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算工伤?认定标准一次看清

4 份真实判决的裁判口径 · 全部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 裁判规则逐字引用 · 当事人姓名已脱敏

工伤认定的主线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再放宽到「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争议最多的是边界情形:回宿舍吃饭算不算工作时间?下班收行李路上出车祸算不算上下班途中?超龄务工有没有工伤?真实判决都给了答案。

先看结论:情形速查

情形结论
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工伤(14 条第一项)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14 条第六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
单位 30 日内不申请,个人 1 年内可自行申请认定时限(17 条)

法院怎么判:判决逐个看

超龄务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 · 参考案例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入库编号 2024-12-3-007-019 | 案号 (2024)京01行终254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职工中午回宿舍就餐是正常的生理需求,可以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以及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此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给你的启示
超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照样算工伤;回宿舍吃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中午回宿舍就餐属于正常生理需求,视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时间合理延伸。
上下班途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天津某劳务公司诉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入库编号 2024-12-3-007-010 | 案号 (2023)津01行终681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职工在下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前往乘车地点、回家这一整体过程,符合职工工作、生活衔接的客观需要,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职工在此途中受到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
下班回宿舍收拾行李再回家,整段都算上下班途中——下班后回宿舍收拾行李、前往乘车点、回家,符合工作生活衔接的客观需要,整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途中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认定工伤。
裁判规则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康某忠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入库编号 2024-12-3-007-017 | 案号 (2023)京0116行初196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认定,而不应适用该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进行认定。
给你的启示
快递员送件路上摔了,按「工作时间场所内」认定,不绕道上下班途中——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第十四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认定,而非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送件本身就是工作。选对条款,举证难度完全不同。
举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 · 参考案例
谢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入库编号 2024-18-3-007-001 | 案号 (2023)鄂01行终97号
裁判规则(案例库原文,逐字)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属于因工外出的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给你的启示
交警出不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让劳动者自己背举证包袱——社保部门以「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拒认工伤的,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交管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判断依据: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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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规则为原文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