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六章,三十八条,正文三千七百三十九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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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九条,八百四十八个汉字,占正文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六八。

在六章里排第二,仅次于第五章征收管理的一千一百五十字。

但这九条里,有六条在旧法里找不到。

不是改了措辞,不是挪了位置,是根本没有对应物。《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八条、二千九百零四个字,从头到尾不分章——第一条就是纳税人,最后一条就是施行日期,中间没有「总则」这一节,也没有「附则」这一节。

这一篇不再逐条解剖,只做一件事:把这九条摊开,看它们各自占多少字、管什么事、哪几条是新长出来的,以及末尾那条二十七字的附则为什么这么短。

各条的细读,在另外三篇里。

一、三个数字:9、848、22.68

先把这一章放回全法里。

章条数汉字占正文条均
第一章 总则984822.68%94.2
第二章 税率439510.56%98.8
第三章 应纳税额974119.82%82.3
第四章 税收优惠557815.46%115.6
第五章 征收管理10115030.76%115.0
第六章 附则1270.72%27.0
合计383739100%98.4

条数占百分之二十三点六八,字数占百分之二十二点六八。 两个比例几乎一样,说明总则的条不比别处更长——它甚至更短。

条均九十四点二个字,比全法均值九十八点四字少四点二个字。

再看旧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八条,二千九百零四个汉字,条均一百零三点七字。

总则的条,比旧条例的平均条还短九个半字。

这一点值得停一下。一部法律的「总则」通常要装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概念定义,是最容易写长的地方。这里没有。九条里最长的一条一百四十四字,放到第五章只能排到第七位。

短,是因为它只定「谁、在哪、算不算、按哪套算」,不定「怎么算」。后者全在第二到第五章。

二、旧条例没有「总则」这一章

这是本批最容易被跳过、实际影响最大的一处体例变化。

旧条例是平铺的:二十八条一路排下来,第一条纳税人、第二条税率、第三条兼营、第四条应纳税额,一直排到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中间没有任何分章标题。

新法是分层的:六章,每章有名字,章下有条。

这个变化不只是排版好看。

分章之后,「总则」里的条文取得了两种旧条例给不了的地位:

一是统摄力。总则里的「应税交易」「境内」「视同」「不征」四个概念,是后面五章共同的前提。第二章到第五章的条文,全部建立在第三条划定的范围之上。旧条例没有总则,这些前提散在条例、实施细则、财税文件三层里,级别不一,冲突时不好排。

二是修改难度。总则的条文改动,牵动全书;分则的条文改动,只影响一章。立法技术上,把最难改的部分放进总则,是常规做法。这部法的总则九条里,有六条是新写的,恰恰说明立法者把「新东西」放在了最前面。

旧条例第一条是这样开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句话,七十三个汉字,直接进正题: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没有「为了」,没有「应当贯彻落实」。

新法把这两句补在了最前面。

三、九条怎么分工

九条各管一件事,一张表能看完。

条汉字管什么关键表述
第一条43立法目的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39政治要求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条127谁是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144什么叫境内四种情形
第五条98视同应税交易三项
第六条85不属于应税交易四项
第七条48价外税税额单独列明
第八条127计税方法一般方法加两类例外
第九条137小规模纳税人五百万元

九条,九个问题,没有一条重复另一个。

前三件事是「进门」:谁进(第三条)、在哪进(第四条)、什么算进(第五条)、什么不算进(第六条)。

中间一件事是「税站在哪」:价内还是价外(第七条)。

后两件事是「怎么算」:默认哪套、例外哪套(第八条)、谁可以用简单那套(第九条)。

顺序本身就是逻辑。 先定人,再定地,再定范围,再定税基的层级,最后定算法。倒过来读也成立:要知道谁能用简易计税,得先知道谁是小规模纳税人;要知道谁是小规模纳税人,得先知道谁是纳税人。

四、六条是新的:457 字,占 53.89%

把九条和旧条例逐条对位,结果是这样:

