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我这个月卖了这么多,到底要不要交税?
答案取决于三个变量:销售额有没有达到起征点、起征点按什么口径算、这个期间怎么界定。三个变量里任何一个搞错,结论就会反过来——本来不该交的,交了;本来该交的,没交,后面补税加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把这件事写成了两句话,第一句是规则,第二句是授权。规则很短,但「全额」两个字是这条的核心,也是最容易读错的地方。
一句话定义:增值税起征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临界标准;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构成要件
一、起征点不是免征额:差一个字,差一笔税
这两个概念在税法里是两回事,混淆的后果很直接。
起征点是一条线。线以下,不征;线以上,全额征。也就是说,一旦越过这条线,不是「超过部分」要交税,是「全部」都要交税。
免征额是一个扣除数。从这个数开始往上算,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就是这个逻辑——减掉之后剩多少,才对多少征税。
两者的差别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起征点是「全有或全无」,免征额是「扣除后计税」。
为什么这个区别重要?因为在临界点附近,多卖一块钱,可能多交一笔税,税后收入反而下降。这不是制度设计的缺陷,是起征点制度的必然特征。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第二十三条要用「全额」这两个字——它就是要把这个特征明确写出来,避免被误读成免征额。用一个比喻说:起征点是门槛,不是缓坡;越过门槛要一步跨过去,不是沿着坡道慢慢往上走。给客户解释时,这个比喻比公式更管用。
法条原文是: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两句话,一句讲「没达到怎么办」,一句讲「达到了怎么办」,中间没有「只就超过部分计税」的空间。
二、法定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一句是授权条款,包含三层信息。
第一层,谁定。国务院定,不是财政部定,不是税务总局定,也不是地方定。这个层级安排说明起征点属于重要事项,要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
第二层,怎么生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是批准,但意味着立法机关保留监督权。这个程序安排体现了税收法定的精神。
第三层,会调整。既然是「规定」,就会随经济形势调整。所以谈具体金额时必须加一句「以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定为准」,不能拿某一年的数字当永恒标准。
这一点在实务中极易出错。很多人记得某个金额,就按那个金额判断,过了几年政策变了还在用旧数字。判断起征点是否达到,第一步永远是查当期有效的标准,不是凭记忆。
三、按月与按次:两套标准,不能混用
起征点有两套标准,取决于纳税方式。
第一套,按期纳税的标准。适用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标准以「月销售额」或者「季度销售额」表述。
第二套,按次纳税的标准。适用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按次纳税的纳税人,标准以「每次(日)销售额」表述。
两套标准的金额不同,适用对象不同,不能互换。一个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用按次的标准来判断自己要不要交税;反过来,一个临时经营的自然人,也不能套用按月的标准。
为什么要有两套?因为经营形态不同。按月经营的主体,销售额是持续的、可预期的,用一个月的总额判断合理;临时经营的主体,可能一年只做几笔,用一个月的标准会把大量偶发交易排除在免税之外,反而更不公平。
第二套标准还有一个配套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申报纳税。
这个申报期限很长,长到容易忘。它的立法考虑是给临时经营者留出充裕时间,但实务后果是很多人做完生意就忘了申报,第二年六月三十日一过就是逾期。
还有一层要说明:计税期间不是纳税人自己随便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又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可以适用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这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计税期间有默认规则,也有核定空间。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按季,一般纳税人通常按月,确有需要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调整的意义在起征点上体现得最直接——按季比按月更容易「平均掉」波动,从而稳定地留在起征点以下。但调整不是无成本的:按季申报意味着一年只报四次,中间月份的经营情况不申报,一旦某个月出现异常,发现问题的时间会晚三个月。
四、达到即全额:这句话的四个后果
「全额计算缴纳」这五个字,带来四个具体后果。
第一个后果,临界点附近税负跳变。销售额刚好越过起征点,全部销售额都要计税,税后收入可能低于未达到起征点时的收入。这不是异常,是制度的正常运作。
第二个后果,拆分不能解决问题。有人想通过拆成两个主体、两张执照来分别享受起征点。这种安排在形式上可能成立,但如果有真实的经营实质、有独立的核算、有独立的责任承担,是正常的商业安排;如果只是为了拆分而拆分、实际是同一主体同一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反避税的规则调整。
判断有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实务中看四件事:拆分之后各主体有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有没有独立的资产与人员、有没有独立的对外责任、有没有真实的业务分工。四件事都有,拆分站得住;只有执照分开、其他都在一起,基本站不住。调整的后果不是「补一点税」,而是把拆开的销售额合并计算,按合并后的规模重新判断——原本两家都没达到起征点,合并后可能远超,全额计税。
第三个后果,销售额的口径要统一。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用的是「销售额」,不是「开票额」,不是「收款额」,也不是「账面收入」。销售额的口径按第十七条确定,包括全部价款与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销项税额。
