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常见叫法:食品安全、有毒有害食品

一句话速查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怎么定?要看行为方式落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还是"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这一边——后者一旦沾上,即便没吃出后果也可能构成犯罪。2026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媒体广泛报道,山西高院发布 4 起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覆盖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付某在屠宰前给待宰生猪注射盐酸肾上腺素药水后销售,金额 1291.5 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 700 万元;郭某某明知甲拌磷是禁用农药仍在芹菜灌溉时灌根,售出 605 公斤,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1500 元;另有刘某某收购病死猪肉储存销售,周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日常买肉买菜留意几处:① 猪肉看检疫检验标识和"两证两章",来源不清的别买;② 颜色过于鲜亮、按压渗水异常的肉要警惕;③ 来历不明的"特价菜"要谨慎;④ 网上卖的减肥类食品,凡宣称"快速见效"的,要留意是否非法添加。 发现线索向哪报:拨打 12315 或 12345 举报;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实物、包装、购物凭证与聊天记录。

先说结论

① 罪名取决于"掺了什么":不符合安全标准适用刑法第 143 条,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适用第 144 条,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适用第 140 条。 ② "有毒、有害"类犯罪不要求吃出实际后果,只要实施了掺入行为就可能构成。 ③ 量刑差距大,是因为罪名不同、销售金额不同、危害后果不同。 ④ 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增加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经营者承担"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4-02-1-072-002

正文案例卡

常见问题

问:厂家在外地,是不是要跑一趟外地?
答:不必。向本地经营者主张即可,由其先行赔付后再自行追偿——这正是首负责任制设立的意义。吃坏了肚子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也一并按实际损害主张,再加十倍或三倍赔偿金。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全文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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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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