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拿工资,公司不需要给员工开增值税发票;政府部门收规费,不开增值税发票;房子被依法征收拿到补偿款,不缴增值税;银行存款拿到利息,也不缴增值税。
四件事看起来各不相干,共同的答案在同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列的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这三个字听起来像「免税」,其实是两回事。免税是「本来要征,政策免了」;不征是「根本不在征税范围里」。这个差别最实在的后果在进项:免税项目的进项一定要转出,不征税项目的进项,要看它是不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给了一个新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它把「不属于应税交易、但仍属于经营活动」的那一类单拎出来,规定进项不得抵扣。这一条是新法里最容易被忽略、又最容易在检查中被用到的条文。
这一篇要把四种情形逐个讲清、把「不征税」与「免税」的进项差异算明白、把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两个要件拆开,再处理五个高频争议:股权转让、政府补贴、征收补偿、存款利息、员工内部服务。
一句话定义:不征税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列举的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即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应税交易但属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经济利益的,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构成要件
一、第一项: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这一项的实质是「内部劳务不构成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给「销售」下了定义: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要点是「有偿」与「转让」——一方给另一方东西,另一方付对价。
员工与单位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是交易关系。员工提供劳动,单位支付工资,这是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是「一方销售服务、另一方购买服务」。所以不在应税交易范围内。
这一项的关键词是「取得工资、薪金」。三个限定:
第一,主体限定:必须是「员工」与「受雇单位或者雇主」之间,也就是有雇佣关系。没有雇佣关系的外部人员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交易。
第二,对价限定:必须是「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同样不征;但如果是员工向单位提供独立于职务的服务并单独收费(比如员工的发明创造许可单位使用),那就不是工资薪金,可能构成应税交易。
第三,服务限定:必须是「员工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员工在本职之外给单位做另一件事并单独收费,性质要单独判断。
这一项的实务意义在于划清三条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界、工资与劳务报酬的界、内部服务与对外经营的界。
劳务派遣不适用这一项:劳务派遣公司派员工到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交易,按「人力资源服务」征税。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构成第一项。
劳务外包同理:外包公司派人完成特定工作,是外包公司向发包方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交易。
共享用工、灵活用工平台的安排,要看劳动关系的归属:与平台或者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内部劳务;没有劳动关系的,按应税交易处理。
二、第二项: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这一项的实质是「政府性收入不是经营收入」。
两个概念要分清: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两者的共同点:有法定依据、有批准程序、纳入财政管理、非盈利。
判断是否属于这一项,看三个条件:
条件一,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企业收的费用,哪怕名字叫「管理费」「服务费」,也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件二,依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规章。没有依据的「乱收费」,不属于这一项,反而可能构成应税交易。
条件三,管理方式: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收了不进财政、直接留用的,性质存疑。
实务中的常见混淆是「事业单位的收费」:事业单位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也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同一家单位,两类收费两种处理,要看收费项目有没有在目录里、有没有按标准执行。
三、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这一项的实质是「政府行为导致的财产转移,不是交易」。
关键词有三个:
第一个,「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必须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都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商业拆迁、协议搬迁不属于征收,是民事交易,取得的对价按应税交易处理。
第二个,「征收、征用」。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两者都在这一项里。
