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产的月饼发给员工当中秋福利,账上没有一分钱收入,为什么税务上要按销售交一笔增值税?同样是发月饼,从超市买来再发给员工,为什么又不用交?

两个问题看着是一件事,答案却相反。前者叫视同应税交易,后者叫进项税额转出。区分它们的,不是「发没发东西」,而是「东西是谁生产的」。

这一篇要把视同应税交易的三种情形逐一拆开,讲清主体为什么限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来源为什么要区分自产与外购、无偿转让服务为什么不在其中,再把销售额怎么定、纳税义务何时发生、申报表怎么填讲透,最后划清它与不征税、免税、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四条边界。

一句话定义:视同应税交易,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以及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虽未取得对价,仍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构成要件

一、法条只列三种:与旧规则的八种相比,少了五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用一句话加三项列举,把视同应税交易固定下来:

第一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三项之外,没有兜底。这与旧规则差别很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了八种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八种变成三种,少掉的五种去哪了?不是不交税了,而是不再需要借「视同」这个名目。

代销、移送、投资、分配这四类,本质上都有对价或者经济利益:代销有代销手续费与货款,投资取得股权,分配取得利润分配请求权,移送用于销售最终也要实现销售。它们本来就符合应税交易的定义,按一般规定征税即可,不必再拟制。

第五种,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随着营业税退出、增值税全覆盖,「非应税项目」这个概念本身已经不存在,这一项自然失去了对象。

所以这次收缩不是放松,是立法技术的整理:视同应税交易的功能,只保留「没有对价、但货物或者权利确实离开了纳税人」这一块。判断时不能再用旧细则的八种去套,必须回到第五条的三项。

要特别提示一点:法律没有列,不等于不征税。以货物出资、把货物分配给股东,仍然要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只是法律依据从「视同销售」变成了「销售」本身。这个区别在申报时看得出来:前者填视同销售栏次,后者填正常销售栏次。

二、第一种: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多的一项,四个限定必须逐一过。

限定一,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不在其中。个人把自己生产的东西送人,不因这一项视同销售;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还在免税项目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限定二,货物来源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外购的货物不适用这一项。这是整篇词条最关键的一句话,后面还会反复用到。

限定三,用途是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集体福利指为本单位职工集体提供的福利设施与福利待遇,比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以及发给职工的实物福利。个人消费指纳税人自身或者相关个人的消费,实务中把交际应酬消费也归入个人消费。

限定四,法律后果是视同应税交易。 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乘以货物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为什么只限自产和委托加工?因为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课税,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发生在生产环节。自产货物离开生产环节进入消费,如果不征税,这部分增值就永远不进入税基。外购货物则不同,它的增值发生在上一环节,上一环节已经缴过税,本企业没有新增价值,再按销售征一次,就是重复征税。

所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处理方式不是视同销售,而是不让抵扣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定依据。

最容易被做错的一处:两头都做。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既然已经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计了销项,那么这批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辅料、包装物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转出。因为它已经作为销售处理,不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

实务中常见两种错误:一种是只做进项转出,不视同销售,结果漏了销项;另一种是既视同销售、又把原材料进项转出,结果多缴一道税。前一种是少缴,后一种是多缴,两种都不对。判断方法只有一句:这笔业务有没有计销项?计了销项,进项就不用转;没计销项,进项就要转。二者必居其一,不能兼有,也不能兼无。

三、第二种:无偿转让货物,不区分来源

第二项只有一句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没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限定。这一处留白,恰恰是理解全部规则的钥匙。

把第一项和第二项并排看: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只转出进项。

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视同销售。

差别在哪?在货物有没有离开本企业。

集体福利是内部消耗,货物还在本企业体系内被消费掉;无偿转让是对外转移,货物进入了他人之手,本企业永远失去了它。前者只涉及「本企业该不该抵这笔进项」,后者涉及「本企业是不是完成了一次分配」。

从增值税的链条看,货物一旦离开纳税人进入流通或者消费,就必须有一个环节把税结清。对外无偿转让,如果不视同销售,这批货物就带着可抵扣的进项进入了下一手,链条断了。内部消耗则不同,货物没有进入下一手,只要把进项转出,链条同样闭合。