法条旧条例对应状态
第一条无新增
第二条无新增
第三条第一条改写
第四条无(细则第八条两项)新增
第五条细则第四条八项新增
第六条无新增
第七条无新增
第八条第四条、第十一条改写
第九条第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改写

六条新增,三条改写,零条照搬。

六条新增合计四百五十七个汉字:四十三加三十九加一百四十四加九十八加八十五加四十八。

四百五十七除以八百四十八,等于百分之五十三点八九。

总则过半的字数,写的是旧法里没有的东西。

这个结论有点反直觉——一般人会以为「总则」是把旧条文搬过来重新排一遍。实际不是。真正从旧条例搬过来的只有三条,占三百九十一个字,百分之四十六点一一。

五、第一条:四十三个字,第一次写进增值税文本

法条依据

四十三个汉字。九个词:健全、高质量、发展、增值税、制度、规范、征收、缴纳、保护、合法权益。

旧条例没有这一条,旧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也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纯授权表述,不含目的。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次出现在增值税的法律文本里。

这七个字不是装饰。它至少在两个地方能用上:一是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时(比如第二十条的核定销售额、第三十条的核定计税期间),裁量的边界要受这一句约束;二是纳税人主张程序权利时,这一句是价值依据,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

注意它写的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多了「合法」两个字,范围就收了——只保护合法的部分,不保护避税安排产生的利益。

六、第二条:三十九个字,占全章百分之四点六

法条依据

三十九个汉字,是九条里最短的一条,比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还短四个字。

它也是一条没有行为规范的条文。 不设权利,不设义务,不设后果,只写「应当贯彻落实」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类条文在税法里通常叫「宣示性条款」。它的实际作用不在裁判,在解释——当某条具体规则出现两种读法时,朝「有利于高质量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解释,是立法者给的指引。

从字数上看,它占第一章的百分之四点六,占全法的百分之一点零四。

一条三十九字的条文,占了全法百分之一。 按字算不划算,按位阶算,它和第三条平起平坐。

七、第三条:一百二十七个字,先定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这是总则里第一条有行为内容的条文,也是整个增值税制度的起点。

一百二十七个汉字,两款:第一款七十六字,说「谁是纳税人」;第二款五十一字,说「什么叫销售」。

两处最值得看。

第一处是括号里的四个字:「包括个体工商户」。

旧条例第一条只说「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归到「个人」里,依据在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并列,身份上不区分。

新法在「单位和个人」后面直接加括号,把个体工商户单列出来。不是改变归类,是提高可见度。 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里有一套独立规则(比如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的第一项、第二项都只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写「个人」),单列之后,读法条的人不容易漏。

第二处是第二款的三个「有偿」。

全法「有偿」只出现三次,三次全在这一款: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旧规则里,「有偿」的定义在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新法把「有偿」写进法律,但没有写定义。定义留给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二条用二百二十七个字,把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个词各拆了一遍。法条一百二十七字,条例二百二十七字,一加一减,才是完整的第三条。

八、第四条:一百四十四个字,全章最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一百四十四个汉字,四项,是全章最长的一条。

旧条例对「境内」这两个字,三十三年没有定义。

条例第一条只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什么叫境内,查实施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两项,七十一个汉字,只管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之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境内判定,靠的是财税文件——不在条例里,也不在细则里,在规范性文件里。

新法把这两路规则合并成一条四项,放进了法律。

四项字数不均:第二项三十二字、第四项四十五字,第一项十九字、第三项二十九字。

长短的差别在「要不要处理例外」:第一项只说「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一句话完事;第四项要处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这个最容易吵架的标准,所以写了「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两层。

四个情形怎么落到具体交易上,另有一篇细说,见下文「接着看」。

九、第五条:九十八个字,三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九十八个字,引导句二十七个字,三项分别是三十三、十五、二十三个字。

