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八十一个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八十一个字,说了四类人。
前三类是三个行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第四类是一句话:「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前三个行为写得清清楚楚,第四个是一道口子。
这道口子二十个字,撑起了两个征收环节、四类商品。而这两个环节,条例十七条正文里一个字都没有。
一个金银首饰零售商,翻遍全条例也找不到「零售」两个字;一个卷烟批发企业,也找不到「批发」两个字。他们的纳税义务写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里,法律依据就是这二十个字。
这一篇只讲一件事: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哪里,为什么条文里写着三个环节,实际却征五个。
一、三类行为,三种人
先把前三个行为摊开。
| 行为 | 纳税人 | 纳税时点 | 依据 |
|---|---|---|---|
| 生产(销售) | 生产者 | 销售时 | 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
| 自产自用(移送) | 生产者 | 移送使用时 | 第四条第一款 |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 | 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第四条第二款 |
| 进口 | 进口人 | 报关进口时 | 第四条第三款 |
注意第三行:委托加工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不是受托方。
受托方只是「代收代缴」——他收的是委托方的税,缴的也是委托方的税。受托方自己不是纳税人。
这个区分在实务上很要紧: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漏代收代缴,税务机关追的是受托方的责任(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责任),但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委托方。两者不能混。
还有一个例外:受托方是个人的,不代收代缴。
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为什么?因为个人没有税务登记、没有申报能力,让他代收代缴,收不上来。所以把义务退回给委托方。
这是消费税里唯一一处「因为对方是个人,所以免除代收代缴义务」的规定。
二、细则第二条:六类单位,两类个人
第一条说「单位和个人」,细则第二条把它拆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六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两类: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六类单位加两类个人,就是全部可能的纳税人。
这个列举方式与增值税一致,与所得税不同。所得税按「居民/非居民」分,流转税按「单位/个人」分——因为流转税不看身份,看行为。
消费税尤其不看身份。
增值税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按年销售额划线(五百万元),两类的计税方法、税率、申报表都不同。
消费税没有这个区分。
一家年销售五亿元的酒厂和一家年销售五十万元的小酒坊,只要生产的是白酒,适用同一个税目、同一个税率、同一套计算方法。
差别只在纳税期限(第十四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额大小核定)和申报频次上。身份不分层,只是征管节奏不同。
这是消费税与增值税在纳税人制度上最根本的差异,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处:很多财务人员习惯性地问「我们是不是一般纳税人」,但在消费税语境下,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三、境内:七个字,与增值税一字不差
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
这七个字,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表述一字不差。
两个税,同一个判断标准。
逻辑是:生产行为发生在哪里,看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货在境内起运,生产就在境内;货在境内,生产就在境内。
不看人在哪里,看货在哪里。
这与增值税法第四条对「销售货物」的判定思路一致(P155 已细讲),也与关税的「进境地」思路一致——三个流转税,共用一套属地标准。
但消费税的境内判定只到「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为止。批发、零售环节的境内判定,条例没写,因为这两个环节本身就是靠授权加进来的。
四、那道口子:二十个字怎么用
回到第一条末句。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二十个字,是一个授权条款,不是义务条款。
它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它只是说:国务院可以指定某些销售环节也纳税。指定了,才有义务;没指定,就没有。
目前被指定的,只有两类环节、四类商品。
| 环节 | 商品 | 起始 | 纳税人 |
|---|---|---|---|
| 批发 | 卷烟 | 1994 年起(2009 年、2015 年两次调整) | 批发企业 |
| 批发 | 电子烟 |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 | 批发企业 |
| 零售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1995 年起 | 零售单位与个人 |
| 零售 | 超豪华小汽车 |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 销售方 |
四类商品,两个环节,全部落在这二十个字上。
这张表里有一个特点值得注意:四类商品都不是「随便选的」,而是各自对应一种避税路径。
卷烟批发环节加征,是因为生产环节的税可以被「低价出厂+批发加价」压掉——把利润留在批发环节,生产环节的税基就薄了。所以在批发再加一道,把加价部分也纳入。
金银首饰零售环节征收,是因为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难以控管——加工点分散、个体户多、原料可回收重熔。放到零售环节,抓的是有固定门店、有销售记录的商家。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理由不同:它是在生产环节已经征过一道之后,再加一道,目的是调节高消费。所以它的性质是「加征」,不是「改环节」。
