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常见叫法:卖卡、代持信用卡、跑分、非法持有信用卡

一句话速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句话:倒腾、持有、伪造他人信用卡,达到数量就构成犯罪。它不是"诈骗",而是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所以不用等到骗到钱就可能入罪。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卡没用来骗钱"也可能构罪——本罪保护的是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持有、运输、买卖达到数量即构成,不问是否已造成损失。 ② 几类行为不限张数——伪造的信用卡(非空白)持有运输、使用虚假身份骗领、出售购买提供,一张也可能构罪。 ③ "帮朋友代持"要当心——把大量他人信用卡放在自己名下,来源和用途说不清,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持有。

先说结论

立案门槛(公通字〔2022〕12号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符合下列之一即追诉—— ①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不限张数); 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 10 张以上; ③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 5 张以上; ④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不限张数); ⑤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不限张数)。 两档量刑:基本档三年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立案数额标准

本罪是「数量型」标准。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使用虚假身份骗领、出售购买提供,均不限张数。

情形数量标准对应刑罚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 张以上不满 50 张(数量较大);50 张以上(数量巨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数量较大);100 张以上(数量巨大)同上
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使用虚假身份骗领/出售购买提供不限张数(数量巨大标准:10 张以上)情节严重按数量巨大档处理
  • 本罪不要求骗到财物,非法持有、运输、买卖达到数量即构成。

依据:公通字〔2022〕12号第二十五条(立案);法释〔2009〕19号(经法释〔2018〕19号修改)第二条(数量档)

量刑档次

情形数量较大(基本档)数量巨大(加重档)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1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100 张以上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 张以上不满 50 张50 张以上
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10 张以上
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10 张以上
出售、购买、提供伪造或骗领的信用卡—10 张以上

常见问题

问: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多少张立案?
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张以上即立案;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使用虚假身份骗领、出售购买提供的不限张数。
问:帮别人代收转账的卡被查了,算谁的责任?
答:持卡人本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卡被用于违法活动仍提供、代持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数量巨大是怎么算的?
答: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100张以上、伪造的信用卡10张以上等,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恶意透支多少钱才会被立案?
答:按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万元;未达到该标准,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不追究信用卡诈骗的刑事责任。
问:欠款金额包含利息和滞纳金吗?
答:不包含。恶意透支的数额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本金。
问:立案后把钱还清,还会被判刑吗?
答:归还的时间和程度影响处理结果。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并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并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罪条文全文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关联条文

与本罪直接相关的其他条文 —— 或明文规定「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或为本罪条文所援引,或为常见对比罪名的主条,或本站相关文章中已引用。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点条号可定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中的该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关联条文」中的条文原文逐字取自本站法规原文库(《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法律法规不适用著作权法)。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