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营医院做医美项目,认为自己是医疗机构,收入应当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不认可: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在免税范围内。一家培训机构做学历教育,免;做职业培训,不免。一家寺庙收门票,第一道门免,里面再收一道不免。

三个场景,一个共同点:免税项目的名字写在法律里,边界却写在行政法规里。只看名字,很容易把「医疗机构」「教育」「门票」理解得比条文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了九项免税项目,条文后面跟了一句「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就是这六个「具体标准」:什么是农业生产者、什么是医疗机构、什么是古旧图书、哪些托育养老机构算、哪些学校算、门票指哪一道。

这一篇要把九项清单列清、把六个定义讲透,再处理三个连带问题:免税项目要不要单独核算、放弃免税有什么代价、免税对应的进项为什么不能抵。最后回答一个常被混淆的问题:免税与不征税到底差在哪。

一句话定义:增值税免税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九类销售行为,其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对农业生产者、医疗机构、古旧图书、育养服务机构、学校、门票收入作出限定。

构成要件

一、九项清单:从农产品到门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了九项,逐项看,每一项都有「范围」与「例外」。

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以及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这里的关键词是「自产」与「农业生产者」。买来再卖,不是自产,不免;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农产品,按销售货物征税(除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另有规定)。后半个分句是「农业生产服务」,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配种、疫病防治,都属于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服务。

第二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关键词是「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不是所有冠以「医疗」名头的机构都算,也不是所有收费都算医疗服务。

第三项,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两个主体、两类标的:古旧图书(不限主体),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限自然人、限自己使用过)。

第四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这一项针对进口环节,主体是科研机构、学校等,标的是「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设备。

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无偿援助是核心,有偿的不算。

第六项,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两个主体:残疾人的组织(进口专用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

第七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四类机构加两类服务。这一项在实务中争议最多,因为「育养服务」的范围与收费标准挂钩。

第八项,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关键词是「学历教育」。培训、补习、兴趣班不属于学历教育。

第九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核心是「第一道门票」,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

九项之外,第二十五条还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类专项优惠与第二十四条的法定免税不同:法定免税直接由法律规定,专项优惠由国务院制定并备案。

二、六个定义:边界都在行政法规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把六个最容易扩张解释的概念收紧了。

定义一,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两个限定:主体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标的三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加工过的不是初级农产品,比如把水果做成果酱、把稻谷碾成精米(精米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现行税目判断)、把鲜奶做成奶粉,都超出了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公司加农户」的模式要注意:公司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再销售,公司不是「自产」,不免;公司提供技术指导、统一供种、统一销售,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属于农业服务,要按服务内容判断。

定义二,医疗机构(第二十七条)。 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这一条是整部条例里最直白的一句排除。为什么要排除美容医疗机构?因为医美的消费属性强、可替代性强,不属于基本医疗需求。判断标准是「机构性质」还是「业务内容」?条文写的是「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看的是机构定位——登记为营利性、主营医美的机构,整体不在免税范围。

实务中的难点是「综合医院里的医美科室」:医院本身是医疗机构,医美科室的收入是否免税?按条文,排除的是「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美科室」;但医美科室的收入是否属于「医疗服务」,要看它是不是以治疗为目的。以美容为目的的,通常不属于免税的医疗服务。

定义三,古旧图书(第二十八条)。 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关键词是「向社会收购」。书店购进新书再卖,不是古旧图书;拍卖行受托拍卖古籍,要看它是不是「向社会收购」后转售。这一项免税范围很窄。

定义四,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这一条有两个限定:资格限定(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收费限定(收费标准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标准收费的部分,不免。

养老机构的定义强调「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是否属于,要看是否提供集中住宿。这一点在实务中常有争议。

定义五,学校(第三十条)。 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前段是学历教育机构,后段是技工类院校(技工学校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被明确列入)。所以「职业培训学校」不在内,除非它同时具备学历教育资格。

定义六,门票收入(第三十一条)。 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一道门的差别,在景区、寺庙、博物馆都常见:进大门的第一道票免,进去之后的索道票、表演票、专题展票不免。判断标准是「进馆(园)的第一道门票」,不是「所有与参观有关的收费」。

六个定义的共同手法是「加限定」:给主体加资格限定,给标的加范围限定,给收费加标准限定。读免税条文时,先找这三类限定,再看自己的业务落在哪。

三、单独核算:不单独算,就不能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这一条是程序性条件,但后果是实体性的:不单独核算,免税资格就没有。

「单独核算」在实践中是什么样子?三个层面:

账簿层面,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收入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能随时导出免税销售额。

发票层面,免税项目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发票,不能开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层面,在申报表的免税栏次单独填报,不与应税销售额混在一起。

三个层面缺一个,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单独核算。实务中最常见的是「账上分了、票上没分」:免税项目开了带税率的普通发票,或者把免税与应税开在同一张票的同一行。

四、放弃免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放弃免税听起来不合常理——谁会主动放弃优惠?三种情形下是理性的:

第一种,进项转出成本高于免税收益。 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要转出。如果进项很大(比如一家医疗机构购进大量设备),转出的进项可能超过免税带来的收益,放弃免税、按征税处理,反而可以抵进项。

第二种,客户要求专用发票。 免税项目不得开专票,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就会要求供应商放弃免税、开专票。这在建筑、服务行业很常见:供应商为了让客户能抵,选择放弃免税。

第三种,业务链条需要。 上游免税、下游无法抵扣,整个链条税负加重。放弃免税可以让链条恢复抵扣,整体税负反而下降。

放弃的代价是三十六个月锁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这个例外值得注意: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优惠不受三十六个月限制,因为它本身适用简易计税,优惠的形式不同。

五、进项为什么不能抵:链条在这里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道理很简单:增值税的链条是「上环节征税、下环节抵扣」。免税意味着本环节不征税,如果下环节还能抵,国家就等于凭空退了一笔钱。所以免税必然伴随进项不得抵扣。

实务中的处理分两种情形:

能准确划分的,直接转出。比如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服务,进项全额转出。

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计算。这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里: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 1 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混用,走另一条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五百万分档。这两条的分工要分清:货物与服务走第二十三条的占比法,长期资产走第二十五条的分档法。

六、免税与不征税:一个在应税范围内,一个在范围外

这是最容易被混的一组概念,也是本篇必须说清的一处。

免税,是这笔交易本来属于应税交易,因为政策原因不征。它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前提是「属于应税交易」。

不征税,是这笔交易根本不属于应税交易,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四种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两者的后果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

相同处:都不产生销项税额。

不同处:免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不征税项目如果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也不得抵扣(条例第二十二条);但如果既不属于应税交易、也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仍可抵扣。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很实在:一笔收入被认定为「不征税」,可能保住了进项;被认定为「免税」,进项一定要转出。所以争议中,纳税人往往宁愿争「不征税」而不是「免税」。

判断顺序是:先看是不是第六条的不征税情形,是则不征;不是,再看是不是第二十四条的免税项目,是则免;都不是,按应税处理。

七、法定免税与专项优惠:两条不同的授权路径

第二十四条的九项是法定免税,直接写在法律里;第二十五条另开了一条口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两条路径的差别有三层。

第一层,依据层级不同。 法定免税的依据是法律,修改要走立法程序;专项优惠的依据是国务院的规定,调整相对灵活。所以专项优惠会变,法定免税相对稳定。

第二层,稳定性不同。 法定免税没有期限(除非法律修改);专项优惠常有执行期限,到期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企业按专项优惠做的税务安排,要盯着到期日。

第三层,程序不同。 专项优惠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个程序是监督,不是审批;备案不影响优惠生效,但意味着优惠的合法性可以被审查。

实务含义很直接:适用法定免税的,可以直接引第二十四条与实施条例的定义;适用专项优惠的,必须查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定或者财税文件,确认优惠还在有效期内、条件有没有变化。把专项优惠当成法定免税来用,是常见的错误来源——政策到期了还在按免税申报,补税加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还有一款: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把这个义务具体化: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这说明优惠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要有「政策会变」的预期。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九项清单与配套义务,行政法规定六个定义与公开义务,征收管理法定申报与责任。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四条是核心条款,列九项免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第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定兼营优惠项目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不得享受;第二十七条定放弃优惠与三十六个月锁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定免税项目对应进项不得抵扣;第二十三条定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免税,与第二十四条的项目免税是两套机制。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是六个定义:农业生产者与农产品、医疗机构、古旧图书、育养服务机构、学校、门票收入;第三十二条定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定政策评估与调整;第二十三条定无法划分进项的占比法;第二十五条定长期资产五百万分档;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定免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定滞纳金;第六十三条定偷税;第八十八条定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与清税前置,免税资格争议属于征税行为争议,走这条路。

要提示三点。 第一,免税项目的边界在行政法规里,不在法律的名字里: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学校只限学历教育与技工院校,门票只免第一道——三处都容易扩张解释。第二,免税必然伴随进项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占比逐期计算、次年一月清算,长期资产走五百万分档,两条线不能混。第三,放弃免税有三十六个月锁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放弃前要把「客户要专票」「进项转出成本」两笔账算清。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九项免税项目的具体标准、部分项目的适用范围与备案要求,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本词条只给条文结构与判断方法,办理具体业务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第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涉及该日期之前的业务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免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另外两套概念,名称相近但口径不同,须分别判断。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不征税项目」的区别:一个在范围内免,一个在范围外

这一组在第六节已展开,这里补一条操作层面的判断。

收到一笔钱,先问:这笔交易是不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是,看是不是第六条的不征税情形;是,再看是不是第二十四条的免税项目。

顺序不能反。如果先按免税处理,进项一定要转出;如果实际属于不征税,进项可能不用转出,企业就白损失了。

二、与「零税率」的区别:一个退进项,一个转出进项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与跨境应税行为,销项为零、进项可退;免税适用于九项项目,销项为零、进项不得抵扣。

