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信用卡恶意透支多少会被立案?要看是否达到"恶意透支"的认定条件,以及数额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恶意透支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三个要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才追究刑责,而归还的时间和程度,会影响是否起诉、是否处罚。
三点提醒:① 认定"恶意透支"必须同时满足主观目的、透支行为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不还"三个要件,不能只按欠款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② 数额按未还本金计算,不含利息、滞纳金;③ 越早归还有利于从宽,但"归还即无事"并不成立。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为全国统一,不因省份而异。2018 年修正后,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标准由 1 万元提高到 5 万元。
| 情节 | 恶意透支数额标准 | 对应刑罚 |
|---|---|---|
| 数额较大 |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巨大 | 50 万元以上不满 500 万元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0 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 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判决前偿还的,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年修正)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