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常见叫法:坐庄、拉抬股价、幌骗、抢帽子、对倒

一句话速查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句话: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做局"影响价格或成交量,获利 100 万元以上的就够立案。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幌骗""抢帽子""虚假信息诱导"等新型手法明确写进了法条。

办理这类案件的三点提醒

三个提醒: ① "止损盘"也看成交量——很多人以为只要没赚就不犯法,成交量 20%、撤单 50%、成交额 1000 万这些"量"的指标独立于盈亏。 ② 微信群荐股要合规——没有投顾资质公开荐股并反向操作,是"抢帽子"的典型形态;有资质的机构也有合规边界。 ③ 账户群是加重情节的温床——使用他人账户分仓交易,被认定为"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量合并计算。

先说结论

常见入罪情形(2022 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四条): ① 联合或连续买卖:持有或实际控制流通股份 10% 以上,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同期总成交量 20% 以上(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同样按成交量 20% 认定); ② 虚假信息诱导:利用虚假或不确定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相关成交额 1000 万元以上; ③ 抢帽子:公开评价、预测、荐股的同时反向交易,成交额 1000 万元以上; ④ 幌骗:频繁申报又撤销,撤回申报量达同期总申报量 50% 以上且撤单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⑤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 万以上+上市公司实控人实施、被调查后仍继续、两年内受过处罚等情形同样追诉)。 量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法定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罪情形门槛说明
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同期总成交量 20% 以上连续买卖另要求持股或实际控制流通股份 10% 以上
虚假信息诱导/抢帽子反向交易相关证券成交额 1000 万元以上含对证券公开评价预测同时反向交易
幌骗(频繁申报撤销)当日撤回申报量达同期总申报量 50% 以上且撤单额 1000 万元以上期货撤单按占用保证金 500 万元以上
获利或避免损失100 万元以上50 万以上同时属于上市公司实控人实施、被调查后仍继续、两年内受过处罚等情形同样追诉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三十四条

量刑档次

手法特征通俗理解
连续买卖资金、持股优势连续拉抬"坐庄"
相互委托与他人约定互买互卖"对倒"做量
自买自卖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左手倒右手"
幌骗交易申报后撤单误导他人"假单"骗跟风盘
蛊惑交易编造传播虚假重大信息"放消息"出货

常见问题

问:几个人合伙抬轿子算共同操纵吗?
答: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是法定的操纵手法之一,合伙人按共同犯罪处理,分账不分责,主从犯按作用认定。
问:量化交易高频撤单会被认定幌骗吗?
答:高频策略频繁申报并撤销,若不以成交为目的、撤单量达同期总申报量 50% 以上且金额够大,就可能触及幌骗条款;合规做市与幌骗的边界在是否有真实成交意图。
问:获利 60 万但配合调查退缴了,能从宽吗?
答:获利 100 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60 万元若同时存在实控人实施、被调查后仍继续等情形同样追诉。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与延伸阅读

本章其他罪名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案例均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已脱敏,裁判要点为原文引用。立案数额标准均标注依据,具体标准以案发地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