两者对企业的现金流影响相反:零税率拿回进项,免税把进项留在成本里。跨境服务如果同时符合零税率与免税的条件,应当优先主张零税率,因为它的结果更有利。

三、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免税」的区别:一个按项目免,一个按额度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这是「起征点免税」,按额度判断,与项目性质无关。

第二十四条的九项免税,是按项目性质判断,与销售额大小无关。一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既可能享受起征点免税(额度内),也可能享受项目免税(自产农产品),两者可以叠加适用,但依据不同、申报栏次不同。

四、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区别:两套法,两个口径

企业所得税法里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与增值税的九项免税项目完全不重合。

名称相近,口径不同:增值税的免税看「交易类型」,企业所得税的免税看「收入性质」。一家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增值税免,但企业所得税仍要就利润纳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另有规定);一家企业取得国债利息,企业所得税免,但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的利息,按现行规定不征税(存款利息)或者征税(其他利息),要分开判断。

五、与「财政补贴」的区别:一个来自交易,一个来自政府

企业收到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看它是不是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直接挂钩的,属于应税交易的对价,要缴;不挂钩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缴。

这与免税不同:免税是「本来要缴,政策免了」;财政补贴不缴,是「根本不属于应税交易」。两者的进项处理也不同,前者要转出,后者要看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实操指引

第一步:把收入按项目分类,标出可能免税的

拿出全部收入明细,按九项免税项目逐条比对,标出「确定免」「可能免」「不免」三类。

「可能免」的最需要处理:这类收入往往因为业务形态模糊(比如医美、职业培训、超标准收费)而处于灰区,需要按条例的定义逐项判断。

第二步:对「可能免」的,用三个限定去卡

主体限定:有没有法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学历教育资格)。

标的限定:是不是条文列举的范围(初级农产品、医疗服务、学历教育、第一道门票)。

收费限定:有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保育费、保育教育费)。

三个限定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免。

第三步:把单独核算落到三层

账簿设明细科目、发票按免税开具(不得开专票)、申报表在免税栏单独填报。

三层都要做,缺一层就可能被认定未单独核算,免税资格丧失。

第四步:算进项转出的账

免税不是「净赚」:对应的进项要转出。要算两笔:

能准确划分的,转出金额明确;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占比逐期计算,次年一月清算。

长期资产混用的,按五百万分档处理,不要与占比法混用。

第五步:评估要不要放弃

三个判断:进项转出成本是否高于免税收益、客户是否需要专票、链条整体税负是否因免税而上升。

放弃有三十六个月锁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决策前要把锁定期的成本算进去。

常见问题

营利性美容医院能不能免增值税?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判断看机构定位:登记为营利性、主营医美的机构,整体不在免税范围。综合医院里的医美科室,要看收入是否以治疗为目的,以美容为目的的通常不属于免税的医疗服务。

职业培训学校能不能免?

一般不能。第三十条把学校限定为「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培训学校不属于学历教育,也不在技工院校列举内,除非它同时具备学历教育资格。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另有一项免税,与培训机构无关。

幼儿园收的赞助费免不免?

不免。第二十九条把免税收入限定为「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赞助费、建园费、兴趣班费不属于这两项,超标准收费的部分也不免。判断标准是收费项目的性质与标准,不是收款主体是不是幼儿园。

寺庙门票免不免?里面再收一道呢?

第一道门票免,里面再收的不免。第三十一条明确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所以进山门票免,索道票、表演票、专题展票不免。判断标准是「进入场所的第一道门票」,不是「所有与参观有关的收费」。

免税项目能不能开专用发票?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如果需要抵扣,只能由供应商放弃免税、按征税开具专票,或者客户接受普通发票、自行承担不能抵扣的后果。

免税项目的进项一定要转出吗?

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能准确划分的直接转出;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次年一月清算(条例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的,走第二十五条的五百万分档,不要与占比法混用。

放弃免税有什么代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第二十七条),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放弃通常是理性的:进项转出成本高于免税收益、客户要求专票、链条整体税负因免税而上升。但放弃前要把锁定期的成本算进去,不能只看当年的账。

自产农产品免,买来再卖免不免?

买来再卖不属于「自产」,不免,按销售货物征税。第一项的表述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两个条件:主体是农业生产者,标的是自产。外购农产品再销售,除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另有规定外,按适用税率征税。

养老机构免,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免不免?

第二十九条把养老机构限定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如果不提供集中住宿,通常不属于这一项的养老机构,其服务是否免税要看是否有其他规定。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集中住宿」。

免税收入要不要单独核算?不单独算会怎样?

要。第二十六条:兼营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单独核算要落到三层:账簿设明细科目、发票按免税开具、申报表在免税栏单独填报。三层缺一,就可能被认定未单独核算。

注意避坑

三点提示。第一,免税的边界在行政法规里,不在法律的名字里: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学校只限学历教育与技工院校,门票只免第一道,托育养老还有收费标准限定——三处都容易扩张解释。第二,免税必然伴随进项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占比逐期计算、次年一月清算,长期资产走五百万分档,两条线不能混。第三,放弃免税有三十六个月锁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放弃前要把客户是否需要专票、进项转出成本两笔账算清,不能只算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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