率按不动产所在地,系与跨地区预缴规则一致的执行口径,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处理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多项规定,本文仅就城建税的不征结论作说明,不涉及进口环节其他税种的计算。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