电子烟批发环节征收,是二〇二二年把新型烟草纳入烟草税制的结果,参照卷烟的「生产+批发」双环节设计。
四种商品,四种理由,共用一条授权。
五、五个环节,一张总表
把条例写的三个和授权加的两个合起来:
| 环节 | 谁纳税 | 时点 | 依据层级 |
|---|---|---|---|
| 生产销售 | 生产者 | 销售时 | 条例第四条 |
| 自产自用移送 | 生产者 | 移送时 | 条例第四条 |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 | 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条例第四条 |
| 进口 | 进口人 | 报关进口时 | 条例第四条 |
| 批发 | 批发企业 | 批发销售时 | 条例第一条+国务院规定 |
| 零售 | 零售单位与个人 | 零售时 | 条例第一条+国务院规定 |
六个环节(第四条把生产拆成「销售」和「自产自用」两个),两类依据。
依据层级不同,稳定性就不同。
前四个环节写在条例里,要改得修改条例(或者等消费税法出台);后两个环节写在文件里,国务院一纸通知就能调整。
这就是「正文不动、附表漂移」的另一面:不只是税率在漂,环节也在漂。
六、委托加工:二百二十五个字划三条线
细则第七条,是整部细则里最长的一条之一,二百二十五个字,只讲一件事:什么才算委托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三个条件同时成立,才是委托加工:
一、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二、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三、受托方代垫的只能是部分辅助材料。
反过来,三种情形一律不算:
| 情形 | 处理 |
|---|---|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 | 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征税 |
|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 | 同上 |
|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 | 同上 |
「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这九个字是关键。
它把会计处理的抗辩堵死了。企业可以在账上做成「受托加工」,但只要原料是受托方出的,税法上就是自制销售。
实质课税,压过形式。
为什么要这么严?因为两种做法的税负差得很远。
委托加工,计税依据是「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的计税价格;自制销售,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加工费通常远低于销售额,所以「把购销做成委托加工」是一个经典的压税基手法。
细则第七条就是把这条路封掉。
第三个条件还带出一个举证责任。
原料是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要如实注明。细则第十八条: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须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未提供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合同上不写材料成本,税务机关替你写。
第二款还有一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因为受托方交货时已经代收代缴了。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卖掉,不再征——一次征收,不重复。
但如果是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这是另一个话题,在下一篇里讲。
七、自产自用:一条线划开「连续生产」和「其他方面」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一句话,是全条例最常被引用的一句: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一句话,两个结果,中间的界线在细则第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两个条件:
一、作为直接材料; 二、构成最终产品的实体。
「实体」两个字,是判断的核心。
| 场景 | 构成实体? | 结论 |
|---|---|---|
| 酒精兑成白酒 | 是 | 连续生产,不纳税 |
| 烟丝卷成卷烟 | 是 | 连续生产,不纳税 |
| 自产白酒装瓶后发职工 | — | 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
| 自产涂料用于本厂设备防腐 | — | 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
| 自产香精调入化妆品 | 是 | 连续生产,不纳税 |
「其他方面」的范围,细则列了十二项: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十二项用顿号连排,一口气列完,末尾加「等方面」兜底。这是消费税里唯一一处带兜底的列举。
这十二项有一个共同点:货物离开了生产链条,进入了消费或者非应税领域。
一旦离开链条,就视同销售,按移送时的价格计税——具体怎么算,是下一篇的内容(第七条、第八条)。
与增值税的差别在这里。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一个独立条款(增值税法第五条),列举了三种情形;消费税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它用的是「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同一个经济实质,两套表达。
差别在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强调「转让」——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因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消费税的「其他方面」不强调转让,只要离开连续生产链条,就纳税,哪怕没出厂的仓库。
八、纳税地点:一百三十四个字,三条规则
纳税人定了,环节定了,接下来是在哪里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条规则:
一、销售和自产自用,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保留了例外。
二、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解缴。 注意是受托方解缴,不是委托方。因为代收代缴的动作发生在受托方所在地。
受托方是个人的,回到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三、进口,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细则第二十四条补了三种特殊情形:
| 情形 | 申报地 |
|---|---|
|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 销售后回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经批准可汇总 |
| 委托个人加工 | 委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第二行值得单说。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是「分别申报」,例外是「经批准汇总」。
这个结构在增值税里是一样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跨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可汇总)。两个税在同一件事上用了同一套规则,因为它们共用征管法,也共用「税收属地」这个底层逻辑。
但消费税有一处不同:「到外县市销售」要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增值税的外出经营可以在销售地预缴。
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说得很明确: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没有「销售地预缴」这一层。
原因还是那个:消费税是单一环节税。货在哪里卖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哪里被生产出来——纳税义务在生产环节就锁定了。
九、同一笔业务,两税的纳税人可能相反
这是消费税里最反直觉的一处,也是最容易在实际业务里搞错的一处。
委托加工。
甲公司提供原料,委托乙厂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加工费十万元。
- 消费税的纳税人:甲公司(委托方)。 乙厂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 增值税的纳税人:乙厂(受托方)。 加工劳务是乙厂提供的,销项在乙厂。
同一笔业务,一个税找甲方,另一个税找乙方。
这不是矛盾,是两个税的征税对象不同:消费税征的是「消费品」,消费品是甲公司的;增值税征的是「加工劳务」,劳务是乙厂提供的。
纳税主体跟着征税对象走,不跟着合同走。
实务后果有三条:
一、申报表不同人填。 消费税的申报表由甲公司(或者乙厂代缴时以委托方名义)填报,增值税的申报表由乙厂填报。
二、风险不同人担。 乙厂漏代收代缴,乙厂担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责任;但税款本身是甲公司的义务,税务机关仍可向甲公司追缴。两个责任并行,不互相替代。
三、受托方是个人的,链条断一半。 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委托个人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这时受托方(个人)既不是消费税纳税人,通常也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笔业务,两个税都回到了委托方身上。
反过来,自产自销就没有这个问题。
自产自销,消费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是同一个:生产者。两个税、两张表、同一个主体。
所以「两税纳税人是否同一」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交易形态:
| 形态 | 消费税纳税人 | 增值税纳税人 | 同一? |
|---|---|---|---|
| 自产自销 | 生产者 | 生产者 | 是 |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 | 受托方 | 否 |
| 进口 | 进口人 | 进口人 | 是 |
| 批发(卷烟) | 批发企业 | 批发企业 | 是 |
| 零售(金银首饰) | 零售单位 | 零售单位 | 是 |
五行里只有一行不同,偏偏是最常见的一行。
十、三个税,三种纳税人表述
进口环节,三个税叠在一张报关单上。但三个税对「谁是纳税人」的写法,各不相同。
| 税 | 表述 | 出处 |
|---|---|---|
| 关税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 关税法第三条 |
| 消费税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消费税条例第一条 |
| 增值税 |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增值税法第三条 |
关税说「收货人」,两个流转税说「单位和个人」。
差别在哪?
「收货人」是报关单上的一个字段,有明确的单证指向——提单项下的收货人、运单上的收货人。它是一个可以被单据证明的身份。
「单位和个人」是税法上的主体分类,涵盖面更宽,但不指向具体单据。
这个差别在实务上会显形:代理进口。
外贸代理公司受托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可能写代理公司,也可能写实际用户(双抬头)。这时:
- 关税:看报关单的收货人。
- 消费税、增值税:看谁是「进口的单位和个人」——通常是取得货物所有权、承担进口环节税负的一方。
同一票货,关税的纳税人可能是代理公司,两个流转税的纳税人可能是实际用户。
这不是法律冲突,是三种表述各自服务的目的不同:关税要的是「谁在报关单上」,流转税要的是「谁取得货物」。
代理进口合同里必须把这一点写清楚。 只写「税费由委托方承担」,不写「以谁的名义报关、税款由谁缴」,遇到争议时,税务机关看的是报关单和资金流,不是合同措辞。
十一、第十二条:谁征税,分界线在哪
纳税人定了,接下来是谁来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十八个字,三层:
第一层,境内销售,税务机关征。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这是原则。
第二层,进口,海关代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这是例外,而且是唯一例外。
第三层,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分界线是「是否进口」。
这条分界线与关税法、增值税法完全重合。
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本条例第十二条),关税由海关征收(关税法)。三个税,一个报关单,一张缴款书。
境内销售,增值税和消费税都由税务机关征。两个税,一个申报表(不同表,同一次申报期),一个征收机关。
所以「谁征税」这个问题,答案只有两个:海关,或者税务机关。 判断标准只有一个:货物是不是从境外进来的。
十二、个人携带邮寄: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这七个字的意思是:不单独计算消费税,而是把消费税并进关税的计征过程里,一次算完。
为什么可以并?
