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常见叫法:传销、拉人头

一句话速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怎么认定?参与传销会被追究吗?本罪打击的重点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通常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要看四个要点:以经营活动为名;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四点同时具备,才可能落入本罪。

先说结论

① 本罪的对象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不是所有参与者。 ② 四个要点:以经营活动为名、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 ③ "组织、领导"通常表现为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 ④ 一般参与人通常不按本罪追究,但其行为可能受行政处罚或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立案数额标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此罪。

追诉情形标准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 人以上且在三级以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参与人员累计达 30 人以上
  • 「骗取财物」是传销犯罪的实质特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对一般参加者,不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但若有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按相应罪名处理。

依据: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真实案例:法院怎么判

裁判要点摘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入库编号/指导案例:2024-03-1-168-001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人以上且层级3级以上作为认定参考,本人投入资金损失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

常见问题

问:只是被朋友拉进传销、交了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本罪追究的是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人通常不按本罪处理,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其他责任。
问:自己也投了钱、亏了,还会被追究吗?
答:依入库案例要旨,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导致本人投入资金损失,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问:"30人、3级"是刑法规定吗?
答:不是。它是"两高一部"相关意见中的认定参考,不是刑法条文原文,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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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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