第四个后果,期间要对应。按月申报的,看月销售额;按季申报的,看季度销售额。不能把三个月分别看,发现两个月没达到、一个月超过了,就说「总体没达到」。判断的期间必须与计税期间一致。
五、起征点与小微优惠:两个层次,不能替代
这两件事经常被混为一谈,实际上处在两个不同的层次。
起征点是法定的制度,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由国务院规定标准。它的逻辑是「低于一定规模的经营,不纳入征税范围」。
小微优惠是阶段性的政策,通常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的公告形式发布,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它的逻辑是「在法定的征税范围内,给予特定主体一定期间的减免」。
两者的关系是叠加而不是替代。一个主体可能既在起征点以下,又符合小微优惠的条件;也可能超过起征点,但仍符合小微优惠的条件。
这个区分在实务中的意义是:判断能不能免税,要同时看两层。只看起征点,会漏掉优惠;只看优惠,会漏掉起征点这个更基础的判断。
还有一层要提醒:优惠有期限,起征点是长期制度。政策到期之后,起征点仍然在。所以设计业务架构时,起征点是更稳定的基础,优惠是浮动的加成。把架构建在优惠上,政策一变就要重做;建在起征点上,至少地基是稳的。这一条在给小微企业做长期规划时尤其重要,不能只算眼前一年。
六、起征点与专用发票:开了票的部分不能免
这一条是实务中的高频错误。
起征点以下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但如果这部分销售额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免。原因很直接:专票意味着购买方要凭票抵扣,销售方免税、购买方抵扣,链条上就凭空多出一笔抵扣,这笔钱没有出处。
所以规则是:开具专用发票的部分,即使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也要按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开专票的部分,才可以享受起征点的免税。
这个规则带来一个选择:客户要专票,你就要交税;客户不要专票,你可能免税。选择权不完全在你手上,取决于客户的抵扣需求。
处理办法是把销售额分成两部分核算:开专票的部分、未开专票的部分。两部分分别判断,不能混在一起算总额再判断。混算的结果通常是两种错误——要么把该交的免了,要么把该免的交了。
七、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次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前面提到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申报纳税。
这一条有三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起算点。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第二十八条确定,通常是收款或者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所以「起算」这个动作本身要先判断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第二个要点,截止点。次年六月三十日。注意是「次年」,不是「次月」。这个期限比按期纳税的十五日宽得多。
第三个要点,申报不等于免税。达到起征点的,要申报、要缴税;未达到的,不需要缴税,但是否需要申报要看具体规定。「不用交税」与「不用申报」是两件事,很多人混为一谈。
这个长周期的设计有它的道理,但也带来管理难题:一年之内可能发生多笔交易,每笔都要单独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还要记住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汇总申报。没有台账,一定乱。
八、起征点与差额征税:按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
部分行业允许按差额确定销售额,比如劳务派遣、旅游服务、建筑服务中的分包。这类业务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用的是差额后的销售额,不是全部价款。
原因很直接:差额征税的实质是「只就增值部分征税」,既然计税依据是差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也应当用差额。
这一条在实务中容易被忽略。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收了很大一笔款项,但大部分是代付的工资社保,差额很小,按差额判断可能远低于起征点;如果按全部价款判断,会误以为自己超过了,白白交税。
反过来也有风险:如果差额算错、扣除凭证不合规,差额被调大,可能从「未达到」变成「达到」,从而全额计税。
九、临界点管理:四个实务动作
起征点的管理,本质是临界点管理。四个动作。
第一个动作,按月测算。每月结账后立即算出当月销售额,与起征点比较,判断当月是否需要缴税。不要等到申报期才看,那时候调整空间已经很小,而且一旦发现判断错了,往往已经来不及改。
第二个动作,区分口径。把开专票的、开普票的、未开票的分成三块,分别核算。三块的税务处理不同,混在一起算总额会导致判断错误。
第三个动作,控制节奏。临界点附近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开票时间、交付时间来管理当期销售额。这属于合法的商业安排,但要有真实业务支撑,不能虚构交易时点。
第四个动作,留存记录。每期的销售额测算、判断依据、处理结果,都要留下记录。这张记录在遇到争议时是最有用的材料——它能证明你是按规则判断的,不是随意处理。
十、四个场景的具体判断
起征点的规则只有一句,落到具体行业却有各自的细节。四个场景。
第一个场景,零售小店主。特点是销售额波动大,旺季一个月可能顶淡季三个月。这类主体按季申报更有利——季度标准把三个月的波动平均掉了,不容易因为某一个月冲高而整体超额。如果按月申报,旺季那个月单独看可能超过起征点,全额计税;按季看则可能整体未达到。计税期间的选择,在这里直接影响税负。
第二个场景,餐饮店。特点是收入来源多:堂食、外卖平台、团购券、企业订餐。判断销售额时,凡是与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都要计入,包括通过平台收取的款项——平台抽成是平台的收入,不是从销售额里扣减的理由,销售额是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额。这一点常被误解:有人把平台抽成后的到账金额当成销售额,少算了一截。
第三个场景,咨询服务。特点是单笔金额大、发生频率低。这类主体容易走到另一个极端——按次纳税,却按按月的标准判断。按次的标准通常低于按月,判断方式也不同,混用会导致误判。正确的做法是先确认自己的纳税方式,再用对应的标准。