这个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无偿赠送」在增值税上一般不因为是公益捐赠而免税。第五条第二项没有设「用于公益事业」的例外,公益捐赠同样要视同销售;除非国务院另有专项规定,否则捐赠方仍要按市场价格计销项。企业常把企业所得税的公益性捐赠扣除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混为一谈,前者是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后者是增值税的销项问题,两回事。

四、第三种: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主体含个人

第三项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比前两项多了一个「个人」。

这个差别是有意的。自然人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在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而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在第五条之内。

为什么对个人网开一面?因为自然人的货物转让多数本就不征税或者免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把「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列入免税项目,日常的旧物处置不产生增值税。如果再把无偿转让货物也视同销售,等于对生活行为普遍课税,既无必要也无法执行。

不动产与金融商品则不同。一套房产、一笔股权,价值大、可登记、可查证,转让环节的税基不容遗漏。个人赠与房产、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都在增值税的视野之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受赠方还涉及契税,那是在另一个税种里讨论的问题。

第三项还有一个边界要说清:它写的是「转让」,不是「提供服务」。

无偿提供服务,不在第五条的三项之内。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文件曾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列为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新法没有保留这一款。

条文层面,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但这不等于对应的进项一定可以抵。它可能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也可能落进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其他项。该条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发生了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纯粹的无偿服务没有取得经济利益,通常不满足第一个条件,进项的处理就要回到具体情形判断。

这一块实务口径还在形成中,办理时应当查现行有效文本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宜仅凭「新法删了无偿服务」就一律不转出。

五、主体范围:自然人只在第三种里出现

把三处主体并排:

第一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项,单位和个人。

三种主体,两种写法。个体工商户在前两项被明确列出,在第三项被「个人」吸收——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这一点没有争议。

自然人被排除在前两项之外,理由上文已经说过。但要注意一个反面:自然人不在前两项,不等于自然人转让货物一律不缴税。如果自然人是持续经营、以此为业,就可能构成「单位和个人」中的应税交易主体,按销售货物征税;偶尔处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才落进免税项目。判断标准是经营性与偶然性,不是有没有营业执照。

还有一个特殊主体:单位内部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

旧细则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列为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新法第五条没有列这一项。

按新法,同一法人内部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不构成转让,不视同销售。这是一处实质变化,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影响不小。

但要提示:不视同销售,不等于在销售地没有纳税义务。跨省、跨市县经营涉及的税款分配,走的是汇总纳税、预缴、纳税地点那一套规则,与视同销售是两个问题。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再视同销售,但如果分支机构对外销售,该预缴的仍要预缴,该汇总的仍要汇总。不能因为「不视同销售」就以为跨区域经营不用在经营地缴税。

六、销售额怎么定:法第十九条只给了一个标准

视同销售没有对价,销售额从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给了一个直接答案: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只有「市场价格」四个字,没有旧规则那套「先按本企业同类货物平均售价、再按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平均售价、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的三步法。

这个简化有实际意义。旧的三步法在实务中常被用来压低税基:本企业没有同类售价,就找一个低价参照,或者用成本加利润的组成价格,把销售额做低。新法统一到「市场价格」,等于把判断标准交给外部市场,而不是纳税人自己算。

市场价格怎么取?三个层次,按可得性排序:

第一,纳税人自己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这是最直接的,因为同一主体、同一货物、同一市场。

第二,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自己没有销售记录的,找同类经营者。

第三,市场价格难以取得的,按现行规定的方法确定。这一层留给了配套规定,办理时须查现行文本。

要提示:市场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第五条的视同销售计的是销项税额,销售额应当是不含税销售额。取到的市场价格如果含税,要先价税分离。这一处最容易出错,尤其是从零售环节取价的时候。

另外,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还要看货物适用的税率。不同货物税率不同,同一批福利品里可能有不同税率的东西,要分别计算,不能笼统按一个税率乘。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成当日,不是开票当日

一般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视同销售没有收款,也没有索取凭据,只能另定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什么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给了定义: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

四个动作,对应四类标的:

货物,看发出。自产月饼发给员工,发货那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不是月底盘账那天,也不是决定发福利那天。

