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八项砍到三项:删掉的六项去哪了,无偿服务为什么整类不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了八项视同销售,《增值税法》第五条只留三项。八变三,删掉六项、保留一项、改造一项、新增一项:代销两项、机构移送、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这六项全部出列;『无偿赠送』改写成『无偿转让货物』,射程变宽;新增『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主体还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扩到了『单位和个人』,自然人也被圈进来。最要紧的一处不是删,是整类没写——旧规则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是视同销售的,新法第五条三项里没有它,第六条不征税四项里也没有它,于是无偿提供服务在法条层面落到了『不属于应税交易』这一格:不收增值税,也就没有销售额可核定。细则四十条四千五百三十三个汉字,法律三十八条三千九百七十三个汉字,条文短了,判断反而更难——因为删掉的六项不是免税,是换了征税路径:投资和分配落进『有偿』的定义里,照样要缴,只是不再借『视同』这个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