第四个场景,建筑零工。特点是按次纳税、跨区域、时间分散。这类主体最容易踩的是申报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期限长,容易忘。建议做一本小台账:日期、项目、金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是否已申报。四列足够,但必须记。
四个场景的共同点:判断起征点不是一个算式,是三个变量的组合——身份、期间、口径。三个变量都对,结论才对。
十一、临界点筹划的三条边界
临界点附近的企业会想做点安排。可以做,但有三条边界。
第一条边界,业务必须真实。调整开票时间、调整交付节奏,只要业务本身真实,属于合法的商业安排;虚构交易时点、签阴阳合同、做假交付,是另一回事。税务机关判断的标准不是合同怎么写,是业务有没有真实发生。
第二条边界,主体必须独立。拆分主体分别享受起征点,前提是每个主体有独立的经营、独立的核算、独立的责任。如果两个主体共用人员、共用场地、共用账户,实际是同一盘生意,只是开了两张执照,这种安排在反避税规则下站不住。
第三条边界,目的要能说清。商业安排可以有税务考虑,但不能只有税务考虑。有真实的经营理由(比如分区域经营、分产品线运营),税务上的结果是附带的;只有税务理由、没有经营理由,很难通过实质审查。
三条边界之外,还有一个操作层面的提醒:临界点的判断是逐期做的,不是一次做完管三年。这一期没达到,不代表下一期不会达到;这一期达到了,也不代表以后都要交。每期都要重新判断,每期都要留记录。
十二、申报表上的落点:三块销售额各自去哪
判断完之后要落到申报表上。三块销售额的去处不同,填错会出现「该免的没免」或者「该交的没交」。
第一块,开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这部分不能享受起征点免税,填在征税销售额栏,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填错成免税销售额,等于让购买方抵了税、销售方又没交税,链条上出现缺口。
第二块,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这部分可以享受起征点免税,但前提是判断时把它与未开票销售额合并计算,合并后未达到起征点才免。如果合并后达到了,这块也要计税,填征税销售额栏。
第三块,未开票销售额。与第二块合并判断,处理方式相同。这一块的常见错误是「忘了填」——钱收了、货发了,因为没开票就不填,结果销售额少算、判断失真。
三块的填报顺序是:先算合并数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再按判断结果分别落位。顺序颠倒会出错——先填再判断,很容易把所有销售额都填成免税,事后发现超额又要更正。
还有一个细节:免税销售额栏与不征税销售额栏是两个不同的栏。起征点以下免的,填免税销售额栏;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比如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填不征税销售额栏。两栏混填,会导致免税规模虚高,触发比对关注。
申报完成之后,建议做一次自查:三块销售额合计是否等于账面收入加未开票收入;免税判断是否有测算记录;开专票的部分是否已经计税。三项都对,这一期就算闭环了。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起征点制度与全额计税规则,行政法规定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征收管理法定申报义务与后果。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三条是核心条款,两款各定一事:第一款定规则——未达到起征点免征,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算缴纳;第二款定授权——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起征点适用的主体范围。第十七条定销售额的口径,是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的计算基础。第二十八条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按次纳税的起算点。第三十条定计税期间,决定按期纳税用月度还是季度标准。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定按次纳税的申报期限: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申报纳税。第四十三条定可以按季度为计税期间的三类纳税人,决定用季度标准还是月度标准。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是自然人适用起征点的依据。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定申报义务,第三十二条定滞纳金。起征点以下免税不等于免除申报义务,是否需要申报按具体规定判断。
要提示三点。 第一,起征点不是免征额,达到即全额计税,临界点附近税负会跳变;把起征点当免征额,是最常见也最贵的误读。第二,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用「销售额」,不是开票额也不是收款额;差额征税的业务按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第三,开了专用发票的部分不能享受起征点免税,因为购买方要抵扣,链条上不能凭空多出一笔。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起征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可能调整,本词条不列具体金额,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当期有效的国务院规定;第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阶段性减免政策与起征点是两个层次,适用条件与执行期限不同,须分别判断;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另外的规则,不能互相套用。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 (一)小规模纳税人;
-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二)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当日。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免征额」的区别:一个是全有或全无,一个是扣除后计税
起征点是线,免征额是扣除数。前者越过线就全额计税,后者只对超过的部分计税。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是典型的免征额,增值税起征点是典型的起征点。两个概念长得很像,逻辑完全相反。