这一条不是新增的「规则」,是收窄的规则:旧规则下视同销售有八项(实施细则第四条),加上营改增文件里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合起来十项上下;新法只留三项。

砍掉的是代销两项、机构移送、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以及整类「无偿提供服务」。

保留的三项有一个共同点:都发生了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或者最终消费。

这一条的细账另有一篇专门算过,八项怎么变三项、删掉的六项去哪了、无偿服务为什么整类不见,这里不重复。

十、第六条:八十五个字,四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八十五个字,引导句二十一个字,四项分别是二十三、十五、十七、九个字。

旧条例里没有这一条。 「什么不属于应税交易」这个问题,过去散在财税文件里,靠「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两个口径拼出来。

新法把它收进法律,四项:员工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存款利息。

「不征」和「免征」是两件事。 免征是本来该征,法律说不用征;不征是本来就不在范围内,压根没进门。这个区别直接决定进项税能不能抵——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不征税项目的进项,按现行规则可以抵扣。

条例对这一条做了一个反向补充: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要同时满足「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不属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个条件,进项才不得抵。反过来读,法第六条四项对应的进项,是可以抵的。

这一条和第七条合起来是一组,另有一篇细说。

十一、第七条:四十八个字,全章第三短

法条依据

四十八个汉字,一句话,两层意思: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不含税额;税额要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价外税」三个字,全法只出现这一次。

这句写在总则里,位置很重。它决定了后面所有算式的形状:第十七条定义销售额时明说「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给的换算公式,分母是「一加税率」而不是「一减税率」。

第二层是义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实施条例第五条把这个义务落到了一张票上:「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二十七字。

法条说的是「交易凭证」,条例说的是「专用发票」。

从「交易凭证」缩到「专用发票」,中间漏掉了普通发票、收据、结算单。这个缩口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条文本身答不了;执行上只能说:专票必须分开列,其他凭证按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目前的规定没有把普通发票纳进来。

十二、第八条:一百二十七个字,一套原则加两类例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
  •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百二十七个汉字,三款:五十六、三十七、三十四。

第一条规则是「应当」: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这是原则。括号里跟了四个字:「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是第一类例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简易计税。

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算——第九条第二款给了通道: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登记,按一般方法算。

第三款是第二类例外: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计税方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款三十四个字,是三条里唯一把某个行业的算法整个让出去的条文。

三款的动词不一样:应当、可以、按照。一套原则、一个选择、一个转致。 这就是第八条的全部结构。

十三、第九条:一百三十七个字,一条五百万的线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
  •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百三十七个汉字,三款:三十二、五十六、四十九。

第一款给定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款给通道: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登记,按一般方法算。

第三款给授权:国务院可以调整标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百万元这个数字,在旧条例里找不到。

旧条例第十三条只说「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一个字不提具体数额。具体数额在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五十万元;其他纳税人,八十万元。

一百九十个字的细则条文,定的是一道五十万和八十万的双线。

后来营改增,标准统一到五百万元,依据是财税文件,不是条例。法律这次写的五百万元,是把规范性文件里的数字追认进了法律。

从八十万到五百万,六点二五倍;从五十万到五百万,十倍。

一个数字从文件升到法律,写法只有十三个字:「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第三款的报备要求是新增的:旧条例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定标准,连国务院都不用报;新法把调整权收到国务院,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定标准的层级升了一级,报备多了一道。

实施条例第七条又补了一句:「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五十九个字里,这九个字最硬——自然人一律按小规模,不看年销售额。

十四、字数排名:最长与最短差三点六九倍

九条从长到短:

排名条汉字内容
1第四条144境内四情形
2第九条137小规模纳税人
3第三条127纳税人
3第八条127计税方法
5第五条98视同三项
6第六条85不征四项
7第七条48价外税
8第一条43立法目的
9第二条39政治要求

一百四十四除以三十九,三点六九倍。

排在最前面的两条,一条定「在哪」,一条定「谁小」。 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总则内容」,都是实务里最容易吵架的地方。

