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常见叫法:商业秘密、客户名单、跳槽带走、技术秘密

一句话速查

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句话:用不正当手段拿到、用起来别人的商业秘密,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跳槽带走客户名单、技术图纸、源代码,是最高发的场景。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商业秘密要"三性"齐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缺一不可;企业平时就要把保密协议、权限管理做到位。 ② 入罪要件已由"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损失与违法所得两条路径并列,任一达到 30 万元即可。 ③ 跳槽不是原罪,带"东西"才是——单纯去竞争对手处任职不构成犯罪,把原单位的秘密技术、客户资料、报价体系带过去使用,才可能越线。

先说结论

入罪门槛(法释〔2025〕5号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符合下列之一即属"情节严重"—— ①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30 万元以上;② 因侵权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③ 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损失或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两档量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数额达到前款 10 倍即 300 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数额标准

全国统一标准。「情节严重」以损失或违法所得为两条并列路径;「情节特别严重」为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数额达前款十倍。

情节数额标准对应刑罚
情节严重(入罪)损失 3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2 年内再犯 10 万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 300 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入罪要件由「造成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

依据:法释〔2025〕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量刑档次

情节数额门槛法定刑
情节严重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或 2 年内再犯 10 万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数额达前款 10 倍(300 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6-09-2-189-001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信息类型认定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6-13-2-189-002

判断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从整体审查

常见问题

问:侵犯商业秘密罪多少金额入罪?
答:按法释〔2025〕5号,造成权利人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即入罪;2年内再犯的10万元以上即可。
问: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怎么维权?
答:先固定证据(保密制度、权限记录、侵权获取和使用痕迹、损失评估),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索赔。
问:"为境外提供商业秘密"的后果更重吗?
答:是的。刑法另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属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门槛,量刑升档标准与侵犯商业秘密罪衔接。
问:没签保密协议,还能索赔吗?
答:能,但难度上升。商业秘密保护不以协议为前提,法定义务即可成立;不过没有协议会让"采取了保密措施""员工明知保密要求"的证明更吃力。
问:员工把客户名单带走算泄密吗?
答:如果名单是深度加工、不为公众所知、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算。仅从公开渠道能拼凑的通用信息不算。
问:离职后去竞争对手那里上班,就违法吗?
答:不必然。是否违反竞业限制要看协议、人员范围与补偿;是否侵犯商业秘密要看是否实际披露、使用,参见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

全文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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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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