把增值税起征点当免征额,会得出「超过部分才交税」的错误结论,少算一大笔税。
二、与「免税项目」的区别:一个看规模,一个看标的
起征点看的是销售额规模——小不大的问题。免税项目看的是标的性质——是不是那九类的问题。
两者的关系是叠加: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既在起征点以下,又销售免税项目;也可能超过起征点,但销售的是免税项目。判断的时候两条线都要走。
三、与「不征税项目」的区别:一个在征税范围内,一个不在
起征点以下的经营,仍然属于应税交易,只是免征。不征税项目压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在征税范围内。
这个区别的实务后果是:起征点以下的销售额要填在免税销售额栏,不征税项目的销售额要填在不征税销售额栏。两栏不同,混填会导致申报数据异常。
四、与「小微优惠」的区别:一个是长期制度,一个是阶段政策
起征点是法定的长期制度,写在法律里;小微优惠是阶段性的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
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判断口径不同、执行期限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政策到期之后,起征点仍然有效。
五、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起征点只对小规模纳税人生效
起征点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起征点制度——一般纳税人的免税判断走免税项目那一套,不走起征点。
这个区分的实务意义是: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以「销售额没达到起征点」为由免税。身份决定制度,制度决定结论。
实操指引
第一步:确认身份与计税期间
先看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再看计税期间是一个月还是一个季度。两个要素决定了用哪套标准。
自然人的身份特殊,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如果是按次纳税的,要用按次标准。
第二步:算出正确的销售额
按第十七条的口径算:全部价款加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含销项税额。差额征税的业务按差额算。
不要用开票额代替销售额,也不要用收款额代替销售额。三个数字经常不同,用错了判断就错了。
第三步:分开算三块销售额
开专票的、开普票的、未开票的,分三块。开专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免税,要单独计税;后两块合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
三块分开算,才能既享受该享受的免税,又不漏该交的税。
第四步:判断并处理
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填免税销售额栏;达到的,全额计税,填征税销售额栏。
按次纳税的,记好纳税义务发生日,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申报。
第五步:留存测算记录
每期的销售额、判断依据、处理结果,留一张表。遇到争议时,这张表能证明判断是按规则做的,不是拍脑袋。
常见问题
起征点是不是超过部分才交税?
不是。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写的。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回事:起征点是线,越过就全额计税;免征额是扣除数,只对超过部分计税。把起征点当免征额,是最常见的误读。
起征点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且会随经济形势调整。本词条不列具体金额,判断时须查当期有效的国务院规定。凭记忆用几年前的数字,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按月申报的,能不能用按次的标准判断?
不能。两套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同:按期纳税的用月度或者季度标准,按次纳税的用每次标准。互换会导致判断错误——用按次标准判断月度经营,通常会误判为未达到,从而少缴税。
开了专用发票,还能享受起征点免税吗?
开专票的部分不能。原因是购买方要凭票抵扣,销售方免税、购买方抵扣,链条上就凭空多出一笔抵扣。所以要把销售额分成开专票与未开专票两块,分别判断。
差额征税的业务,按哪个金额判断起征点?
按差额后的销售额。既然计税依据是差额,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也应当用差额。按全部价款判断,会高估自己的规模,白白放弃免税。
季度中间某个月超了,另外两个月没超,怎么算?
按季度申报的,看季度销售额合计,不看单月。判断期间必须与计税期间一致。按月的看月,按季的看季,这是第三十条与第四十三条的组合结果。
按次纳税的,什么时候申报?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前。这个期限比按期纳税的十五日宽得多,但容易忘。建议发生交易时就登记,年底集中处理,不要拖到六月。
起征点以下是不是不用申报?
「不用交税」与「不用申报」是两件事。是否需要申报按具体规定判断,很多情形下即使免税也要做免税申报。不申报的后果可能包括罚款与信用扣分,与是否缴税无关。
拆分主体能不能分别享受起征点?
要看有没有真实经营实质。有独立核算、独立责任、真实业务的,是正常商业安排;只是为了拆分而拆分、实际是同一主体同一业务的,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反避税规则调整。判断标准是实质,不是形式。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还能用起征点吗?
不能。起征点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免税判断要走免税项目那一套,不能以「销售额没达到起征点」为由免税。身份决定制度。
三点提示。第一,起征点不是免征额,达到即全额计税,临界点附近税负会跳变;这个特征在制度设计里是明确的,不是设计缺陷,按免征额理解会少算一大笔税。第二,判断口径是「销售额」,不是开票额、不是收款额;差额征税的业务按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三块销售额(开专票、开普票、未开票)要分开算。第三,起征点的具体金额由国务院规定并会调整,任何判断的第一步都是查当期有效标准,凭记忆用旧数字是这类错误里最常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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