排最后的两条,一条是立法目的,一条是政治要求,都没有行为规范。

这个排序有一个读法:越难吵的越短,越容易吵的越长。 立法目的不会有人告,所以四十三字够;境内判定天天有人告,所以一百四十四字还嫌不够,要靠实施条例第四条再加一百二十一字。

十五、词频:纳税人八次,税务机关一次

第一章九条,八百四十八字,几个关键词的出现次数:

词次数分布
境内9第三条 2、第四条 7
纳税人8第三、八、九条
货物8第三、五条
单位7第三、五、六条
服务7第三、四条
本法6第三、五、八、九条
无形资产6第三、四、五条
不动产6第三、四、五条
个人5第三、五、六条
应当5—
可以3第八、九条
国务院3第七、八、九条
依照3第三、五条
税务机关1第九条第二款

「纳税人」八次,「税务机关」一次。

唯一的那一次在第九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这是给纳税人的通道,不是给机关的授权。

「应当」五次、「可以」三次,比例一点六七比一。放到第五章,这个比例是六点五比一。

总则的视点在缴税的一方,程序章的视点在收税的一方。 同一部法,两章的写法不一样,不是笔误,是分工。

十六、附则:二十七字,管一个日期和一次废止

二十七个汉字,占全法百分之零点七二。

全法三十八条里最短的一条。

两个内容:施行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旧条例同时废止。

「同时废止」四个字值得看一眼。不是逐步废止,不是过渡期后废止,是同一日废止。

一部施行了三十三年的行政法规,在新法生效的那一天整体失效,没有留过渡期。跨期业务怎么归位,全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工具去切——发生在新法生效前的,按旧法;之后的,按新法。

配套的行政法规紧接着跟上:

十个汉字,一个日期。

法条二十七字,条例十字。

再加上实施条例的五十四条、五千五百四十一个字,这部增值税制度的规范总量是:法律三千七百三十九字,行政法规五千五百四十一字,合计九千二百八十字。

旧制度是:条例二千九百零四字,实施细则四千二百七十字(二〇一一年修订版),合计七千一百七十四字,另有大量财税文件不计。

从七千一百七十四字到九千二百八十字,多了二千一百零六字。 增量不在条数(二十八加四十共六十八条,变成三十八加五十四共九十二条),在层级——原来靠文件解决的问题,现在要靠法律和行政法规解决。

十七、新旧对位:九条对三条

法条汉字旧条例旧条例字数变化
第一条43无0新增
第二条39无0新增
第三条127第一条73加 54
第四条144细则第八条71升格加合并
第五条98细则第四条226减 128
第六条85无0新增
第七条48无0新增
第八条127第四条、第十一条约 150加例外
第九条137第十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293数字入法

加字最多的是第四条:从细则的两项七十一字,变成法律的四项一百四十四字。

减字最多的是第五条:从细则的八项二百二十六字,减到三项九十八字。

一个加、一个减,方向相反,逻辑相同:把该由法律定的定死,把不该拟制的删掉。

十八、要件表

条要件判断标准常见误读
第三条纳税人境内加销售四类标的加进口以为只有企业是纳税人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括号单列,仍属「个人」以为被提成了独立主体
第四条货物境内起运地或所在地以为看合同签订地
第四条服务境内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在境内以为只看付款方
第五条视同三项,不含无偿服务以为旧八项仍然有效
第六条不征四项,需逐项对号以为不征等于免税
第七条价外税销售额不含税额以为报价可以直接含税
第八条一般方法默认适用,例外法定以为可以自选简易
第九条小规模五百万元以下以为自然人可以选一般

十九、六方各看什么

企业老板。 三件事:公司的纳税人身份由年销售额和登记状态共同决定,不是自己说了算;新法把「有偿」写进法律,无偿送出去的东西要看是不是落在第五条三项里;价外税意味着合同写「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是两个不同的现金流。

