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全流程:鉴定后怎么领钱、找谁领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备齐认定书与鉴定结论
申领待遇的前置文书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还没认定工伤的先走工伤认定流程,伤情相对稳定但还没鉴定的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份文书拿不到,后面的钱就领不成。
两份文书原件各备份几份分清哪笔基金付、哪笔单位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从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单位没有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的,这些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这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按月发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改按伤残待遇享受。
生活不能自理的,停工留薪期护理由单位负责备齐材料向经办机构申领
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待遇申领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与费用清单、本人身份证明和收款银行账户。由单位代办的,要求经办人给你一份受理回执,方便日后查询进度。
各地有专用申领表,先在经办机构或官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两项补助金
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伤残等级对应本人工资的月数计算;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至六级伤残的待遇另有规定,以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各地标准不同,可先用本站工伤赔偿计算器估算一次性领还是继续保留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一次性发放的;要不要解除劳动合同、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领走,要看伤情和之后的就业安排。领取这两项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再想回头主张就很难,签字之前先问清经办机构和单位,别只图眼前一笔钱。
拿不准就先别签解除协议单位该付不给的申请劳动仲裁
应当由单位支付的部分,比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拖着不给的,先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承担。
仲裁不收费,生效裁决对方不履行可申请执行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原件与复印件,是申领待遇的前置文书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载明伤残等级,是计算待遇的核心依据 |
| 医疗费用票据与清单 | 住院和门诊票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
| 身份证明与银行账户 | 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用于基金打款 |
| 待遇申领表 | 社保经办机构或官网领取,单位代办的要回执 |
| 劳动关系与工资证明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用于核定本人工资基数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工伤医疗待遇支付 | 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标准即从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 停工留薪期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按伤残等级对应本人工资的月数从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 两项补助金 |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时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条原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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