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体检全流程:用工、社保、公示逐项自查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大多数企业不是“不懂法”,而是没人逐条对照着查过:劳动合同拖了三个月没签、社保漏了两个新人、股东变更了没公示——每一项平时看着是小事,出事时都是真金白银的赔偿和罚款。这一页是一份可动手的体检清单,照着逐项过一遍。

流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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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用工合规——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自查:全体在职员工是否都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否到期续签?超期未签的,面临二倍工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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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社保合规——按期登记、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自查:新入职员工是否三十日内登记?是否有“自愿放弃社保”的无效约定?漏缴的员工随时可以要求补缴并主张解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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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工资与工时——拖欠、低于最低工资的红线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自查:考勤与工资单是否一致?加班审批与调休记录是否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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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信息公示——二十个工作日时限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自查:近一年的股权变更、增资、许可变更是否已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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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合同与印章管理

自查合同台账:对外签约是否用备案合同文本?用印是否有审批留痕?担保、大额付款是否有分级审批?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是否分开保管?借出的印章是否有登记归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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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项:建立体检台账,定期复盘

把检查结果登记成台账:发现问题、整改责任人、完成期限。建议至少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员工入职高峰、融资、股权变动后加查一次。合规不是一次动作,是持续习惯。

把法条原文贴在台账表头,整改时逐条打钩,责任到人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员工花名册与劳动合同台账逐人核对签约、续签、试用期情况
社保登记与缴费记录核对新员工登记时间与缴费基数
工资表与考勤记录核对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留存
合同与用印审批台账抽查大额合同与担保审批留痕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公示出资、股权变更、许可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拖欠工资的责令支付与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工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二十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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