因为进境物品的关税本来就是按简易办法征的(关税法第五条: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税基和税率都是简化的。消费税并进去,不必另设一套。
这与货物进口完全不同。
货物进口,消费税是单独一个税种、单独一个组成计税价格、单独一张缴款书(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
物品进境,消费税并进关税,一次算完。
同是「进口」,货物和物品走两条路。 这条分界在关税法里也有(第五条),两法对同一件事的处理是配套的。
十三、三个容易判错的场景
场景一:总公司生产,分公司销售。
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流转税看行为,不看核算)。生产在总公司,纳税义务在总公司销售时发生。
但如果分公司跨县市销售自产货物,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是回机构所在地申报,不是销售地申报。
这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否则要在销售地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消费税一律回机构所在地,没有「销售地纳税」这一说。
场景二:委托加工还是购销。
A 厂提供配方,B 厂买原料加工成化妆品,卖给 A 厂。
这不是委托加工。细则第七条:委托加工的前提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B 厂自己买原料,就是自制销售,B 厂是纳税人。
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原料谁提供。
场景三:自产自用,连续生产还是其他方面。
酒厂把自产的酒精兑成白酒——连续生产,移送时不纳税。
酒厂把自产的白酒发给职工当年货——「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细则第六条给了定义:连续生产是「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构成最终产品的实体」是关键。 酒精变成白酒,构成了;包装箱装酒,不构成(包装物是辅助材料,不是应税消费品);香精调进化妆品,构成了。
十四、五个环节,五套动作
把前面散的收成一张表:每个环节,谁申报、报给谁、什么时候报。
| 环节 | 申报人 | 受理机关 | 时点 | 依据 |
|---|---|---|---|---|
| 生产销售 | 生产者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销售时 | 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
| 自产自用移送 | 生产者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移送时 | 条例第四条、细则第八条 |
| 委托加工 | 受托方代收代缴 | 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 | 交货时 | 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
| 进口 | 进口人或其代理人 | 报关地海关 | 报关时 | 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 |
| 批发(卷烟、电子烟) | 批发企业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批发销售时 | 条例第一条+国务院规定 |
| 零售(金银首饰等) | 零售单位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零售时 | 条例第一条+国务院规定 |
六行里,受理机关有五次是税务机关,一次是海关。
唯一那次海关,决定了整个进口链条的节奏:报关——缴款——放行。 十五日内缴清(第十五条),缴不清的走担保放行(关税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另外五行,全部回到「机构所在地」这个原点。
这就是消费税的空间逻辑:税跟着生产走,不跟着货走。
货可以运到全国,税还在原地缴。这一点与增值税相同,与关税相反(关税跟着口岸走)。
十四、要件表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纳税人 |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零售环节经国务院确定的单位和个人 | 条例第一条 |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委托加工的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细则第七条第三款 |
| 单位范围 |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细则第二条 |
| 个人范围 |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 细则第二条 |
| 境内判定 |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
| 征收机关 | 税务机关;进口由海关代征 | 条例第十二条 |
| 进境物品 | 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 申报地点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进口为报关地海关 | 条例第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四条 |
十六、六方各看什么
生产企业。 先确认产品在不在十五个税目里;在,再看是不是自产自用、是不是连续生产。出厂价就是税基,压低出厂价的,第十条等着。
批发企业。 只有卷烟和电子烟批发才涉及消费税。其余商品的批发环节不在这个税里,不要多缴。
零售企业。 只有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和超豪华小汽车零售才涉及。普通珠宝玉石零售不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已征)。
进口商。 报关时海关代征,与关税同一张缴款书,十五日内缴清。
受托加工方。 先判断是不是委托加工(原料谁提供);是,交货时代收代缴;对方是个人的,不代收,由委托方自己缴。
税务机关。 判定纳税人的抓手是「行为」不是「身份」——不看规模、不看核算方式,只看有没有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零售这五个动作。
十七、四句话
第一句:八十一个字,三个行为,一道口子。 生产和委托加工、进口写在条文里,批发和零售靠二十个字的授权。
第二句:五个环节,四类商品。 卷烟和电子烟在批发,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其余全在生产或进口。
第三句:委托加工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受托方只是代收代缴,受托方是个人的,连代收都免了。
第四句:境内看货不看人。 「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与增值税细则一字不差。
接着看
本批全貌
全貌与数字、为什么至今没升法、正文与附表的错位,见十七条一千五百一十二字,管着一万六千八百亿。
委托加工这条线
加工承揽的合同安排,见加工承揽合同范本;来料加工的税务处理,见进料加工合同。
进口这一侧
进口环节两税叠加怎么算,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怎么算: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关税的纳税人怎么定,见关税的纳税人是谁:进口看收货人,出口看发货人;完税价格,见关税完税价格的成交价格法;缴款与滞纳金,见关税缴纳期限和滞纳金的计算。
身份与征管
增值税怎么分两类纳税人,见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见纳税地点;申报期限,见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征管程序与罚则,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
责任与救济
逃税的认定,见逃税罪;虚开的边界,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见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服处理决定,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见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案。
文本与类目
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实施细则全文、税收征收管理法、关税法;标签见消费税与消费税暂行条例;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消费税是什么,见消费税。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第一条八十一字、第十二条七十八字、细则第二条一百零八字、细则第七条二百二十五字,均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批发、零售环节的征收范围与起始时间依据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历次规定整理,条例正文无对应条文,文中已注明依据层级不同。卷烟批发环节的税率与征收办法历经二〇〇九年、二〇一五年两次调整,具体适用以现行规定为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