金融商品,看所有权转移。股票过户完成,义务发生。

无形资产,看转让完成。专利、商标的转让登记或者交付完成。

不动产,看转让完成。赠与房产办理过户,义务发生。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在于:视同销售没有开票环节,纳税义务时点完全由「完成」决定,不能靠「还没开票」往后拖。有些企业把职工福利品在年末一次性盘点时才做视同销售,跨了月甚至跨了年,这就产生了滞纳金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法条依据

这项规则的规范依据分三层:法律定三种情形、销售额与纳税义务时点,行政法规定完成时点的定义与不得抵扣的边界,征收管理法定责任与救济。

第一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条是核心条款,三项列举视同应税交易;第十九条规定视同应税交易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是区分自产与外购的关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第六条列不征税的四项,用于划清「不构成应税交易」与「构成但视同」的界限;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把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列入免税,解释了自然人为何不在前两项之内。

第二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界定「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为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第二十二条界定「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之后的衔接条款;第二十五条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并列为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长期资产混合用途的调整以它为准。

第三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定滞纳金,视同销售未按期申报的直接后果;第六十三条定偷税,隐匿视同销售收入可能触及;第八十八条定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与清税前置。

要提示三点。 第一,视同应税交易只有三种,不要再用旧细则的八种去套;代销、投资、分配、机构移送这些情形,要么按一般销售处理,要么根本不构成转让,法律依据变了,申报栏次也变了。第二,自产与外购的分野决定了处理路径:自产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计销项,进项不转出;外购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必须转出。两者只能选一条,不能两头都做。第三,纳税义务时点是「完成当日」,货物发出就发生,没有开票环节可以拖延,跨月申报即产生滞纳金。

说明:本词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写,法条原文均取自现行有效文本。需要提示三点:第一,市场价格的取价方法、无偿提供服务对应进项的处理、视同销售的开票规则,配套规定与实务口径尚在形成,本词条只给条文结构与判断方法,办理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第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涉及该日期之前的业务按当时有效的规定处理;第三,本词条讨论增值税的视同应税交易,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另一套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判断标准与申报表均不同,不能互相套用。法条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9 日。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一、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一个在销项端,一个在进项端

这是最容易混的一对,也是本篇开头那个问题的答案。

视同应税交易,处理的是销项:把这笔没有对价的业务当成销售,按市场价格算销售额,乘税率,产生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是进项:购进时已经抵扣的税额,因为用途改变或者用途不允许,从进项税额中扣回来。

两者的适用对象由货物来源决定:

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走视同销售,计销项,进项不转出。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走视同销售,进项必须转出。

判断口诀:先看来源,再看流向。自产的对外或者对内消耗,多半要计销项;外购的用于不允许抵扣的用途,多半要转进项。

两者也有一个共同点:都不能与对方叠加。一笔业务要么计销项,要么转进项,不会同时要求两者。这一点前文已经说过,此处再强调一次,因为它是实务中多缴税的最常见原因。

二、与「不征税项目」的区别:一个根本不构成交易,一个构成但要按交易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列了四种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这四种是「不征税」,法律性质上根本不进入增值税的射程,既没有销项,也谈不上进项转出(对应的进项一般可以抵,除非落入其他限制)。

视同应税交易正相反:它本来也不像交易,法律拟制它为交易,于是要计销项。

一个是「不属于」,一个是「视为属于」。方向相反,后果也相反:不征税项目没有销项、进项可抵;视同销售有销项、进项可抵(因为已经计了销项)。

实务中的误判是把两者当成一回事,都归入「不用交税」。不征税是真不用交,视同销售是要交,只是计税依据不是对价而是市场价格。

三、与「免税项目」的区别:免税要转进项,视同要算销项

免税项目是应税交易,只是国家免除了税款。免税的后果有两个:销项不计,进项不能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视同销售不是免税,是正常计税,只是销售额按市场价格拟制。它的后果是:销项要计,进项可以抵。

所以同样是「没收到钱」,三者的处理完全不同:

不征税,无销项、进项可抵。

免税,无销项、进项转出。

视同销售,有销项、进项可抵。

把这三行记住,增值税的大半结构就清楚了。很多纳税人把「免」与「不征」混用,又把「视同」当成「免」,结果要么漏缴,要么多转出进项。

四、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区别:一条兜底,一条拟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创设了一个新概念: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它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发生了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这类交易的特点是「三无」:没有销项(因为不是应税交易)、没有免税(因为不是免税项目)、进项不能抵(因为条例明文规定)。典型例子是企业取得的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各种经营性收入,比如某些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非税部分、某些内部收费。

它与视同销售的区别在方向上:视同销售是「把不是交易的当成交易」,要计销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承认它不是交易,但不给抵进项」。

两者都可能导致纳税人觉得「我明明没赚到钱,为什么还要交税或者不能抵」,但法律路径完全不同,申报处理也不同。

五、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区别:两个税种,两套标准

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者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增值税看「货物或者权利有没有离开纳税人」。自产货物发给员工,离开了,视同销售;外购货物发给员工,也离开了,但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因为来源是外购),只转进项。

企业所得税看「资产所有权有没有转移」。不论自产还是外购,只要所有权转移给员工,一律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确认成本。

所以一笔「自产月饼发员工」的业务,可能出现三种结果: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职工薪酬处理。三个口径、三套处理,缺一不可,也不能拿一个去推另一个。

这也是本项目反复强调的一点:讨论「视同销售」必须先说清是哪个税种。单独说「视同销售」,在法律上是不完整的表述。

实操指引

第一步:先判主体

拿到一笔业务,第一问是主体是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项都可能适用。

自然人,只在第三项(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里出现,货物不在其中。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单位,不是自然人,三项都可能适用。个体工商户是个人,但在前两项被明确列出,与单位同等对待。

这一步判断错了,后面全错。常见错误是把个体工商户当成自然人,漏了视同销售;也有的把自然人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当成单位行为,多计了销项。

第二步:再判标的与来源

第二问是标的属于哪一类,以及货物是自己产的还是买来的。

标的分四类: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服务不在第五条之内。

货物再分来源: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这个分类决定了适用哪一项:

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落第一项。无偿转让,落第二项。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落第一项,转进项。无偿转让,落第二项。

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无论来源,无偿转让都落第三项。

第三步:判流向

第三问是货物的去向:内部消耗,还是对外转移。

内部消耗指本企业自己用掉、给员工集体享用。对外转移指给了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内部消耗加上自产来源,是视同销售;内部消耗加上外购来源,是进项转出。

对外转移,无论来源,都是视同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的对外无偿转移,也是视同销售。

有一类边界情形要单独看:把货物交给本企业的分支机构。同一法人内部移送,所有权没有转移,不构成转让,不视同销售。交给独立法人的关联公司,所有权转移了,视同销售。

第四步:定销售额、定能不能开票

第四问是算多少钱。

销售额按市场价格(第十九条)。取价顺序:本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都难以取得的,按现行规定的方法。取到的价格含税的,先价税分离。

能不能开票,分三种情形: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买方是本企业员工,属于自然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务中通常不开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

对外无偿转让给单位的,可以开具发票,购买方不是自然人的,可以开专用发票,税率按货物适用税率。

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涉及登记的还要看登记环节的要求。

这里要提示一句:视同销售并不因为「没有收钱」就不能开票。反过来,开了票也不改变视同销售的性质。票、税、款三者在这个场景下是分离的,不能互相推导。

第五步:当期申报,别拖到年底

第五问是什么时候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完成当日(条例第四十条):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不动产转让完成。

申报上,视同销售填在相应的视同销售栏次,同时填报销售额与税额。没有开票的,按未开票收入处理。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时间:不少企业把职工福利品集中在年末盘点时一次性处理,货物早在年中就发出了,这就形成了跨期。跨期申报的后果是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如果金额大、情节重,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第六十三条)。

规范的做法是建一本台账:福利品发放的日期、货物名称、数量、来源(自产或外购)、市场价格的取价依据、对应的处理方式(视同销售或者进项转出)、申报所属期。这本台账在检查时是最好用的证据,比事后解释有用得多。

常见问题

自产的产品发给员工当福利,一定要交增值税吗?