财务负责人。 四件事:一般计税是默认,简易计税是例外,选简易要有法定理由;小规模标准五百万元是年应征销售额,不是开票额;自然人一律小规模,这条会影响到用个人名义做的业务;附则没有过渡期,跨期业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切。

法务。 合同里的价款条款要写清含税不含税,第七条给了依据;「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是法定义务,条例只落到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列明要求要另找依据;境内判定影响管辖和纳税义务,跨境合同要逐项对第四条四项。

税务机关。 第八条的「应当」是原则,例外只能法定,不能自行扩大简易计税范围;第九条第三款的调整权在国务院,执行层面不能自行改标准;第六条四项的认定要严格对号,不能把「不征」扩成「免税」。

会计师。 价外税决定收入确认口径,销售额不含税额;一般方法与简易方法的进项处理完全不同,身份变化要重算;小规模期间的进项不能抵,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的期初留抵要按规则处理。

对方当事人。 与个体工商户交易,要知道它在视同规则里和「个人」不是一档;与境外主体交易,要知道境内判定看消费地也看销售方所在地,不是只看钱从哪来。

二十、四句话

第一句:总则九条八百四十八字,占两成二。 六章里排第二,条均九十四点二,比全法均值短。

第二句:六条是新的,四百五十七字,占本章五成三。 旧条例二十八条不分章,没有总则也没有附则。

第三句:最长的是境内,最短的是政治要求。 一百四十四对三十九,差三点六九倍。越容易吵的写得越长。

第四句:附则二十七字,管一个日期和一次废止。 没有过渡期,跨期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切。

接着看

本章逐条细读

谁交税、个体工商户为什么被单列、有偿两个字怎么定义,见一百二十七个字定谁交税:删掉「劳务」两个字;境内四情形怎么落到跨境交易上,见境内两个字,旧条例三十三年没定义;不征四项与价外税怎么配合,见不征四项八十五字,价外税四十八字。

视同销售那一条

八项怎么变三项、删掉的六项去哪了,见视同销售八项砍到三项;逐项判断见视同应税交易。

其余五章

全法骨架与零罚则,见增值税法三十八条:三千七百字正文,没有一条罚则;三档税率,见13%、9%、6%:一条税率条二百七十六字;六项不得抵扣,见六项不得抵扣;九项免税,见九项免税与三十六个月;征收管理十条,见十条一千一百五十字:全法最长的一章。

身份与起征点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登记,见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起征点怎么算,见起征点与小规模起征点与简易计税;身份转换的实务,见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与合规

增值税怎么申报,见增值税怎么申报与增值税申报全流程;申报表怎么填,见增值税申报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怎么开,见发票与电子发票。

跨境与出口

跨境服务零税率,见跨境服务零税率;出口退(免)税,见出口退(免)税;境外单位在境内交易的扣缴,见境外单位扣缴;跨境交易的合同安排,见跨境支付与外汇结算。

责任与救济

总则不定罚则,责任在征管法里,见九十四条:二十五次罚款,零次罚到税务机关;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期限与行政处罚;纳税信用被降级能不能告,见纳税信用评价行政争议案;虚开的刑事边界,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算申报期限用期限计算器。

文本与类目

增值税法全文、实施条例全文、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标签见增值税法;类目见法条深读;专题见税务。增值税是什么,见增值税;新法新旧衔接的浅说,见新旧衔接与暂行条例废止过渡。


以上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条至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至第七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现行文本比对,法条原文取自本地法规库并逐字核对;单条字数为条文正文,不含条号,章与全法的合计与单条相加一致(四十三加三十九加一百二十七加一百四十四加九十八加八十五加四十八加一百二十七加一百三十七,等于八百四十八;八百四十八加二十七,等于八百七十五)。《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增值税法施行之日废止,本文引用仅供新旧对照,不作为现行依据;条例不分章、无总则与附则,是按其条文排列方式判断,不是因标题缺失而推定。旧条例第八条的字数系合并第四条与第十一条估算,已在表中注明「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预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