第三个,「取得补偿」。补偿是被征收、征用一方取得的对价,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三项都满足,补偿款不征增值税。
这一项的边界在「商业拆迁」与「依法征收」之间。同样是房子被拆,走征收程序(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补偿款不征;走协议搬迁、商业开发的,房主取得的对价属于转让不动产,按应税交易处理。
实务中的争议点:政府委托企业实施征收,企业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款,性质如何?要看征收主体是谁、补偿依据是什么。征收主体是政府、补偿依征收决定作出的,仍属于第三项;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房屋再开发的,属于民事交易。
四、第四项: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这一项的实质是「存款不是贷款,利息不是金融服务对价」。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这是增值税制度里一个特殊安排。原因要从链条上看:
银行吸收存款,支付利息;银行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如果存款利息征税,银行就要就吸收存款这一环缴税,但存款人不是「销售金融服务」的经营主体,让千千万万存款人纳税不现实。所以立法选择:存款利息不征,贷款利息征。
这个安排带来一个后果,第一批讲贷款服务进项不得抵扣时已经说过:银行的资金端没有进项(存款利息不征税,银行拿不到可抵扣的凭证),资金运用端按百分之六缴销项。两头不对称,所以贷款服务的进项不允许抵扣——如果允许,银行几乎不用缴税。
这一项的边界:
存款利息,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的利息,不征。
贷款利息,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企业间借款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征。
同业往来利息,按现行规定属于免税或者不征,要看具体规定。
理财产品的收益,不属于存款利息,按金融商品或者贷款服务处理。
判断的关键是「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入银行、形成存款,利息不征;借给他人、形成贷款,利息征。
五、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这是本条最需要讲清的一处,因为它是新法新增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两个要件要同时满足,才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要件一,是「经营活动」但不属于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三条到第五条,分别是应税交易的定义、境内判定、视同应税交易。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就是「不属于应税交易,但仍然是经营性质的活动」。
什么活动符合?最典型的是股权转让: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取得对价,这是经营活动,但不属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股权不是「金融商品」的列举对象,也不属于无形资产),所以不在应税交易范围内。
还有其他情形:企业合并、分立中的资产转移,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部分情形),内部重组。
要件二,不属于第六条的情形。 第六条是四种不征税情形。如果一笔活动既不是应税交易、又落在第六条里,那它就是「不征税项目」,不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仍可抵扣。
两个要件的组合,产生了一个三分法:
第一类,应税交易(第三条至第五条):正常计税,进项可抵(除法定不得抵扣情形)。
第二类,不征税项目(第六条四种):不产生销项,进项可抵(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第三类,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第六条):不产生销项,但进项不得抵扣。
三分法的实务意义:同样是「不缴增值税」的收入,进项待遇不同。企业把三类混在一起,就会出现「该转出的没转出」或者「不该转出的转了」。
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意图,是防止「用不征税的经营活动 消化进项」:企业购进大量货物服务取得进项,用于不属于应税交易的经营活动(比如股权投资),如果不限制,进项就可以抵掉其他应税业务的销项,形成税收漏洞。所以规定这类进项不得抵扣。
六、三分法的判断流程
拿到一笔业务,按四步走:
第一步,是不是应税交易? 看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定义)与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是,按应税处理。
第二步,是不是第六条的不征税情形? 是,不征,进项可抵。
第三步,是不是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 有没有取得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是,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不得抵扣。
第四步,都不是? 既不是应税交易、也不是经营活动(比如纯粹的捐赠支出、无对价的资产转移),不产生销项,进项按其他规则判断(比如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
四步走完,一笔业务的销项与进项都有答案。
七、已经抵了怎么办:用途改变的追溯调整
三分法解决的是「购进时就知道用途」的情形。实务中更常见的是「购进时抵了,后来用途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分别是非正常损失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三项是「用途改变」的常见去向。
对本篇而言,更要紧的是另一条路径:购进时用于应税项目、后来转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种情形是否要转出?
