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句话: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做局"影响价格或成交量,获利 100 万元以上的就够立案。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幌骗""抢帽子""虚假信息诱导"等新型手法明确写进了法条。
三个提醒: ① "止损盘"也看成交量——很多人以为只要没赚就不犯法,成交量 20%、撤单 50%、成交额 1000 万这些"量"的指标独立于盈亏。 ② 微信群荐股要合规——没有投顾资质公开荐股并反向操作,是"抢帽子"的典型形态;有资质的机构也有合规边界。 ③ 账户群是加重情节的温床——使用他人账户分仓交易,被认定为"实际控制的账户",交易量合并计算。
先说结论
立案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法定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入罪情形 | 门槛 | 说明 |
|---|---|---|
| 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 | 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同期总成交量 20% 以上 | 连续买卖另要求持股或实际控制流通股份 10% 以上 |
| 虚假信息诱导/抢帽子反向交易 | 相关证券成交额 1000 万元以上 | 含对证券公开评价预测同时反向交易 |
| 幌骗(频繁申报撤销) | 当日撤回申报量达同期总申报量 50% 以上且撤单额 1000 万元以上 | 期货撤单按占用保证金 500 万元以上 |
| 获利或避免损失 | 100 万元以上 | 50 万以上同时属于上市公司实控人实施、被调查后仍继续、两年内受过处罚等情形同样追诉 |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三十四条
量刑档次
| 手法 | 特征 | 通俗理解 |
|---|---|---|
| 连续买卖 | 资金、持股优势连续拉抬 | "坐庄" |
| 相互委托 | 与他人约定互买互卖 | "对倒"做量 |
| 自买自卖 | 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 | "左手倒右手" |
| 幌骗交易 | 申报后撤单误导他人 | "假单"骗跟风盘 |
| 蛊惑交易 | 编造传播虚假重大信息 | "放消息"出货 |
常见问题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