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里哪些由基金出、哪些由单位出?一张表分清:医疗康复、伙食补助、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工亡三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出;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六级按月伤残津贴、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直接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单位没参保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
① 基金出的项目: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辅助器具、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三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② 单位出的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按月津贴、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 离职「两金」分账最易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出。 ④ 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不赔」,而是全部待遇由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 ⑤ 单位该出的拖着不给:可走先行支付制度——基金先付给职工,再向单位追偿。
一、一张对照表:基金出与单位出
| 待遇项目 | 工伤保险基金出 | 用人单位出 |
|---|---|---|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 | |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 | |
| 生活护理费(经确认) | √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 | |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伤残津贴 | √ | |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伤残津贴 | √ | |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 | |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工资) | √ | |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 | |
| 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直接依据是下面两条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几个最容易记错的分账点
- 离职「两金」分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很多职工把两笔都算到单位头上,也有单位只肯付前者——都是错的。各项标准见工伤离职时的一次性补助怎么算。
-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第39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由单位按月支付,不存在「找基金报销工资」的路径。
- 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按月由单位发,因为这两种等级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发津贴;一至四级退出岗位,津贴由基金按月发。两档待遇的衔接见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冲抵。
三、单位没参保:全部待遇单位兜底
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没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时所有待遇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本来基金出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并转由单位承担。单位未参保的待遇承担规则,详见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工伤待遇谁来付。所以「没参保」从来不是免责理由,反而意味着更重的支付义务。
四、单位拖着不给:先行支付后追偿
实践中单位败诉后注销公司、转移财产,待遇落空怎么办?制度答案是先行支付:属于单位支付而单位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再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但用人单位在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人,造成权利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应认定用人单位清算组存在重大过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向受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法有权向用人单位的清算义务人追偿。
这个案例给职工两点启示:一是对单位应付的待遇,先拿到生效判决确认债权;二是单位「注销跑路」不是终点,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基金先行支付后可向清算义务人追偿,职工的权利有制度兜底。
常见问题
五级伤残离职,两笔一次性补助金分别找谁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二者都发生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具体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单位没参保又注销了公司,还能拿到工伤待遇吗?
能争取。单位未参保的,全部待遇由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单位拒不支付或已注销的,可申请基金先行支付,经办机构再向单位的清算义务人追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与追偿路径请结合参保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