从体系上看,第二十二条的六项不得抵扣情形里,没有单列「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条例第二十二条是独立的一条,规定「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购进时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不得抵扣;购进后转用于该用途的,按用途改变处理,参照第二十四条的精神,从当期进项中扣减。
操作上的三个要点:
第一,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扣减额。这一条的用意是给一个可操作的替代口径,避免逐笔追溯。
第二,长期资产例外。 第二十四条明确「不含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用途改变,走第二十五条的五百万分档与逐年调整,不走当期一次扣减。
第三,时点是「当期」。 与折让退回一样,调整落在用途改变的当期,不追溯修改原购进期的申报。
这一节的实务价值在于:很多企业的进项转出只做了「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两类,漏掉了「转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路。检查时被发现的,往往就是这一类。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四种不征税情形与应税交易的定义,行政法规定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构成,征收管理法定申报与责任。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第二款定「销售」的定义(有偿转让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判断「是不是交易」的起点;第六条是核心条款,列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第五条定视同应税交易,与第六条形成「征」与「不征」的两端;第二十二条列六项不得抵扣的进项,其中第二项「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处理形成对照。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是核心条款,定「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两个要件;第二十条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是「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具体化;第二十三条定无法划分进项的占比法,适用范围包括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第二十五条把「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列入长期资产混用的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之一。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定滞纳金;第六十三条定偷税;第八十八条定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与清税前置。
要提示三点。 第一,不征税与免税的进项待遇不同:不征税项目(第六条四种)进项可抵,免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两者的区别不在销项、在进项。第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要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是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有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第六条情形;只满足一个,不构成。第三,存款利息不征、贷款利息征,这个分界决定银行的进项结构,也决定了贷款服务进项不得抵扣的制度逻辑。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的目录、征收补偿的具体范围、存款利息与同业往来的界限,由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本词条只给条文结构与判断方法,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第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涉及该日期之前的业务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另外两套口径,名称相近但不能互相套用。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免税」的区别:销项都不产生,进项待遇相反
这是本篇最核心的一组对照。
不征税:交易不在应税范围内,不产生销项。进项的处理分两种:属于第六条四种情形的,进项可抵;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不得抵扣。
免税:交易在应税范围内,因政策免征,不产生销项。进项一律不得抵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两者在销项上结果相同(都是零),区别全在进项。所以争议中,纳税人往往宁愿把业务定性为「不征税」而不是「免税」——前者可能保住进项,后者一定要转出。
一个具体的例子:企业取得一笔政府补贴,如果被认定为「与销售挂钩」的价外收入,属于应税交易,要计销项;如果被认定为「不与销售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且进项可抵;如果被认定为免税项目,则不征但进项要转出。三种定性的税负差别,全在进项上。
二、与「零税率」的区别:一个不产生销项也不退税,一个不产生销项但退进项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与跨境应税行为,销项按零计算,进项可退。
不征税项目的销项也是零(不产生),但进项不退税,只是「可抵」或者「不得抵扣」。
三者的进项待遇排个序:零税率最好(退进项),不征税次之(进项可抵),免税较差(进项转出),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与免税相当(进项不得抵扣)。
这个排序是理解增值税优惠体系的钥匙:判断一笔业务,先看销项怎么算,再看进项怎么处理,两者组合出六种以上的结果。
三、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名称一样,口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里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三类与增值税第六条的四种情形有重叠(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不完全对应。
差别在于:
增值税看「是不是应税交易」,第四项存款利息在增值税里不征,在企业所得税里属于应税收入(利息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看「是不是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财政拨款不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增值税里,如果这笔拨款与销售挂钩,可能属于应税交易的价外收入。
所以同一笔钱,可能「增值税要缴、企业所得税不缴」,也可能反过来。两套判断要分开做。
四、与「财政补贴」的区别:看是否与销售挂钩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增值税上分两类:
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属于应税交易的对价,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不与销售挂钩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
判断的标准是「挂钩」:补贴的计算依据是不是销售量、销售额、产量。按销售量给的补贴,挂钩;按项目、按研发投入、按安置人数给的补贴,通常不挂钩。
不挂钩的补贴,还要看是不是「经营活动并取得经济利益」——如果补贴对应的活动本身是经营活动(比如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取得的财政奖励),可能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不得抵扣。
五、与「视同应税交易」的区别:一个征,一个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列了三种视同应税交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视同应税交易虽然「没有收钱」,但法律规定要征;第六条的不征税情形虽然「收了钱」,但法律规定不征。
两者的分界在「有没有转让」: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是转让,视同征;员工提供劳务、政府收费、征收补偿、存款利息,不是转让意义上的交易,不征。
实务中的误区是把「无偿」当成「不征」:无偿转让货物要视同销售,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在新法下不再视同应税交易,这两者的差别要记住。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给收入贴「三分类」标签
把全部收入分成三类:应税交易、不征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分类的依据不是会计科目,是交易性质。同一家企业可能同时有三类收入,比如制造企业(应税)+收到政府搬迁补偿(不征)+转让子公司股权(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第二步:对「不征税」的,核三个条件
第一项(员工服务)核劳动关系与工资薪金性质;第二项(行政收费)核主体资格、法定依据、财政管理;第三项(征收补偿)核有没有征收决定、是不是依法征收;第四项(存款利息)核是不是金融机构存款。
四个第一项各有条件,不能只凭「名字像」就归入。
第三步: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做两要件测试
要件一:是不是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有没有取得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要件二:是不是第六条的情形?
