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常见叫法:偷税、逃税、漏税

一句话速查

偷税、逃税多少金额构成犯罪?逃税罪怎么判——先给结论。逃税罪的入罪不是一个单纯的金额标准,而是「金额+比例」双条件: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司法解释,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例外。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4-05-1-142-001

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则,支撑补缴一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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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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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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