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典型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应税交易,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要注意两个配套动作:一是按市场价格取价,不能按成本价;二是这批货物耗用的原材料、辅料进项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转出,因为已经计了销项。

从超市买的东西发给员工,为什么不用视同销售?

因为来源是外购。第五条第一项限定「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外购货物不适用这一项。 但不用视同销售,不等于可以抵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处理方式是进项税额转出,把买的时候抵掉的税吐回来。

外购的货物无偿送给客户,和发给员工,处理一样吗?

不一样。 发给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进项转出。 送给客户,属于无偿转让货物,落第五条第二项,要视同销售,按市场价格计销项。同时,这批货物的进项可以抵(因为已经计了销项),不需要转出。 差别的原因:发给员工是内部消耗,货物没有离开本企业;送给客户是对外转移,货物进入了他人之手。

无偿提供服务,比如免费给客户做咨询,要视同销售吗?

按现行法律条文,不要。第五条三项列举里没有「服务」,只列了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旧规则曾经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列为视同销售,新法没有保留这一款。 但对应的进项能不能抵,要看是否落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者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纯粹的无偿服务没有取得经济利益,通常不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的处理要回到具体情形判断。这一块实务口径还在形成,办理时须查现行有效文本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公益捐赠要视同销售吗?有没有免税?

要视同销售。第五条第二项是无偿转让货物,没有设「用于公益事业」的例外。 有没有免税,看国务院有没有专项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列的九项免税里没有公益捐赠,所以一般情况下捐赠方仍要按市场价格计销项。 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不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限额内税前扣除,那是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不能拿来推增值税。

把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还要视同销售吗?

要缴税,但法律依据变了。 旧细则把「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列为视同销售。新法第五条没有列这两项。 原因是它们本来就有对价:投资取得股权,分配取得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直接按销售货物征税即可,不需要拟制。 所以结论是「要缴税」,但申报时填正常销售栏次,不是视同销售栏次。这个区别在税务检查时会被追问,填错栏次可能被认定为申报不实。

总机构把货物调拨给分公司销售,要视同销售吗?

按新法,不要。第五条没有列「机构移送」,同一法人内部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不构成转让。 旧细则曾经把「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列为视同销售(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项在新法下已经不存在。 但要注意:不视同销售,不等于在经营地没有纳税义务。跨区域经营涉及的预缴、汇总纳税、纳税地点,走的是另一套规则,该预缴的仍要预缴。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成本价还是市场价?

按市场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明确: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取价顺序:先取本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没有的,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都难以取得的,按现行规定的方法确定。 取到的价格如果含税,要先价税分离。这一处最容易出错,尤其是从零售环节取价的时候。

视同销售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情形。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买方是本企业员工,属于自然人,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务中通常不开票,按未开票收入申报。 对外无偿转让给单位的,可以开具发票;购买方不是自然人的,可以开专用发票。 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涉及登记的还要看登记环节的要求。

视同销售漏做了,会有什么后果?

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补税加滞纳金。视同销售未申报,少缴的税款要补,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层是行政处罚。构成偷税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层是刑事风险。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可能构成逃税罪。如果为了平账而用其他发票冲抵,还可能滑向虚开,那是另一个更重的罪名。 防范的办法很朴素:建台账,把发放日期、货物名称、来源、取价依据、处理方式、申报所属期记清楚。

注意避坑

第一,不要再用旧细则的八种去套。 新法第五条只有三项,代销、投资、分配、机构移送都已经不在其中。判断依据变了,申报栏次也变了,拿旧习惯处理新业务,容易出现「该视同的没视同、不该视同的却视同了」两类错误。

第二,自产与外购的分野是全部规则的钥匙。 自产用于集体福利,计销项、进项不转;外购用于集体福利,不计销项、进项必转。两者只能选一条,不能两头都做,也不能一条都不做。做反了,要么漏税,要么多缴。

第三,纳税义务时点是「完成当日」,不是「开票当日」,也不是「盘账当日」。 货物发出就发生义务,跨月申报即产生滞纳金。视同销售没有开票环节可以拖延,这一点与一般交易完全不同,务必在发货环节就把申报义务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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