两个都是「是」,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不得抵扣;有一个是「否」,不构成。
第四步:算进项,按能划分与不能划分分别处理
能准确划分的,直接转出或者直接抵扣;不能划分的,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一月清算。
长期资产混用的,走第二十五条的五百万分档,不要与占比法混用。
第五步:留证据,备争议
不征税的定性,要有依据文件:劳动关系证明与工资表、收费批准文件与财政专户凭证、征收决定与补偿协议、存款凭证与利息清单。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定性,要有业务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资金流水。
争议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定性没有文件支撑」,只凭财务人员的理解,检查时说不清。
常见问题
员工给公司干活,公司要不要给员工开票?
不用。第一项规定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公司支付工资不是购买服务,员工也不需要开票。但要注意三个限定:有劳动关系、取得工资薪金、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员工向公司提供独立于职务的服务并单独收费,性质要单独判断。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适不适用这一项?
不适用。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外包公司向发包方提供服务,都是应税交易,按人力资源服务或者相应服务征税。第一项的前提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与外包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包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存款利息不征,那贷款利息呢?
贷款利息征,属于贷款服务,按百分之六。分界在「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形成存款」还是「借给他人形成贷款」。存款利息不征,是为了避免让千千万万存款人纳税;贷款利息征,是因为它是金融服务的对价。这个安排也解释了为什么贷款服务的进项不得抵扣——银行的资金端没有进项。
房子被政府征收,补偿款要不要缴增值税?
依法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不征。三个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征收或者征用、取得补偿。商业拆迁、协议搬迁不属于征收,是民事交易,房主取得的对价按转让不动产处理,要缴增值税。判断的关键是有没有征收决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那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呢?
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征。同一家事业单位可能同时有两类收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按标准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不征;提供经营性服务、按市场价收取的,属于应税交易。判断看三个条件:主体资格、法定依据、财政管理方式。
转让股权要不要缴增值税?
通常不缴,但可能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股权转让是经营活动、取得对价,但不属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在应税交易范围内,所以不产生销项。同时它不属于第六条四种情形,所以构成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
政府补贴要不要缴增值税?
看是否与销售挂钩。与销售货物、服务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属于价外收入,计入销售额征税;不挂钩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不征的补贴还要看是不是「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如果是,可能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不征税项目的进项到底能不能抵?
分两种。属于第六条四种情形的,进项可以抵(因为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属于「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不属于第六条」的,进项不得抵扣(条例第二十二条)。所以「不征税」不等于「进项一定能抵」,要看它落在哪一类。
怎么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经营活动」?
看有没有对价、有没有持续性和盈利目的。取得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是判断的核心;无偿的、纯公益的活动,通常不属于经营活动。实务中按业务实质判断,看合同、资金流、决策文件,不能只看名称。
企业重组中的资产划转,要不要缴增值税?
要看具体形态。整体转让企业产权、合并分立中的资产转移,通常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属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但可能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不得抵扣。部分资产划转、以资产出资,如果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能构成应税交易或者视同应税交易,要按具体情况判断。
三点提示。第一,不征税与免税的销项结果相同、进项待遇相反:不征税项目(第六条四种)进项可抵,免税项目进项必须转出;争议中把业务定性为「不征税」,往往比「免税」更有利。第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要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是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有经济利益,且不属于第六条情形;只满足一个不构成。第三,存款利息不征、贷款利息征,这个分界既是制度安排的起点,也是贷款服务进项不得抵扣的原因,理解它才能理解银行的进项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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